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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吗 法院终审判决“铁老大”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我所李轶成律师办理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办案纪实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5日下午15时许,张某年仅四岁的女儿在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被疾驰而来的由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5108次列车撞伤(被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之后张某女儿被紧急送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张某女儿的伤势为“重度脑挫裂伤,趋于脑死亡”。2009年2月9日,经过16天的抢救,张某女儿最终因抢救无效而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的当日系2008年农历大年12月30日,本该是万家团聚、合家喜庆的大好日子,却不料发生这样的悲剧。张某夫妇得知此恶耗后,悲痛万分,以致晕倒不醒人事。在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夫妇走上了维权道路。张某夫妇先找到了金温铁道的经营单位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交涉,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确认该公司存在过错,甚至还向张某夫妇宣传“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以往案例,在经济损失上也只承诺补偿3000元。“火车撞人真的撞了白撞”吗?张某夫妇在愤慨之余,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接受委托
张某夫妇就此案向李轶成律师咨询,李轶成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答复:金温铁道公司不仅有过错,而且由于金温铁道公司在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轶成律师的答复给张某夫妇吃了定心凡,张某夫妇于是正式委托李轶成律师办理此案。按照常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审理,但鉴于可能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向铁路法院起诉可能不利于保护张某夫妇的利益,李轶成律师遂建议先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为此,为能在基层法院顺利立案,李轶成律师在起诉前,搜集准备了许多全国基层法院受理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备立案之用。2009年2月18日,李轶成律师代为张某夫妇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32717元、死亡赔偿金411480元、丧葬费15427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合计人民币659624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尽管也对本案是否属于基层法院管辖提出了质疑,但在李轶成律师的据理据法力争后,最终还是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一审判决铁道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9年4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轶成律师作为张某夫妇的代理人,从“被告未依法设置在铁路线路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开设台阶”、“未尽到经常性巡查和维护、排除安全隐患义务”、“未及时清理铁道沿线路边杂草树木”、“火车行驶车速过快且没有及时制动鸣笛”等多方面论述了金温铁道公司的重大过错,在法律适用方面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对于归责原则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金温铁道公司认为本案的事故的发生系受害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引起的,其已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根据《铁路法》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本案事故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张某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使其进入危险区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有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2009年11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温鹿民初字第627号判决书,最终判令被告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21924.8元。
二审判决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虽然已认定金温铁道公司有过错,但仅判令其承担次要的仅20%的责任,这是张某夫妇无法接受的;金温铁道公司则仍然认为其无过错,本案应适用《铁路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夫妇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夫妇、金温铁道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春江水暖鸭先知,最新法律规定自然是律师先知。对于这一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李轶成律师当然不会不知,更不会漏过,立即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新的法律依据提交二审法院。
2010年4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0)浙温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本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受害人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上诉人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至此,2009年初发生在温州的这一起火车撞人案件终于沉埃落地。“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吗”也有了答案:火车撞人并不白撞,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办案后记
二审判决最终认定“铁老大”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了“铁老大”的主要责任,这是令张某夫妇感到欣慰满意的。二审判决将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比例确定为70%,但同时又以“张某夫妇系农业家庭户口”,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由一审判决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变更为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正因为如此,二审判决虽然将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比例提高50%,总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相比仅增加近6万元。看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还是不能完全消除我国“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是二审判决的令人遗憾之处。
本案有着与其他案件非常不一样的特殊之处。本案可能是“空前绝后”的。说“空前”,由于受“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影响,本身很少有受害人因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向法院起诉;再由于受“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影响,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更少向地方基层法院起诉;而本案可能是温州地区第一件起诉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说“绝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又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明确规定为铁路法院专属管辖,故今后基层法院不可能再受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能获赔已属不易,而本案赔偿比例达到70%,是极少的,本案也可能创造了一个目前为止我国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铁路方责任承担比例的纪录。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这正是二审判决敢于判令“铁老大”承担70%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3月16日施行,而二审判决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仅相差一个月。因此,本案二审判决也很可能是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全国法院第一个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判决并判令铁路企业承担70%以上赔偿责任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