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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营运证办理时行政许可系统资料录入及归档等事
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
鉴于水路交通行政许可系统已全面启用,即日起应规范操作,同时已办结的许可要及时送达和归档,各单位在办理营运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料录入:许可系统的资料录入要注意按顺序录入(详见附录),同时纸质材料也应按此顺序存放(不要订订书钉,夹子夹好即可),以便归档;
2、页数及份数的标注:凡有文字的页均算页数(包括正反面),所有份数均填1份(因为每份归档材料每级管理部门最终只保存1份相关材料,有利于目录页码编排);
3、已办结的许可要及时在许可系统中送达和归档。
附录:
船舶营运证资料档案
1、船舶营运证复印件(许可办结后补,同时在归档目录中补录)
2、行政许可文书(系统自动生成,包括许可决定书、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清单、受理通知书等)
3、船舶营运证申请书
4、船舶营运证审核表
5、新增船舶登记表或运力批文
6、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8、船舶来源文书
9、船舶交接协议书
10、船舶股份协议书
11、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1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13、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1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5、船舶签证簿复印件
16、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
17、保险证明复印件
18、海事局DOC(含年度签注)、SMC(含中间审验)证书复印件
19、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20、其他(水运企业安全情况说明表等,前文未列材料按项目补在旧营运证之前)
21、旧船舶营运证原件(或复印件)
22、流转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材料及纸质归档使用手签的那份)
运输管理处
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