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垃圾及其管理现状整理6.28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系统”。
国内建筑垃圾及其管理现状 2.1 国内建筑垃圾现状
目前我国在城市化发展的脚步下,每年的新建筑面积超过 20 亿平方米,比许多国家的面积还要大,全球大约有 40%以上的水泥和钢材都流入到了中国的建筑工地上。我国目前占全世界整体建设量的 50%的左右,已经成为当前世界上基本设施建设量最大的国家,同时也成为世界上建筑垃圾最大的国家。我国建筑垃圾在 1991 年到 2005年期间,每产量从 6600 万吨上升到 6 亿吨,增长了近 10 倍的量。由于加速发展的城镇化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全国每年产生15.5亿吨建筑垃圾,预计到2020年我国新增排放建筑垃圾将超过10亿吨。
根据资料显示,拆除 1m2砖混结构建筑约产生 1t建筑垃圾,拆除 1m2框架、框剪结构建筑约产生 1.2t的建筑垃圾。借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出 2001~2014年中国建筑垃圾总产量见下表。
2.2建筑垃圾政策现状
1995 年 5 月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拦;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995 年 10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995 年 11 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
1996 年 2 月由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第一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门性规章。该规定指出了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定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管理的方式、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等。
2003 年 6 月,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稿),较之老规定,新规定不仅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归属部门,而且较详细地给出了具体管理部门的职责,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给出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
2004 年 1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6 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005 年 4 月修订、2006 年 6 月开始执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指出,“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最高将被处以 10 万元罚款”。该文件同时还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要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但是如何执行却没有涉及。
2008 年 8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这是首次强调对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是一个原则上的描述,但没有提出具体惩罚措施。
各个地方城市也逐渐提出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条例,例如《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施行,但在内容上已经接近完整,条例明确提出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的支持政策,并提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进行长远规划的建议。
政策现状评价:综合比较国内外建筑垃圾立法内容,可见我国开展资源综合回收利用虽然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但主要还是针对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和填埋过程中进行控制,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管理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说明,对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没有强制性措施,难以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关于建筑垃圾的管理不仅施行地域很少,而且已有的政策、法规、法律和相应管理制度还不太完善,很多地区的政府和建筑承包商对建筑垃圾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建筑垃圾乱堆乱弃的现象日益严重。关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国内一些大城市确实在尝试着制定相关规范,但是关于建筑垃圾的减排(减量化)却鲜有发展,并且全国没有一个城市制定了关于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的相关法规,开发商、设计院和施工单位也并不重视,这也是导致国内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的发展缓慢。
2.3管理及处置现状
相比较日本和欧美等工业化国家,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率不高,处理技术也不高。目前在国内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比较成功的是邯郸模式,具体表现在五化管理模式——管理源头化、措施制度化、市场准入化、车辆封闭化、处置资源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
虽然近些年来也有用作再生砌块和道路垫层等,但是还是很少有科研单位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和全过程处理的研究。目前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是采用的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三种处理方式。如上海 2003 年~2005 年,以标高回填、工程回填、绿化用土等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约占年产量的 60%;以围海造田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占年产量的 30%;其余 10%以临时堆放、弃置等方式处理。而深圳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约占 98%;经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约占 2%。
这是上海深圳这些大城市的现状,而那些相对来说的小城市就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运至郊外或者农村进行露天堆放,这样不仅侵占了土地,还耗用了大量的运输费用、征地费用,而且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这样是不符合现在所提倡的建立节约化社会、资源化社会以及低碳化社会的理念。
