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配饰设计、供货合同(3月修订示范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室内陈设与配饰设计”。
合同编号:
室内配饰设计、供货合同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室内配饰设计、供货、安装与摆放等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项目地点:。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配饰设计:依据项目品质、特点及甲方要求,提交配饰设计方案,出具配饰物品定制、采购清单(包括配饰物品的名称、数量、图片、材质、尺寸、产地、品牌、价格等)。
2、配饰供货:依据经甲方确认的配饰设计方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定制、采购配饰物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配饰物品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地点。
3、配饰安装、摆放: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安装、摆放配饰物品。
第四条 委托期限
1、设计阶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配饰方案设计,随同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一起提交甲方确认。
2、供货阶段:在配饰设计方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日内,完成配饰物品的定制、采购,并将配饰物品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地点。
3、安装、摆放阶段:自甲方通知项目现场具备安装、摆放条件之日起日内,按合同约定安装、摆放完配饰物品并将验收合格的配饰成果交付甲方。
第五条 合同价款
乙方按约定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甲方共计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即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所需的设计费、配饰物品货款、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成品保管费、安装摆放费、服务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前述合同价款内。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按如下进度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在配饰设计方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经甲方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本合同之定金。
(2)在乙方向甲方提供货值超过合同价款的60%的配饰物品的定制、采购合同或其他订货凭据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3)在配饰物品全部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地点,并经甲方初步查验无误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4)配饰物品安装、摆放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配饰成果交付甲方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甲方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每笔合同价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若乙方延迟提供任一笔合同价款的发票的,该笔合同价款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3、甲方将以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若甲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的,相关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开户行:
账 户:
账 号:
第七条 设计方案的提交与调整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多个配饰设计方案供甲方选择,并根据甲方选定的配饰设计方案,提交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
2、若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将配饰方案设计、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提交甲方确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配饰方案设计、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有异议的,乙方应予优化和调整;经优化和调整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确认配饰设计方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后,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已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定制与采购清单提出调整建议,乙方应在保证配饰整体效果、配饰品质和同等价位的情况下给予免费调整;但若乙方已定制、采购前述调整所涉及的配饰物品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5、甲方根据上述第2、3项之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配饰物品送货与初步查验
1、乙方定制、采购的配饰物品原则上应直接送达项目现场,但若项目现场尚不具备进货条件的,乙方可将配饰物品送至经甲方认可的临时储存地点。
2、配饰物品送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配饰物品送达清单,所送配饰物品应符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之要求,并由甲方进行初步查验。前述初步查验结果只作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不能视为甲方已接收配饰物品,也不能视为甲方对配饰物品质量与配饰效果的认可。
第九条 配饰物品安装与摆放
1、乙方应按照配饰设计方案安装、摆放配饰物品,并确保安装、摆放的配饰物品与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相符。若实际安装、摆放的配饰物品与经甲方确认的配饰设计方案及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不相符的,乙方应予以更换,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安装、摆放的期限不予调整。
2、安装、摆放配饰物品时,乙方应做好装修成品保护,防止损坏已有硬装及设施、设备,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配饰物品安装、摆放过程中或完毕后,甲方可根据配饰效果,提出调整、更换配饰物品的建议,乙方应在保证配饰效果、配饰品质和同等价位的情况下给予免费调整、更换。但若前述调整、更换所涉及的配饰物品已定货或送货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质量保证与验收交付
1、乙方提供的配饰物品质量应符合国家与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乙方提供的家具应随附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并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
3、乙方对其提供的家具负责三包,具体事宜执行《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他配饰物品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4、配饰物品安装、摆放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并组织甲方验收;若配饰物品质量及配饰效果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甲方应予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同时乙方将配饰成果交付甲方;若配饰物品质量验收不合格或配饰效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予免费调整、更换;若配饰物品经调整、更换后,配饰效果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1、在乙方定制、采购配饰物品之后,配饰成果验收合格之前,甲方要求调整设计方案、更换定制与采购清单中的配饰物品的,货值在合同价款的20%之内的配饰物品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20%以上部分的配饰物品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若配饰物品经调整、更换后,配饰效果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的80%,并收回所有配饰物品,剩余已付款项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乙方无须返还。
第十二条 风险承担及所有权的转移
1、配饰成果交付甲方之前,配饰物品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承担保管责任,配饰物品损坏、灭失等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2、配饰成果交付甲方之后,配饰物品归甲方所有,其损坏、灭失等风险亦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配饰方案设计所需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概况、房屋平面图等。
2、确认配饰设计方案、配饰物品定制与采购清单。
3、委派人员跟进安装、摆放过程,协助乙方处理突发事件。
4、验收配饰物品质量与配饰效果。
5、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6、按本合同之约定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约定时限与标准完成配饰设计、供货、安装与摆放。
2、若供货阶段甲方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相应顺延。
3、委派设计师现场监督、指导配饰物品的安装、摆放。
4、按约定获得合同价款。
5、按本合同之约定享有其它权利、履行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供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供货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30天且已供货货值尚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安装、摆放完配饰物品并将验收合格的配饰成果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安装、摆放完配饰物品,并已按约定组织甲方验收,但双方对配饰效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无须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5、若乙方提供的配饰物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按三包规定对配饰物品进行修理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保密约定
乙方承诺对在讨论、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及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口头、书面或视听等)或理由将商业秘密用于非本合同履行之目的,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披露给包括乙方中与本合同履行无关人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失密或泄露。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通知及送达
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条之约定相互发送通知,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送达被通知人,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2、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因一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或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不详,导致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采用面呈或特快专递方式传递,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送达被通知人起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通知送达按如下原则确定:
(1)采用面呈传递时,被通知人(含其联系人、委派代表,下同)签收视为送达。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的,通知留置被通知人通讯地址处视为送达。
(2)采用特快专递传递时,以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或被通知人在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处无人收件,导致通知未能被被通知人实际接收的,特快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条 廉政约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吃拿卡要、行贿受贿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约定:
1、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员工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员工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3、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员工组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如甲方发现乙方对甲方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的20%作为对上述行为的惩罚,若该惩罚金额低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乙方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若乙方事后主动投诉的(投诉电话:010-59695827投诉邮箱:59695827@163.com),甲方将免除对乙方的上述惩罚。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约定
1、。
2、。
3、。第二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_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