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汇业务员职鉴理论考试学习资料_邮政储汇业务员考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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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邮政储蓄业务

第一章 基础管理 第一节 业务准入管理

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机构,可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下同)代为一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

二级分行辖内需停办业务,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后,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报备,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一级分行全辖需停办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同意后,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向总行报批的材料应至少包括:停办业务原因、告知客户方式、对业务发展和客户的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二节 机构职责

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营业机构指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

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

(三)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五)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七)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审报准入管理;

(八)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九)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

(十)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二)与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个人金融部商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含自助设备,下同)的资费标准;

(二)负责与个人金融部商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三)负责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四)负责对95580客服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与总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总行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三)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

(五)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六)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七)与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在与个人金融部协商一致后,负责制定对全行个人存款账户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及业务处理流程;

(二)负责以本制度为依据,统一组织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三)负责组织管理个人存款账户的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四)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五、总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储蓄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储蓄业务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根据个人金融部的业务需求,组织实施系统开发、优化、测试等系统建设工作;

(三)负责根据个人金融部数据提取及经营分析需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四)负责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备份和导入查询等工作;

(五)与总行科技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六、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二)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价格政策,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省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四)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六)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管理;

(七)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八)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

(九)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

(十)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一)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十二)与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七、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个人金融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的资费标准;

(二)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个人金融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三)负责辖内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四)负责受理通过95580客服中心转来的涉及辖内客户的投诉,协调辖内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反馈;

(五)与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八、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三)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规章制度,并负责辖内重要单证的管理;

(四)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并负责辖内业务印章的管理;

(五)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六)负责辖内个人跨行汇款业务的查复和他行来账的处理;

(七)与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九、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执行;

(二)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三)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四)与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十、一级分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优化、测试等系统建设工作;

(二)负责配合总行组织实施新产品、新功能在辖内的投产上线和系统优化升级工作;

(三)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数据提取及经营分析需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四)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备份和导入查询等工作;

(五)与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十一、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二)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

(三)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四)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六)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七)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八)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九)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十)与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十二、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电子渠道的资费标准;

(二)负责在一级分行授权范围内与相关部门商定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在电子渠道的办理范围;

(三)负责辖内电子渠道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指导、培训及检查;

(四)负责受理通过95580客服中心转来的涉及辖内客户的投诉,协调辖内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要求反馈;

(五)与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十三、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三)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制度,并负责辖内重要单证的管理;

(四)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并负责辖内业务印章的管理;

(五)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会计稽核管理;

(六)与二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十四、二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执行;

(二)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三)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四)与二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十五、一级支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

(三)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五)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六)负责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七)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八)负责统一组织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内控合规检查,督办内控合规问题的整改;

(九)负责贯彻落实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业务处理流程进行相应操作;

(十)负责组织管理辖内个人存款账户反洗钱工作,对可疑账户、反恐怖融资和毒品交易账户等进行监控和报告;

(十一)负责辖内营业机构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

(十二)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十三)履行储蓄业务系统中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应的权限职责;

(十四)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十六、营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二)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

(三)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五)与营业机构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权限认证管理

权限认证管理是指在原有的直接输入柜员号和密码认证的基础上增加其它认证方式,以增强业务人员登录系统、业务授权时身份认证的安全性。权限认证可采用动态口令(包括智能令牌等)、人体生物特征(包括指纹等)等方式。

营业机构的认证管理必须增加除柜员号和密码外的其它认证方式(如智能令牌、指纹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成仅为柜员号和密码认证方式的,需由营业机构填写《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一类网点经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设置和修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经其上级邮政金融管理机构审批后,报同级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设置和修改。《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留存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岗位管理

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营业时间内应确保双人临柜;

(三)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储蓄业务系统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角色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储蓄业务系统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为:

(一)总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二)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

(三)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

(四)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司法操作员、司法主管;

(五)营业机构:普通柜员、营业主管、支行(局)长、风险经理、非现金柜员。

第二节 人员职责

一、营业机构柜员业务职责

(一)普通柜员

1.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系统的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

2.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 3.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 4.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非现金柜员

1.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非现金业务操作;

2.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 3.与非现金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营业主管业务职责

(一)负责业务管理。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柜员管理、报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二)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普通柜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尾箱、现金、重要单证、业务印章、假币和残损币及会计稽核的管理等;

(四)负责营业机构日常安全管理,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五)与营业主管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支行(局)长业务职责

(一)负责组织营业机构业务运营。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营业服务;

(二)负责营业机构风险管理。定期对营业现金、库存现金、重要单证、业务印章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

(三)负责组织营业机构安全管理。对监控设备、安全设施及营业机构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负责营业机构业务营销管理。组织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经营效益负责;

(五)负责业务授权。按照储蓄业务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

(六)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储蓄业务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原则

(一)各级机构在业务处理时,均应实行角色分类和权限管理;

