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_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3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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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职业病卫生办公室是矿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预防、控制及消除职业病危害等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2条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3条

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第4条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5条

负责协助组织对职工的职业病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6条

定期进行现场职业病危害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第7条

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8条

定期协助医院组织职业病危害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9条

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监督落实整改。

第10条

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第11条

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第12条

总结和推广职业病危害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13条

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第14条

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病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15条

做好下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工作。

第16条

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第17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第18条

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安全工作。

第19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矿井发生涉及职业卫生类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第21条

在参加的煤矿职业卫生防治措施(设计)、防治计划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没有进行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职业卫生类安全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超标原因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发现井下现场职业病因素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制止的,负监督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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