我国现有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可以示意性地表示为图 2.6。一个完整的建筑垃圾处理过程包括产生、排放、运输、资源化和填埋消纳几个步骤。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一部分在现场回收利用,另一部分向外排放。排放的建筑垃圾可分为余土和非余土两大类。从重庆、北京等市的管理实践看,建筑余土占统计建筑垃圾排放量的 80%以上[36]。这些余土在有填方需求的工地上可直接再利用,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不算垃圾。非余土建筑垃圾成分较复杂,除有碎砖石、混凝土、玻璃等惰性材料外,还有废木材、塑料、纸板,有时甚至还有旧地毯、破家俱等。这些混合建筑垃圾,若直接填埋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但在管理粗放的地方如重庆市,非余土建筑垃圾也混入建筑余土直接填埋了。而在建筑垃圾管理较先进的深圳市,非余土建筑垃圾会被运输到综合处置中心,经垃圾分拣和惰性材料资源化再生,制造成再生砖等建筑产品。如图 2.6 所示,若以 A、B 代表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C、D 代表非余土建筑垃圾量和非余土建筑垃圾填埋消纳量,E、F 代表余土排放量和余土填埋消纳量,则建设部 2005 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原则可诠释为:
【减量化】——是减少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 A,减少离开工地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B,减少填埋消纳的余土和非余土建筑垃圾量 D、F。因此考察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对 A、B、D、F 几个量的管控水平,即能判断其“减量化”管理能力。
【资源化】——是对非余土建筑垃圾 C 进行综合处置,使部分建筑垃圾(C-D)得以再生利用,或通过对余土 E 的再利用提供信息支持,从而在提高资源效率的同时减少填埋消纳量 D、F。广义上讲,资源化也包括加大工地回收利用(A-B)来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B。从根本上看,资源化是实现填埋消纳减量化的一个手段。考察各政策对提高(A-B)、(C-D)和(E-F)的影响水平,即能判断其“资源化”促进能力。【无害化】——是避免成分复杂的非余土建筑垃圾 C 混入余土 E 直接填埋而危害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在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建立以前,非余土建筑垃圾无处可去,只能当化建筑余土处置。因此考察各政策对非余土建筑垃圾 C 的管控水平,即能判断其“无害化”管理能力。
2.4规划现状
就目前而言,建筑垃圾的总量不断增长,标高回填、工程回填、绿化用土三种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面临严重的建筑垃圾问题。因此,在大多是城市开始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来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以下是我国目前部分省份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发展情况或规划概要表。
2.5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的,采用纯手工操作,必然造成材料的损坏和浪费;另外,施工管理、施工工艺技术的落后也是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的主要原因。时至今日,我国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建筑垃圾管理意识不强,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仍时有发生,还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宏观把控;(2)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处理方式简单粗放,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进行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既浪费资源,又增加后期处理成本;(3)垃圾在运输和填埋过程中遗撒的粉尘、沙土飞扬等问题又给环境带来了污染;(4)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尚无法律禁止填埋可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6案例城市研究
2.6.1 邯郸——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带动建筑垃圾实现资源化
邯郸市城区面积达 100 多平方公里。随着城区拆迁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近 40 万吨。为了解决好建筑垃圾这一城市管理的难题,邯郸市探索出了一条值得国内众多城市学习借鉴的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带动建筑垃圾实现资源化的新路子。
一是管理源头化。一方面采取建设、城管部门联合把关的方式,把住了建设、拆迁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手续的审批源头。另一方面,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拆迁工地实行 24 小时监控。
二是措施制度化。邯郸市先后颁布实施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垃圾源头管理的通告》、《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主城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暂行规定》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工程砂石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同时,城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制定并实施了《建筑垃圾路段信息网络化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责任、考评和奖罚办法,实现了对建筑工地和运输市场的全天候监控,做到了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是市场准入化。为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市场,2003 年下半年,邯郸市在主城区范围内实行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准入制。市城管部门在建立月例会制度的同时,还出台了“百分制”考核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违规清运的,根据扣分多少给予责令整改、暂扣资质、甚至吊销资质处理,从而有效的规范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39]。
四是处置资源化。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底正式投入生产,生产环保型免烧承重墙体标准砖。该项目总投资 1000 余万元,年处理建筑垃圾 40 余万吨,设计年产量 1.5 亿块标准砖。据测算,同样生产 1.5 亿块标准砖,建筑垃圾制砖与以往生产粘土砖相比,每年可以节省取土约 24 万立方米(深 2 米),节约占用耕地约 180 亩,节约建筑垃圾堆放占地 160 亩(深 4 米),消纳粉煤灰约4 万吨,节约标准煤约 1.5 万吨,减少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硫约 360 吨[40],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垃圾综合利用意义深远。
2.6.2 许昌——特许经营、全面监督、积极扶持
近年来,随着许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进程的推进,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许昌面积大约在 5000 平方公里,几乎全部是平原,如此巨量的建筑垃圾只能在平地建设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或者堆砌,每年都需要几十亩土地。