(二)有权限制约关系的角色不得相互兼职。

五、各级机构应按照以下角色兼职要求严格执行

(一)同一营业机构内只允许普通柜员和非现金柜员之间互相兼职;

(二)同一管理机构内只允许业务管理员和司法操作员之间,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之间互相兼职;

(三)除上述允许兼职的情况之外,不允许任何同机构或跨机构的角色兼职。

第三节 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一、柜员号和密码管理要求

(一)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生成在全行系统内使用的唯一柜员号;

(二)柜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二、柜员管理审批维护流程

(一)储蓄业务系统新增柜员需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新增柜员的工作安排,在储蓄业务系统中进行柜员注册,分配柜员角色和权限;

(二)柜员调整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提交人员变动审批单,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先由人力资源部在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完成人员信息调整后,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整结果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柜员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三)柜员调整不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只涉及角色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柜员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三年。

三、柜员注册

(一)柜员注册原则上采取逐级注册的方式。

(二)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注册总行业务主管和业务管理员; 总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一级分行综合主管;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业务主管、司法主管、代理业务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和清算管理相关角色;

各级业务主管负责注册同级业务管理员,司法主管负责注册同级司法操作员; 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辖内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的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辖内一级支行的业务主管和司法主管,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同级ATM管理及操作相关角色,以及辖内营业机构的支行(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风险经理和非现金柜员。

(三)柜员注册时,应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号、柜员角色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建立柜员号与该柜员的对应关系并分配相应权限。

(四)注册风险经理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支行(局)长,则自动为风险经理分配与支行(局)长相同的授权权限,同时取消支行(局)长授权权限;注册支行长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风险经理,则支行(局)长不能被分配授权权限。

(五)柜员注册和密码重置成功后,初始密码均为六个零,在柜员首次登录时,需修改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

(六)柜员注册时应设置密码使用周期,密码使用周期最多不能超过90天。柜员应在密码有效期内及时修改密码,逾期未修改密码的,需重置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

(七)当柜员进行跨机构同角色调动时,由人力资源部在邮政金融柜员管理系统完成柜员机构变更操作即可;当柜员进行跨机构跨角色调动时,需由人力资源部在柜员管理系统完成柜员机构变更操作后,再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在储蓄业务系统完成该柜员新机构的注册。

四、柜员信息修改

(一)柜员信息修改原则上采取逐级修改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

(二)柜员信息中,仅柜员角色、柜员权限、密码使用周期可修改。

五、柜员注销

(一)柜员调离储蓄业务岗位(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时,需后续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二)柜员注销原则上采取逐级注销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

六、柜员信息查询

(一)各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所有柜员的信息;

(二)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和二类网点、代理网点柜员信息;

(三)各级司法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的司法操作员和司法主管的信息;

(四)营业机构根据权限可查询本人及下级柜员信息。

七、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

柜员注册和信息修改时,需根据被维护柜员角色,分配该角色唯一对应的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

交易权限集分为标准权限集与自定义权限集。标准权限集由每种柜员角色可操作的所有交易组成;自定义权限集由一级分行和总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只包括可操作的部分交易,以满足特定柜员特定权限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客户、账户管理 第一节 客户管理

一、客户信息管理

(一)客户号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管理是通过客户号管理实现的。

客户号管理是指以客户号为索引,对同一个客户在系统中记录的各种信息按客户号进行归纳的管理方式,以达到采集和分析客户信息的目的,并对客户评定等级,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客户号管理包括客户号的编制,客户号的生成、客户号的归集以及客户号的注销。

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信用卡账户等第一次需要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根据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三要素,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标识客户唯一性的编码,即客户号。

已存在客户号的客户以同一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开立的所有账户均自动归集在其对应的客户号下。

客户对某个账户更改户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时,如修改后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不存在对应的客户号,则根据修改后的三要素信息新生成客户号;如修改后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已存在对应的客户号,则对应的账户信息自动归集到该客户号下。

当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对应的客户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自动注销对应的客户信息:

(1)个人存款账户数为零;(2)客户名下无信用卡账户协议;(3)客户名下无保险协议;

(4)客户名下无个贷协议及个贷历史协议。

(二)客户信息管理要求

(1)每个客户信息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其中证件号码应符合对应证件类型的法定编码规则,证件有效期应大于等于当前办理业务日期;

(2)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以最后更新的信息为准。

账户开立后客户身份信息需要补录或修改时,需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各级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账户群管理

(一)账户群的含义与分类

账户群是指由于经营策略、与代收付委托单位的商定、或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原因,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某些收费项目执行特殊资费或提供专属服务的一批账户群体。账户群账户是指归属于上述账户群的,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群优惠范围或提供服务的不同,分为全国账户群和区域账户群。全国账户群是由总行统一设定的账户群,涉及跨省的服务或优惠由总行规定,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由一级分行规定,如高端华商联盟账户群、普通华商联盟账户群等。区域账户群是由一级分行设定,只在辖内享受相应服务或优惠的账户群,如需享受跨省服务或优惠,应经总行审批同意。

