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_重点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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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案件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县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引导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在稳定案件数量的同时,积极改善案件结构,保证案件质量,突出查办要案和贪贿类案件,加强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案件工作考评办法

按100分考评,具体细则如下:

1、完成自办案建议数得90分,其中一般案件和贪贿类案件分别考核,完成一般案件建议数得40分,完成贪贿类案件建议数得50分,每超缺1起按比例加减分。没有贪贿类案件建议数的单位完成一般案件建议数得40分,每超缺1起按比例加减分。

2、查办的贪贿类案件给予重处分的每起案件另加5分;

3、正式收缴违纪款1万元得10分,达不到不得分。1万元以上至5万元另加5分,5万元以上另加10分(以上缴财政罚没单据为准);

4、单位配合县纪委查办的受处分案件,每一起加3分;

5、结案后及时送交审理协审,并按规定上报案件室的不扣分,未通过协审的案件不考核,处分决定下达后10天未报的,每起扣2分;

6、处分对象是党员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否则每人次扣2分。

二、对委机关各室案件工作考评办法

按《武陟县纪委监察局2011年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三、贪贿案、要案、重处分案件标准

1、贪贿案包括: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贿赂(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其他贪贿行为;

2、副科级以上职务的案件为要案,要案必须给予涉案人员党政纪处分;

3、重处分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出处分决定中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附:

1、2011年乡镇纪委办案建议数2、2011年县直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办案建议数3、2011年委机关各室办案建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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