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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三茅镇建宁村商品房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商品房买卖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套。建筑面积(含公用部分的分摊面积)。
二、房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三、预交款为%,即万元,交足后签订合同。凡开工一月后订购的,概从开工之日起按欠交额依照建行同业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本合同所定房屋,甲方于年月日交付甲方使用,超过15天不交付(特殊情况除外),甲方按交款额依照建行同档次存款利率付给乙方利息。乙方逾期办理交付手续,甲方按逾期天数和建行同业货款利率向乙方收取欠款部分利息。超过一个月不办理交付手续,视为乙方弃购,甲方除向乙方收取欠款部分利息和违约金外,有权另行出售。房款(含与房款相关的费用)结清,交付手续办妥后,房屋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商品房的宅地归国家所有,由乙方使用。乙方应遵守住宅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交纳管理费。
六、甲方出售的商品房,土建工程一年内,水电工程半年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由甲方实行免费修理。保修期满后维修费由乙方自理。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乙方中途毁约,退回的预交款不计利息,并按房款的%支付毁约金。如甲方中途毁约,按乙方交款数依照建行同业货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房款的%支付毁约金。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共同遵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无政策规定的协商解决。
十、其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