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_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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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公司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工艺及外委作业。

第二章 违章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 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岗位主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本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严重违章范例见附件1。

(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较严重违章范例见附件2。

(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范例见附件3。

第八条 各岗位主管对违章范例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公司将把违章范例纳入每年春、秋检安规考试内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员及机械设备、工艺和电器等各生产单位)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员、综合管理员)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其中安全员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人员,负责牵头组织反违章检查,其它岗位主管应按要求参加。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直接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四章 反违章监督检查及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及各岗位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全体职工均有纠正违章的责任和权利,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现场视违章而不见,对违章不纠正、不制止,视同违章,一经发现与违章者一同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或指派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抵制,拒绝冒险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结合生产运行、设备检修、施工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评价、春秋检等开展定期和专项反违章检查,执行以下监督检查标准。

(一)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应提前5天组织对生产现场重要防火部位、检修间、库房等地点进行一次防火、防爆、防盗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二)每年3月至5月份及9月至11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风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三)每年6月至9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汛、防雷、防中毒及防高温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四)每年11月至第二年3月份,应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寒防冻专项检查。由安全员及相关各岗位专业人员参加。

(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范围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由安全员组织,安全第一责任者、厂级副职、相关岗位主管及安全员参加。此项活动可与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检查一并进行。

(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区域安全检查活动。由安组织,生产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主管及安全员参加。此项检查可与月度安全大检查活动一并进行。

(七)反违章日常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二次,可与其它检查一并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反违章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两票”执行情况检查、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检查及防火防爆检查等。由安全员组织,相关岗位安全员参加。

(八)机组检修或有重大施工改造项目,应每天进行一次反违章检查。由安全员组织,相关岗位安全员参加。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坚持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每项作业、操作前都要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和安全交底,制定防范措施,增强职工自觉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在作业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及不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要结合当天生产工作任务,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和安全交底,提出反违章措施。在班后会上要对违章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员工违章档案(具体见附件4),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二十条 反作业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主管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

(二)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

(四)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五)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

(六)安监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由于对反作业性违章工作管理不力,致使违章现象重复发生、屡禁不止,在考核违章者同时,对该岗位主管及安全培训主管一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岗位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三)保证国电银河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五)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

(一)各级领导(主管)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二)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三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五章 违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连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机械设备、工艺、电气主管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安全员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设立违章通报栏,及时公告厂级、各单位、员工查出的违章及处罚结果,每月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违章行为实行经济处罚及积分考核的管理制度。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经济处罚标准:

(一)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5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二)二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3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三)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考核连带责任者1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积分考核执行以下标准:

(一)积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Ⅰ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Ⅱ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Ⅲ类违章每次扣1分/次,违章积分进行累计,月度公布、年度清零。

(二)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3分的,由所在班组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由所在部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违章行为,或一年内违章行为达到3次,以及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由安监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五)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内部待岗处理。由安监部组织进行违章离岗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章行为或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取消违章人员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七)班组成员个人违章积分有累计达9分的,或发生违章行为超出班组控制目标的,以及班组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2分的,取消该班组的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八)部门成员个人违章积分有累计达12分的,或发生违章行为超出部门控制目标的,以及部门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24分,取消该部门的表彰及相应奖励资格。

(九)发生违章行为应在事件班组进行通报,性质严重的应在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十)部门或班组自查自纠、工作现场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班成员及时发现并纠正的未造成后果的违章可不积分,由部门或班组内部进行考核。

(十一)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对现场违章现象未能及时制止者,与现场违章者同等扣分。

第六章 外委项目反违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委单位人员发生违章,公司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违章积分考核。

第三十条 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经济处罚标准:

(一)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外委单位4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二)二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外委单位2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三)一类违章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考核外委单位100元。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执行以下积分考核标准:

(一)Ⅰ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Ⅱ类违章每次扣3分/次;Ⅲ类违章每次扣1分/次,违章积分进行累计。

(二)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3分的,由外委单位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三)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由安监部组织安全培训,并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四)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给予当事人取消现场作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罚。

(五)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2分,对外委单位处以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

(六)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18分,对外委单位处以警告,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外委单位所有成员的违章积分累计达到24分,对外委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将其报东北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外委单位准入制度,对黑名单中的外委单位,从列入之日起2年内不得承包本单位外委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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