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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创建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我乡创建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乡党委、政府《××乡创建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内容
1、不认真落实乡创建指挥部工作部署和乡创建办工作安排。
2、对广大干部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不采纳经调查属实的问题以及乡创建办要求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
3、在乡创建指挥部综合组组织的月检查中问题突出,季评比、年考核中排名后进。
4、创建整体工作效能低下,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范围
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每年度为一个周期。
三、责任追究措施
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扣发资金的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除给予通报批评。
1、因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每月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问题突出,被通报批评二次的;
2、在季评比中排名列最后一名的。
3、在创建工作中态度不积极,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单位责任制年终评优资格(由乡考核办负责实施)。
1、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本单位工作进展迟缓,影响创建工作大局的;
2、对上级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和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不力、效果不佳;不积极配合上级创建工作检查,或在创建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负有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的;
3、在月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问题突出以及季评比中排名列最后1名;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第(二)项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取消该单位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1、在创建工作中欺上瞒下,敷衍塞责,或为了局部和小团体利益,不惜损害全局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在季度评比中,连续三次排名最后1名的;
3、在乡创建办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列最后1名,且与前1名分差超过5分的;
4、限期内主要创建目标任务未能达标的。
四、责任追究实施单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乡创建领导小组督促,创建指挥部实施。
本办法由乡创建指挥部综合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