面对大量的建筑垃圾,许昌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许昌市颁布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特许经营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许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协议单位交纳垃圾清运费。该管理办法还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许昌市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一,特许经营管理模式。许昌市城管局成立了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审批、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中标单位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任务,义务清运市区居民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杜绝运输途中二次污染[41]。
第二,全面监督管理。设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坚持实行 24 小时值班,白天排查与晚上监控相结合、设点举报与夜巡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管理与承包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多项管理措施。加强协调与沟通,组织城管、城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定期开展防治车辆抛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专项整治活动,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现象,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许昌市数字城管监督范围。
第三,合理处置规范经营。许昌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引进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资源化利用生产过程中摸索出一套关键技术和经验:首先确保再生产品加工质量,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质量,房屋拆迁之前,派人进入拆迁现场进行清理、打扫、分类,分步装运,减少和避免杂质混入,确保产品质量;其次,因地制宜正确选择生产设备。结合平原地区特点,选择了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有限,建筑垃圾处理行业不存在固定的资金回报率等原因,大型企业和投资者不会轻易选择进入该行业。为了解决资金问题,2008 年许昌市政府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赋予“特许经营权”。经过公开竞争和优胜劣汰选择,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中标,并与许昌市城管局签订 20年特许经营协议。
为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可持续发展,许昌市政府在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和增强公众意识、实行特许经营的同时,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立法管制;如《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根据“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再利用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并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把废弃混凝土、碎砖加工成粗(细)骨料,生产混凝土或生产墙体材料等。据了解处理 1 吨建筑垃圾企业可获得一定的补贴(如15 元运输费用和 3 元处置费等),再加上每年的产品销售额,资源化企业年收入可达亿元以上,许昌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系统得到正常运行的同时,资源化处理率也达到 90%以上,该项目也得到住建部、工信部等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也成功入选“2012 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58]。
建筑垃圾处理是很多城市面临的一个共性难题,许昌市从最初的垃圾围城、无序化管理到实行特许经营,探索了一种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新型发展模式,尤其是通过特许经营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市场化,这些成功经验能给更多的城市决策者、建设者和管理者带来一定的思考和启示。
2.6.3 深圳
目前深圳市已有 4个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年处理量 430万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 35%;虽居全国城市领先水平,但仍不能处理 1000万吨左右的建筑垃圾年产量。为了更好的解决建筑垃圾问题,“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将新建 4个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到 2015年,全市年处理建筑废弃物量超过 600万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达 60%,综合处理利用率 98%。为了更好的促进了建筑废弃物规模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深圳出台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政策,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收取每年 1 元的土地租用费,并对其减排和回收利用给予资金扶持。除了政策激励之外,深圳市还在工程实际应用层面推广建筑垃圾“零排放”,如在南科大校园建设中,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再生利用工作,100多万吨建筑废弃物实现就地处理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 90%以上,节省建筑废弃物外运及填埋处置费用 4000多万元[57]。
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营业收入是该产业持续运营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现状下,为了引导资源化产品市场健康发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将率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并且政府政策规定:从 2012 年起,深圳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新建工程在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同时,应该全面采购再生建材产品。目前已初步确定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大运场馆及其改造工程、滨海医院等 14个工程作为首批试点项目。
2.6.4 总结
总之①简易填埋不是社会期望的、符合可持续的处理方式,资源化是有利可图的、也是未来解决垃圾问题的发展趋势;②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科学的资源化产品质量标准是建筑垃圾资源化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③较高的填埋收费可以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建议处置,引导资源化,但不是可持续的措施;④单一的政府管制不是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有效措施,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构建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垃圾资源化机制,这才是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有效途径;⑤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成功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存在诸多影响因素。
