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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护林员会议培训材料 林业法规体系介绍
了解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准确掌握国家关于森林方面立法的情况,有助于我 们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理解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差别。第一层次是森杯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这一层次中主要有全国人大《决议》和《森林法》。同时还包括与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 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我国林业基本法,他们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和统 帅地位。它们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有效,它们是 制定其它森林方面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是根据森林法 的精神制定的,是森林法的具体化。与森林法是一种配套关系。其效力低于森林法,不得与 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森林资源方面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但都在全国范围有效。在林业法 规体系中比重较大,数量较多,其中主要有《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 护区管理办法》、《种子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第三层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森林法和 行政法规,但其效力仍在全国有效。在整个森林法律体系中数量很大。其主要有《森林资源 档案管理办法》、《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
第四层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数量 极多。并非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省级人大和省政府、省 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和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市政府才有权颁布地方法 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其他各级人大和政府均无立法权 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途径:一是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 为,三是处罚。宣传制止报告前面已讲过,这里主要讲一下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 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 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 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他贯穿于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林业行 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处罚法定原则
(1)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的组织
(2)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3)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4)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 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A处罚前的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陈述或者申辩权,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得成立
C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 证告知程序
D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2)公正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 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相当原则
也叫“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其他处罚原则
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适用单处。必须 以书面形式作出。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査或者接到森林火灾 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 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 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內进行实弹演习、燡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j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 林防火警示宣传标下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休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体防火装
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2)罚款
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森怵法》和《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我国现行的林 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或者是实施 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不包括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财物、工具、用具和物品等收归 有的处罚形式。
没收非法财物主要应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没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非法财物。如《陆生到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只和违法所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即使行政相对人利用非法财物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没收,如汽车驾驶员实施了运输 无证木材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没收其汽车。二:是对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 法上交国库或通过法定方式加以处理(4)责令停产停业(了解)(5)钙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属 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林法》《森怵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 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5)钙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了解)除上述种类之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都屙 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如《森怵法》《森怵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补种树木、限 期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了解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即案件处理上的权限和分工:种类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 即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和分
2、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权转移
管辖杈转移是级别管辖中的特殊情况,只体指上级怵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本属于下一级怵业 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决定由自己管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案 件,认为需要有上:一级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森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权限
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 公安机关有权査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棒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 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决定;几个同级森林公安都有权管辖的,出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森休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森林公安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