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学生奖励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低视力学生视觉训练”。
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奖学金:
(一)院长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
(三)考研奖学金;
(四)企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优秀团员”、“优秀团学干部”(详见团委评优细则)。
(五)单项称号。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优良学风班;
(二)先进班级。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三章 奖励评定
第八条 院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
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按照品学兼优的原则,在本学年表现优异的学生中产生院长奖学金人选,每学年评选一次,全院1-2名/次。
(二)院长奖学金的条件和评选办法: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本学年两学期均获二等及二等以上奖学金;
4、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
(三)院长奖学金金额:
院长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获得院长奖学金的学生将不兼获本学年下学期的综合奖学金。
(四)评定时间:每年的9月份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一)综合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根据综合测评评分情况,每学年评定一次。参与企业奖学金评定的专业,不参与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二)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为150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5%; 二等奖学金为75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10%; 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15%;
(三)综合奖学金的条件和评定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获奖等级,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按一学年综合测评评分由高到低确定;
2、获奖学金者,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在该学期内不得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十条 考研奖学金评定:
(一)评选条件:被普通高等学校等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
(二)考研奖学金金额:500元/人
(三)评定时间:每年6月 第十一条 企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根据设立奖学金单位的评定要求进行评选,每学期一次。
(二)奖学金金额不等,届时详见具体奖学金项有关评定办法与细则。参与企业奖学金评定的专业,不参与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三)获奖学金者,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评定时间:每年3、9月份 第十二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及要求:
(一)院长奖学金及综合奖学金于每学年评选后,在学风建设大会上一次性发给获奖者;企业奖学金于每学年评选后,由设奖单位发给获奖者。获奖者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进入生产实习的班级学生不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
(三)各年级要在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开、无漏洞、无差错;
(四)荣获奖学金的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不准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消费;
(五)荣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欺骗行为,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实习(实验)工作作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均获综合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优良学风班”、“先进班级”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班级总人数的10%;
(五)该奖项每学期评定一次。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条件:
(一)参评者应为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以上学生干部等;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均为及格以上;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每班1名,当年评为“三好班级”的班级可增加1名;
(七)该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分省、校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经专业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查,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前1/3;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5、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6、在生产实习和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总数的2%; 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为毕业生总数5%以内。
(四)“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办法: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六条 单项称号的评选条件:
(一)单项称号在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评定标准,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单项称号包括:1.学习成绩进步奖;2.单科状元奖;3.勤勉励志生;4.社会服务积极分子;5.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三)各项单项奖评选条件如下:(1)学习成绩进步生评选条件: ① 学习态度明确,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② 本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内较上学年智育成绩排名前进十名以上的学生。(2)单科状元评选条件:
本学年内所学学位课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第一名,成绩并列时,以智育总分高者优先。
(3)勤勉励志生评选条件: ①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② 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特困证明;③ 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20%以内,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
(4)社会服务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① 长年为孤寡老人、军人家属、老革命家庭服务;为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残疾同学服务;
② 长年参加社会义工服务或公益活动。
③ 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并有较大社会效益者。
④ 该项奖励人数按本学期符合条件的实际学生为准,若无符合则空。
(5)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① 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②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③ 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 ④ 参加市级以上科研活动并获得成果;
⑤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好社会声誉;
⑥ 在学术领域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 ⑦ 在学校科技节获一等奖;
⑧ 参加教研室科研活动成绩显著,并有突出贡献。
⑨ 该项奖励人数按本学期符合条件的实际学生为准,若无符合则空。
(四)评定时间:每年3、9月份 第十七条 集体奖的评定
(一)“优良学风班” 评定条件:
1、领导班子建设好,凝聚力强,各项活动排在学校的前列;
2、班级学生学习热情高,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班级形成了勤奋,刻苦奋发向上的学习风气;
3、班级学习制度健全,有学风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班级整体学习成绩(及格率、英语、计算机过级率)均列年级前列;
4、学生党员、干部的平均学习成绩要达到良好以上;
5、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创建优良学风班”活动,在学风建设方面有创新,措施得力,开展有特色的创建优良学风活动,为推动学校的学风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6、班级无留降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学生;
7、对降级到本班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8、优秀寝室建设良好,优秀寝室比率高;
9、尊师爱校,遵守纪律,班级上课出勤率高,同学无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10、早操出勤率全学年达95%以上;
11、班级建设达到先进班级标准。
(二)“优良学风班”的评选办法:
1、学年初申报,学年末评审。
2、参加“创优”活动的班级每年11月份以前,向学生处提出下一学年的“创优”的申请。学生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班级进行不定期抽查。
3、次年10月份,申请单位向评审小组进行成果汇报。评审小组参照抽查结果,根据“创优”条件进行考核,评出优良学风班级。
(三)“先进班级”评定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班级形成勤奋、刻苦、好学的学习风气;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
6、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7、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等 7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
9、“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全校班级总数15%;
10、“先进班级”每学年评比一次。
(四)“优秀寝室”评定条件:
1、全寝室同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奋发上进,讲文明,懂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2、全寝室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学风和室风,对其它寝室有良好的影响;
4、室内清洁,卫生环境舒适幽雅,卫生检查成绩优秀;
5、全寝室同学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五)“优良学风班”“先进班级”“优秀寝室”的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2、奖励班级活动经费若干;
第十八条 获优秀称号或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在没被表彰前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行为,与先进或优秀称号不相符,则给予取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条 本奖励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