3、重庆市建筑垃圾及其管理现状 3.1重庆市建筑垃圾现状分析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宜居重庆”建设的积极开展,重庆建筑垃圾产量逐年递增,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与当前倡导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相悖。现如今,城市建筑垃圾已经成为严重阻碍重庆社会主义建设、影响环境卫生质量和危害市民身体健康的累赘。① 建筑施工垃圾产量
经粗略统计,在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和全现浇结构中,在 1×104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废渣的产量为 500~600t。另根据 2002~2006 年中国建筑业竣工面积测算,现阶段每建筑 1×104m2,废弃砖和水泥块等建筑垃圾的产量为 550t。按1×104m2建筑施工面积产量为 550t 建筑废渣计算,重庆市目前年房屋建筑竣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约 145 万 t,详见下表 3.1。
② 房屋拆毁垃圾产量
有资料显示,拆除每平方米建筑约产生 0.7t 建筑垃圾;另据赵巍等人的研究,拆除每平方米建筑将产生 1.01 吨建筑垃圾[44]。2010 年,重庆市完成城市房屋拆迁5.46 万户、445.77 万平方米,以拆除每平方米建筑产生 1.01t 的建筑垃圾计,目前重庆市主城区年产生拆除的建筑垃圾约 450 万 t。③ 建筑装饰装修垃圾产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房屋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与之相伴的建筑装修垃圾也不断增加。据北京工业大学崔素萍在《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与资源化》的报告中显示,因意外原因造成建筑坍塌以及建筑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 20%[45]。以建筑施工垃圾年总产量的 20%计,重庆市都市区建筑装潢垃圾的年产量约为 29 万 t。
综上所述,目前重庆年建筑垃圾总量约为 624 万 t。
3.2重庆市建筑垃圾相关法规发展历程
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重庆市的自身努力发展,作为重庆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核心区域,主城 9 区的建设规模必将在未来进一步得到快速增长,而城市建筑垃圾也必然将进入快速增长期。近些年来,重庆主城区每年在建的施工现场都超过 400 个,建筑垃圾年产量也早就突破千万吨的规模,且增长趋势相当明显。由此可见,颁布和出台一部较完整、全面和具体的建筑垃圾处理法规从行政立法的角度来有效遏制城市建筑垃圾的四处蔓延,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势在必行。
其实早在 1998 年 3 月,重庆市就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法虽然并未针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实施规则,但是却为之后一系列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
2000 年 6 月 30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93 号令发布了《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 清运管理办法》;
2002 年 6 月 7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它是实施固体废物管理最为广泛的规范依据;
2005 年 3 月 25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在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正;
2005 年 8 月 4 日,重庆市市政委员会颁布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
2010 年 4 月 7 日,由重庆市规划局和市政委共同编制的《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布点规划》正式出台,该规划明确提出:“到 2020 年主城区将建成 7个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和 14 个建筑垃圾余泥土方填埋场,除余泥土石方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85%,形成集建筑垃圾管理、处理、利用为一体的综合利用环保产业”。种种迹象都表明,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已经成为重庆亟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然而,目前重庆的建筑垃圾管理条款仅涉及到了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和消纳处置,在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控制和中间过程的资源化利用方面却缺乏更加具体和详实的指导措施。
基于此,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于 2011 年 8月 2 日制定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处于修改整理过程中。该规定较之前的相关规定更加丰富和详实,而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强,相信正式版本的该办法很快就将出台和实施。
2012 年 5 月 24 日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详细的政策措施,填补了重庆市此前没有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办法的空白,是一个阶段性的突破。
3.3 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现状
重庆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和处置核定许可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建设、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建筑垃圾的产生处、运输过程、末端环卫处置设施规划、环境污染程度等方面协助管理。但涉及部门繁多,没有形成全过程的一体化监管体系,目前的监管重点仍是在严禁建筑垃圾非法处置的同时引导建筑垃圾进入合法填埋场,忽视了源头控制。
2009 年末,重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实现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和消纳网上申报和审批,并随时记录建筑垃圾运输的违章信息。重庆市 2008 年提出了建筑垃圾运输定位导航(使运输车辆密闭且全部安装 GPS导航),但由于实际操作繁琐及成本过高等原因,没有严格实施。
重庆市建筑垃圾在施工或拆除现场不经过任何处置直接装车外运,运输途中无防护措施、渣土飞扬,并且终端处置为近距离倾倒,场所多是非法露天堆场、沟槽等,不仅影响周边土壤、大气、水体环境而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另外,现有的合法消纳场也只是简易填埋,没有“无害化”控制或卫生处置措施。
基于经济、政策和管理监督等原因,目前重庆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为拆除现场不经过任何处置直接装车外运,超载运输,运输过程渣土飞扬,终端选择近距离非法倾倒,非法倾倒场所采用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对周边土壤、大气、水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缺少防渗等环保措施。只有当合法的消纳场距垃圾源较近,且入场费较低时,建筑垃圾才会送到该合法消纳场,但现有的合法消纳场也只是简易填埋,没有“无害化”控制措施,资源化利用率几乎为零。
