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大诉讼案件范围之比较(优秀)_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01: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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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大诉讼案件范围之比较:

㈠、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⑴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及人民实施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且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的犯罪(入境地中院),⑵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⑶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被获地中院))。注:自诉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地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㈡、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地在国外的当事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人数众多等;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⑴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专属管辖),⑵专利纠纷案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院、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中院管辖)(《司考二》P237),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⑸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和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⑺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上市公司被告、机构被告所在的省级

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中院)(《司考三》P488上),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⑼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⑽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人住所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院),⑿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㈢、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⑴专利申请案件,⑵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案件,⑶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⑴纳税案件 ⑵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⑴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⑵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为5人以上)案件,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

① 原告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② 案件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③ 案件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事宜,④ 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 ⑤ 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

案件(《司考二》P547、548、549)⑷重大涉港澳台行政案件,⑸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既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请求中院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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