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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篇——浅议对双倍工资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类案例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常见遇到,但是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理解不一,因而裁决结果各异。如何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对于妥善解决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双倍工资请求权的期限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适用双倍工资请求权的条件有下几种: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呢?对于第一种情形,“起算期限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对于第二种情形,计算期限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对于第三种情形,计算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对请求双倍工资的最长计算期限为11个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争
议较少。但对于第三种情形的理解分歧较大,即对于满一年甚至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是否一直可以延续计算?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算至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观点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有失偏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一年期满后,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一年期满后的双倍工资,那就属于重复惩罚。况且“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订立,那么实质上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欠缺一个书面的形式,即需要“补签劳动合同”,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指应当订立,如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项规定,则应承担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这种情形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劳动合同都尚未成立。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劳动者能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仍应当是
11个月,用人单位在一年期满后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变了以往60日的仲裁时效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时效是不同的,那么,如何来理解适用双倍工资请求权的时效呢?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倍工资类似“违约金”,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对价,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性质从根本上有别于劳动报酬。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应当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关于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连续性
在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仅要考虑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还要审查双倍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假如: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到用人单位工作,半年后用人单位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2009年底,该劳动
者因故离开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显然该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如果该劳动者在09年上半年提出双倍工资主张,则其请求权应当得到保护。
在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请求权是否应视为一种连续性的请求权,还是一种逐月请式请求权。对此,也有不同理解。换言之,如果是一种连续性请求权,则只要任何一期双倍工资在时效内,所有未订立合同期限内的月份均应当具有时效,劳动者享有完全请求权并得到保护。如果不是一种连续性请求权,则应逐月计算,只有在时效内的月份才享有时效。
在仲裁实践中,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双倍工资请求时效,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给予的经济惩罚,应将双倍工资请求权视为违法情节相同的整体连续情形,不能分割成以月为单元的单项事件。如果逐月计算时效,那么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将逐月归于消灭,不利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间内都可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的每一个个案看似小而简单,但对社会劳动关系而言,却涉及千千万万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中上涉及的法律问题却较为复杂。在劳动争议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利于依法构建健康的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