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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为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减为主体,以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助学体系。
第二条为了管好、用好助学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助学金来源
第三条学校每年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返还部分作为学生的奖、贷、助、勤、减资金。
第四条国家指定银行向我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国家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学生助学金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按比例掌握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按比例分解为奖学金、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三个项目下拨各学院掌握,各个项目经费独立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全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细则,困难补助的评定及审批办法,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克扣经审定应发给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以及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帐目,并做到详实、规范、妥善保存以备审计。学校每年将对部分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违反本条款者,除追回款项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第四章助学金的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学生活动费、困难补助、奖学金三项下拨各学院:
1.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等。学生活动费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后从财务处一次性领出。使用上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2.学院级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及亲友资助、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泉
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可以申请困难补助,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等。学院级困难补助分400元、200元、100元三等。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400元以上800元以下,具体评定对象和金额视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困难补助一般在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评定,每次评定人数为学生数的10%左右,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的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学生。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如下:
(1)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二个等级,一等每生2000元/学年、二等每生1500元/学年;
(2)学院优秀学业奖每生1200元/学年,科技创新奖每生1200元/学年;学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一等每生800元/学年、二等每生600元/学年、三等每生400元/学年;
(3)校先进班级奖学金:800元/学年;
(4)校先进团支部奖学金:800元/学年;
(5)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6)校优秀团员奖学金:800元/学年;
(7)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8)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学年。
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遵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和《华侨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执行。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优秀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学生数的5%左右,各项奖学金的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数的35%左右,且奖学金金额发放控制在90%左右。各类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除外)均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帐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典礼上发放。各学院应同时把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学生助学金结余的使用:
助学金指标划定下拔后,原则上应按学年使用完毕,如有结余(每年7月31日为指标结算日),其结余部分划入各学院“历年结余”项目中。如学生工作方面确有需要,遵照《华侨大学学生助学金节余使用办法》执行,由各学院提出使用计划,报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从该项目中列支。
奖学金结余部分超过当年度经费10%的,10%以上的部分收归学校,设立公共基金,用于调节学院之间的经费和学校对学生的重大奖励。
第十二条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校统一掌握。
(一)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和困难补助,此项经费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和审批,财务处审核。
1.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费减免金额分为2000元╱学年、1000元╱学年二等,具体办法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2.学生贷款:详见《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3.该项经费和国家不定期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组成专项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和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的补助。专项困难补助分为期初生活补助、期末返乡补助、假期留校学生生活补助和特种补助等。补助金额一般在300~800元之间,对于个别特困生可一次性给予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特种补助。评审时遵照《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和审批办法》执行,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并组织实施。
(二)全校性学生的奖学金和学生活动费,此项经费按比例分别列入学生处、教务处户头,由学生处、教务处掌握使用。
1.学生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全校性学生教育活动、大型节日活动经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校学生艺术团经费,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争得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学生骨干培训和社会实践经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活动场所建设等,对于特大硬件建设项目的开支由学生处提出报财务处审定。
2.教务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设立单项奖学金,奖励参加校级及以上单科及各种科技竞赛优胜者。如奖励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水平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异者,优秀运动员,体育竞赛获奖者,参加电子设计竞赛、建筑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以及其他学风建设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基金会理事会掌握使用,并由其下属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基金使用遵照《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管、助研等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各项公益劳动的报酬。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
由国家指定银行面向我校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专户资金”,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每年两种贷款合计最高不超过应向学校交纳的学费和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在校期间全部贴息由国家支付,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申请和偿还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此项贷款由学生处协助指定银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陈进强贷学金:由香港校董陈进强先生捐资设立。贷款金额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等,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学金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申请办法遵照《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境内本专科缴费生、高职生。境外学生奖助学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