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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滨海交通运输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章程制订的依据是:1998年9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二条 本院是交通运输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三个服务”的精神,开展或受理交通运输调查研究和运输经济管理业务。所受托的业务,必须由本院统一办理、统一收费。出具报告应由经办人、本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院公章。
第四条 本院业务上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接受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院由交通运输行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组成。
第六条 本院的住址为山东省招远滨海新区。名称:招远滨海交通运输研究院 注册资金:12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万树生 第七条 出资单位和出资额:
山东省中实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30万元、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10万元、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万元、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山东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有限公司10万元、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10万元、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青岛交运集团公司10万 青岛通达出租汽车公司10万元、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20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院设置理事会(院务会),为决策机构。理事由出资者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院长、特邀顾问和特邀院长若干人。本院设院长(名誉理事长)一人,执行院长(理事长)一人,执行院长(执行理事长)一人,执行院长(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一人,副院长(副理事长)若干人。以上人员由理事大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执行院长(执行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院务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教授、副教授若干人。
第十条 本院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七个研究所:综合运输研究所、客运及公交出租研究所、货运及物流研究所、站场及小件快运研究所、运输装备及安全节能研究所、运输智能化、信息化研究所、运输文化研究所。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若干人,并聘请兼职研究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本院与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加挂培训中心牌子。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院开展或接受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下列业务:
一、调查研究道路客、货运输在铁路、航空、水路运输中的比较优势;
二、调查研究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公交、出租、站场、物流、小件快运、联网售票发展趋势;
三、调查研究新能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推广应用;
四、调查研究运输装备的性价比以及整体设计、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先进性、可靠性;
五、调查研究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并推广应用;
六、调查研究企业文化、车站文化、车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
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先进技术,并为企业提供诊断、评估和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八、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支持、政策法规咨询,为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研、协调或仲裁提供服务;
九、为委托单位提供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调查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
十、为理事单位提供客运结算、联网售票、小件快运和运输装备团购等业务提供服务。
十一、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展览、广告、会务、宣传、中介和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服务,并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
第四章 权力义务
第十三条 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免费得到研究院定期选编的《交通运输》内部参考和交通运输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研究院的科研成果。
4、优先取得研究院驻地学习培训活动。
5、优先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活动。
6、优先取得研究院为单位组织的专家教授讲座和信息咨询服务。
7、免费建立“中国交通运输网”门户网页。
8、免费赠阅《山东道路运输》杂志。
9、免费得到客运结算、小件快运和团购业务的协调服务。
10、免费享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兼职教授、研究院不享有本条权力)。第十四条 义务:
1、按规定足额出资。
2、遵守研究院的规章制度,维护研究院的权益和形象。
3、支持研究院的工作,积极参加事务活动。
4、及时提供研究院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5、按时完成研究院部署的调研课题和各项工作任务。
6、未经研究院批准不得将研究院提供的内参选编、科研成果和相关信息无偿转让给非出资单位。
7、确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员。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院开展或承办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协议。
第十六条 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规则,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廉洁勤政、保守秘密的原则。对本院出具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政策或法规的,应当在出具报告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院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院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承办业务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凭证。
二、工作人员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一定的固定报酬和收入提成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三、本院对出资者的出资不得分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招远滨海交通运输研究院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招远滨海交通运输研究院理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