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修订_湖南工程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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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修订)

校教字〔201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的基层组织,肩负着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及教书育人等任务。为了加强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修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 教学院(部、中心)根据本部门学科发展、专业或课程建设需要设置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组成人员原则上由5名(含)以上专任教师组成,设教研室主任1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研室副主任1名。教研室正、副主任由学院(部、中心)任命或由教研室选举产生,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了解有关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担任教研室主任的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讲师职称;担任教研室副主任的原则上同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五条 在学院(部、中心)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组织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的修(制)订工作;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审定教材选用,组织教材建设工作;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教师的授课计划;组织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查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阅卷评分情况。

第七条 负责组织教研活动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协助学院(部、中心)和学校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以上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

1.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分配教学任务。依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每学期(学年)的教学安排,制定本教研室的教学计划,合理分配教师的教学任务,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主讲教师的力量和水平,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2.加强教学资料建设,规范教学档案管理。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社会需求,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个教学环节要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重视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教学档案、教学业务资料的收集和建设工作。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要求。教研室应有计划地开展高等教育和教学法的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公开课活动,通过听课、评课,就教材的难点、重点章节开展讨论,加强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持续学习能力。

4.严格教学要求,把好教学质量关。教研室应重视引导教师形成良好的教风,做到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要认真教育和严格要求学生,热情关心学生各方面的成长。要注意因材施教,不断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要认真开展学校、学院(部、中心)、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检查评估(教案、作业布置与批改、教学进度计划、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教研活动的开展等),严把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

5.加强教材建设,引进优质教学资源。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特色教材的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信息化教学资源。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

l.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2.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3.组织教师积极参加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

1.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

2.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制定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特别是对青年教师应严格要求,使其有明确的方向、有指导教师、有切实可行的提高计划,使他们具有教学、实践、科研、育人四个基本功。

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教师本人条件,注意培养骨干教师,组织好学术和教学梯队,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及管理 1.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建设实验室、模型室,把实验室建设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

3.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对实验人员的培养。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

每两周至少定期开展一次教研室活动,进行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讨论处理工作中重大问题。教研室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主题、有记录,必须有2/3以上的教研室成员参加。

第十六条 检查制度

每学期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检查教师备课、授课、批阅作业和试卷等情况,根据教学进度安排随时检查教师教学进展并做好记录,督促教师按计划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考核制度

按期对教师和实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和实验人员职称晋级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教研室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划拨

1.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划拨教研室建设经费纳入教务处常规教学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2.教研室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组织检查合格后,统一划拨教研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教研室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教研室建设,不能用作招待费,使用范围包括:教研室基本建设(教研室工作实施、设备、用品等费用);教研室教研活动(教学研讨会议、学术交流等费用);教研室图书文献资料费等。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教研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院(部、中心)教研室负责人签字,经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教研室工作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中心)每年年底根据教研室工作计划对本院(部、中心)各教研室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选本部门优秀教研室。对教研室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两年根据《湖南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对教研室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评选校级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院教字[2001]24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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