工地建筑垃圾中的废钢、旧门窗等一些利用价值较大的废料,在施工或拆除过程中大部分被拆迁或拾荒人员收集处理;大部分的惰性材料(如废混凝土、碎砖等)需要外运处理。但是以利润为中心的承包商没有看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效益,再加上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和再生产品市场前景渺茫等原因,重庆市建筑垃圾中惰性材料的资源化水平几乎为零。
3.4重庆市建筑垃圾规划现状
重庆市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缺乏统一规划,无序化管理;29处建筑垃圾倾倒点中只有4处备案,其余都是违法场所。这些倾倒场大都由个体经营者和附近农民负责管理,采用一两台推土机或装卸机等简单机械违规作业,更无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简单、粗放,经常由于利益冲突,引发矛盾与纠纷,严重妨碍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
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举措,促进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重庆规划在重庆市设置 7 个非余土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和 14 个余泥渣土填埋场,到 2020 年,建成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形成集建筑垃圾管理、处理、利用为一体的综合利用环保产业。与此配套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促进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3.5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重庆市政建设和房产开发项目明显增多,许多建筑垃圾在堆放、清理和倾倒等环节中存在严重不规范而导致的脏、乱、差等问题。据笔者调查和重庆市环保部门人员介绍,重庆市主城区绝大多数建筑垃圾都被施工单位以随意倾倒、露天堆放或者简单填埋等粗放式的方式处置,不仅侵占大量土地面积、浪费包含垃圾清洁费在内的许多建设经费,而且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粉尘飞扬、遗撒等问题又会对市区环境造成很严重的二次污染。建筑垃圾的利用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要能真正达到有效利用的程度,还会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问题,是个不折不扣的系统工程。具体地讲,现阶段重庆市在建筑垃圾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垃圾数量大,且增长速度较快 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年)》,2020 年重庆主城都市圈面积将达到 5473 平方公里。如此规模庞大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必将使建筑垃圾的产量持续增加;再加之,这些年重庆市每年 1000 多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拆除改造工程也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据专家粗略测算,每拆除 1 平方米混凝土建筑,就会产生约 1 吨的建筑垃圾。而最新资料显示,2010 年重庆主城区建筑垃圾已经超过 1500 万吨。随着大重庆建设进程的提速,预计到 2015 年重庆建筑垃圾年产量将会逼近 4000 万吨,几乎为现在产量的 2 倍还多。如此大量的建筑垃圾严重地影响到了山城的市容市貌、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
(2)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偏低
目前整个中国大陆都对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缺乏有效的针对性措施,重庆也不例外,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上存在着许多细节性的空白。重庆市建筑垃圾大多采用自然堆放,且平均资源化利用率不足 5%。目前,重庆市区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方式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道路和低洼地的回填;回收利用对象也主要集中在钢筋、铝合金等旧金属,而对含量最大的废弃混凝土块则很少进行回收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低会造成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大量可再生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极大地浪费了许多的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建筑垃圾也侵占了大量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耗用大量征地费和垃圾清运费。
(3)相关性政策法规不完善,且力度不够
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国家法律文件,虽然这些年有关部门和重庆地方政府在该领域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以期填补我国在建筑垃圾的法律空白,但是普遍都存在内容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从而给具体的管理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如我国规定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是重庆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的运输及填埋收费,物价部门目前依然未制定专门的计价标准,而是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公司或填埋场业主议价确定。由于收费普遍偏低,导致建设单位和承包商都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意识薄弱,导致大部分建筑废料被当作建筑垃圾遗弃;再者,目前重庆市的建筑垃圾管理仅仅是从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的,距离真正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远远不够。
(4)建筑垃圾再利用缺乏成熟的技术研究作为质量保障 绝大多数建筑垃圾废料只有经过加工利用处理才能产生新的价值。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的基础,没有较成熟的技术保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就无从谈起。由于建筑垃圾在强度、力学、化学等许多性能方面都较原始材料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或者降低,因此需要相关研究机构按照“收集、加工和实验”的程序进行质量检测之后,给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才可以放心地再次投入使用;此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品质提升技术,被普遍认为是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基础和关键。然而重庆在此方面目前并无相应的技术标准、施工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出台,辖区内也没有较大规模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且多数垃圾消纳场所是由个体经营者和附近农民负责管理,不仅管理水平简单、粗放,而且经常引发利益矛盾与民事纠纷,严重妨碍了建筑垃圾的及时处置。
总体而言,重庆市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领域,尚处于水平低下、技术简单和管理无序的初级状态,亟需新模式、新方法、新技术和新政策的出现为其发展注入更多积极有效的新鲜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