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_xx县农村信用联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09: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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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全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防控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主要指我县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实施或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机构或者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人员为侵犯对象和各类案件、事故。

第三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权责对等、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情节,在核实案情及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四条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实职问责”的规定,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追究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违纪人员。对直接责任人,按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者知情不报,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间接责任人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指法人机构理事长或董事长。

(二)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为:

1、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法人机构主任(行长)

2、分管负责人:一般为法人机构副主任(副行长)

3、相关负责人:是指法人机构部门负责人。对法人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按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有间接以及承担监督职责的监事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案件问责的方式为:

(一)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清收)改正,停岗待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三)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造成风险程度,并视情节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农村信用社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根据案件损失程度,并视情节,相应追究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及其他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理。对尽职尽责,经确认履行管理职责到位的,可以不予追究。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整理工作,完善操作规程、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采取措施得当且属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工作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主动追缴资金或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县联社根据案件性质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县联社发生案件,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报省、市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被问责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属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承诺和保证。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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