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市容环卫标准[版]_市容环境整治施工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23: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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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市容环卫标准

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人:

1.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当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栏,围挡的材质、色调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

2.拆迁施工工地应当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

尘污染;待建地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临时办公室、工棚、仓库、售楼处等临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棚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街一侧,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不得超重运输。

5.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6.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

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

8.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建筑

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厂受纳建筑材料。

9.工程完工时应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将设施工单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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