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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 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而青少年法律素质如何,又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如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许多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意识并不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依法执教,立法机关、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师范院校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 法律素质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有40.3%的学生曾被老师体罚过(罚站、罚跑),15.4%的学生曾被老师打过,在对教师的370份有效问卷中,有60.1%的教师认为本地区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这些数字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涵义
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是指中小学教师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用法,宣传法律知识,并能制止违法现象,在教育实践和实际生活中能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它以中小学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形成教育法律信念和具有正确的教育法律评价为基础。教育法律知识是指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掌握的认识程度;教育法律信念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认为哪些行为合法并坚定不移地去实施,哪些行为违法并坚决勇敢地去制止的观点与信念;教育法律评价是教师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机构的教育行为是否合法所作的判断,也包括对自身教育行为所作的判断。在我国规模宏大的教育体系当中,作为对学生起主导作用的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能否发挥,关系到学校教育目标、方向是否正确,关系到能否使得教育教学活动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关系到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兴衰。
二、提高教师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发展看 ①
社会的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小学教师除掌握有关的教育法规外,还要学习法规、法理的基本知识,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教育法规。其次,还要懂得一些有关民事、刑事、交通、治安、经济等方面的有关法律,知道遇到什么问题该依据哪一个法律去处理,要学会用法律保护学校、班级集体利益和师生个人利益,用法律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二)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看
近几年来,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基本能适应我国教育事业的要求。但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仍有一些教师基本素质修养严重欠缺,法律意识淡漠,致使体罚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有的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常采用“敲板栗”、拧耳朵等“速效教育”手段,罚站、罚抄成为一些教师“严格要求”的“致胜法宝”。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因侮辱、体罚学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而引发这类事件的教师,大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有的竟是“法盲”。学校是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阵地,教师遵纪守法、依法施教又是学校普法的关键。“刮脸”等类似事件再一次告诉我们:教师普法确有“盲区”,学校普法责任重大。因此,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新一轮普法教育中,切实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教师必学的内容,引导教师从学法到知法、守法,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三)从当前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上看
调查显示:我国14-25岁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已由五十年代的20一30%猛增至目前的70一80%,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多样化、残忍化四大特点。毋庸置疑,这与青少年群体法律素质偏低有直接关系,而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又直接受教师法律素质的影响,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迫在眉睫。而素质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形成是从小不断积淀的过程,在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上,中小学教师责无旁贷,必须承担起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责任。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者必须首先受教育,教师自身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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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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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对中小学提出了素质教育的要求,而法制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品行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素质教育的一个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笔者看到,目前的中小学忽视法制教育的现象还很严重,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活动也是屈指可数的。如请政法干部讲一些少年犯罪的故事,参加公判大会等,这些都是学校组织的集体法制教育活动,而教师对学生平日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更寥寥无几,甚至有些教师根本没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意识,这样下去,势必导致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和新的法盲出现。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增加紧迫感、责任感,加强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中小学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头来抓。在要求上,应以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意识和了解一般性法律意识为目标,将法制教育寓于各项工作之中。要达到上述要求,作为法制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和组织者一一教师,必须学法、守法、用法,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修养,只有教师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才能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使培养的二十一世纪的建设者具有科学的现代化的法律意识,这是时代对教师的要求,也是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
2003年11月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国绝大多数中小学从基层政法干警中选聘了兼职法制副校长。
法制副校长的职责是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违法犯罪漏洞,最大限度减少治安问题。他们在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校缺少法律教师的不足,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从他们的职责来看,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是为了抑制校园暴力的发生,他们的工作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毫无关系,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还是一片空白;其次,法制副校长属于兼职性的工作,被聘请的人大多自身工作十分忙碌,不可能每天在学校,少有时间接触学生,而且他们平时的法律工作重点并不一定与未成年有关;再者,由于他们的法制副校长并不十分固定,工作和职务的变动,都会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长期开展。因此,增设法制副校长乃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举,要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
三、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和策略
(一)加强教育立法,明确提高教师法律意识的规定
一是及时修订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现今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要求必须依法治校、治教,而且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也应该与时俱进。对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一批法律法规以及长期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名义发布的法规、规章,应抓紧审核并修订。在已出台的有关教育法律中,对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提到了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而对教师的法律意识应达到什么程度等没有提及。因此,需要迫切修订相关教育法律,明确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条款。
二是尽快制定与“母法”相配套的“子法”。我国虽颁有《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但其中的有些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补充制定,尽快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面对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防止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
三是加速地方教育立法。在不抵触全国性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更多的地方教育法规或政府教育规章,使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切合当地实际。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教师的继续教育应成为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最好课堂
教育是影响人、造就人和改变人的事业,教师教育也不例外。随着对教师素质的要求的提高,现在各地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普遍比较重视,但继续教育的内容安排往往注重教学业务,而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尽管目前教育行政部门并未出台教师继续教育必须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强制性的规定,但作为教育政策法规中的一部分将其作为公共课开设,各进修院校应予以认可,特别对每学年前来进行岗前培训的新任教师尤为重要在新教师刚刚迈入从教的门槛时就应先打个预防针,使他们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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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教师观、学生观,充分认识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应予以加倍的呵护,这是一名合格的教师必备的素质之一。一名新任教师如果在他刚刚从教时,就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在他未来的从教生涯中就会避免和减少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三)师范院校应加强在校师范生的法制教育
师范生是未来的人民教师,他们和在职教师不同,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新的教育理念,对教育学生充满好奇,但缺少经验。在师范学校中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各师范院校对各专业学生都开设有法学概论这门课,在教学内容上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都有涉及,但每一部分内容都只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过,与教师的职业特点联系不紧密,不能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作为师范生,将来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应具备怎样的法律意识,应特别注意遵守哪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化为今后实际工作中的自觉行动,所以在现实中才会出现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却做出法盲才会做的事和说出法盲才会说的话的情况。
因此,为了真正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师范院校必须对现行的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师范院校培养教育人才的特点,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应在使学生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工作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重点对师范生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的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可通过结合目前教师法律意识的讨论,旁听教育纠纷案件的开庭等方式,真正使师范生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应该如何做。
(四)增加教师的法律实践机会
法律知识的灌输只能使教师的守法意识停留在低级状态,要使教师的守法达到自觉的状态,教育行政部门就必须在校内外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教育。学校是重要的社会组织,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在学校内可经常性的组织教师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课余可以开展图片展览、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校外的可以通过德育基地活动、看法制专刊、法律专访、组织教师到法院旁听学生状告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阅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等多种个别性的自学方式;作为中小学的领导和教师,还应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进修等方式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重点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确保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提高
在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也就是要加强教育法的实施。我国目前在中小学教师中出现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有一些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
要健全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作用。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的教育行政中受到相当的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一些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系统、健全的教育督导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推动各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我国尚无独立的教育监督系统,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混合在一起,决策执行系统自己评价自己,常常报喜不报忧,最终导致决策与执行缺乏科学依据。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外经验,建立起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检查监督系统,这是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本文作者认为,目前的学校法制教育还存在着教条化、成人化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状态,只有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问题,解决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打下坚实的基础。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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