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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豆种植收购合同书
甲方:嫩江县宝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
一、2012年乙方种植芸豆垧,甲方提供商品芸豆,按每垧斤,共斤,双方 约定按每垧斤产量,按约定质量标准,由甲方按每斤元的标准收购,如果乙方所产商品芸豆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按百分比降价收购,但乙方交售量百分比折合后仍要达到斤,产量高于斤双方协议价格后由甲方负责收购。
二、芸豆质量标准为清粮机清粮成品率达90%以上,水分在17%以下,破损率在3%以下,不完善粒和不成熟粒在4%以下,其它杂质在2%以下。
三、乙方应保证在2012年11月20日前,按双方约定每垧斤的产量标准将所产的商品芸豆送交到甲方所设的收购点。
四、甲方应在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芸豆收购,但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五、乙方如因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产,应受灾之日起通知甲方田间确认,如情况属实,应当给付甲方为其提供的芸豆款,按每斤元。
六、如乙方认为垧产达不到斤应在收割前30日通知甲方,双方进行实地测量,经测产达不到平均垧产斤乙方可按双方认可的测产量履行合同;如乙方未通知甲方,由乙方责任自负,须继续按双方约定产量履行合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约定期内未按约定收购或拒绝收购,按每垧元赔偿乙方;
2、乙方在2012年11月20日前,未按双方约定产量向甲方交售芸豆每少一斤乙方向甲方赔付0.5元,交售数量低于约定产量的50%、拒绝交售、不经甲方同意转卖他人等则乙方按每垧元的标准向甲方给付违约金;本条款所约定在本合同第五条情形之外。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如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嫩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机关分执,自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