(二)账户群的报批与报备

一级分行设定只在辖内享受优惠或服务的区域账户群,应向总行报备;设定享受跨省优惠或服务的区域账户群,应报总行审批。报备或报批材料应至少包括:

(1)账户群的名称、账户群账户要求、服务范围、资费优惠标准、有效期等;(2)账户群设置的经营策略分析、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或拟与委托单位订立的代收付协议等;

(3)账户群特征分析、账户群对本机构的经营影响分析;(4)其他相关资料。

(三)账户群的设置、维护与变更

区域账户群的设置、账户群账户的批量维护及资费优惠,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经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操作。

系统评级产生的账户群,包括高端华商联盟和普通华商联盟账户群,通过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动态跟踪与统计分析。

账户群优惠资费项目可为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个人存款证明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账户群资费最低为免费,最高为正常资费。

不同类型账户群账户管理维护方式不同。全国账户群账户的加办支持单个和批量两种方式,撤销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区域账户群账户的加办和撤销只支持批量方式。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单个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

账户群账户换折/卡、挂失补发新折/卡后,新折/卡账户群归属关系保持不变。一个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只能归属于一个账户群,并执行该账户群资费。如需改变此账户账户群的归属关系,必须在原账户群将其撤销后,方可在新账户群加办。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从原账户群撤销后,此账户不再执行原账户群资费。

当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既是账户群账户又是VIP客户账户时,在涉及资费优惠的交易中系统自动比较账户群资费与VIP的优惠资费,执行较低资费。

账户群账户变更或账户群资费变更,除委托单位同意自行告知的,应以公告、短信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仅账户群账户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客户;账户群资费变更的,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3〕1109号)的要求提前告知客户。以公告方式告知客户的,应不提及客户的姓名和账号信息,仅包括客户范围、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以短信或信函方式告知客户的,应包括账户的账号、收费项目、调整后的资费等。短信中的账号应只显示尾号后四位,信函中的账号应隐去除前6位和后4位以外的全部数字。

第二节 账户管理(27)

一、账户开设管理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大类。

(一)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本外币活期一本通、绿卡账户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储蓄账户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实名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活期储蓄账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账户均纳入个人储蓄账户管理。

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加办绿卡。

(三)个人账户开设要求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如实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姓名拼音、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证件到期日等九项十一种个人信息。客户可选择提供以下信息: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职位、月收入状况、电子邮箱等信息。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包括代理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联系方式等。

有效实名证件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规定。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北京市;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为天津市;存款人为中国居民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为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

开户时普通柜员应根据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将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录入系统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账户。录入证件号码时需将其所有字符(含汉字、英文字母、数字、半角括号等)完整输入到系统中,证件类型选择户口簿时,证件号码需输入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邮政储蓄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信息,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存款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有效实名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下同)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监护关系证明、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有效实名证件外,邮政储蓄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代理人代为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除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存款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对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处理:

1.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凭证,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2.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凭证,并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照客户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划分。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评估的标准及方法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邮银发〔2014〕8号)。

邮政储蓄机构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客户身份识别

邮政储蓄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规定。

邮政储蓄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并根据需要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柜员应对有效实名证件进行核对,查看证件所记载的信息是否清晰、完整,鉴别证件的防伪标记是否真实,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件性别、照片是否与客户本人一致等。

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严格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及代理人身份信息。代理人代为办理时,要求核对和登记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应核对和登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要求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应联网核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要求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应留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范围 1.开户交易

(1)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要求核对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经常居住地,并留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同时核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登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还应电话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在《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核实时间及电话号码,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未经被代理人本人确认同意代理开户的,可拒绝办理开户;

(3)代理人代为办理开立绿卡账户的,代理人还应在《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代办事由,网点应全面了解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代办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不得为其办理绿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绿卡不得超过3张;(4)单位代为办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除核对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外,还应核对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有效期限,留存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及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5)在确认客户已与邮政储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已保存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前提下,在给该客户办理多笔开户业务时,可不再重复留存其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汇款及存取款交易

(1)客户办理单笔交易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现金存取、账户方式的行内及跨行汇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客户办理无密户账户取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客户办理单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现金方式的行内及跨行汇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客户办理紧急折取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挂失后续业务

客户办理挂失补发、挂失销户、挂失撤销凭证、人工解挂失、密码重置等挂失后续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客户申请修改户名或实名证件业务

客户申请修改户名或实名证件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5.部分特殊业务

客户办理存折重新写磁、随机换折/单、换卡、可疑凭证解锁定,应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客户在同一网点连续办理多笔需要留存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业务时,在第一笔已留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的其他业务无需再留存。我行在以开立账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还需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邮银发〔2012〕1326号)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

邮政储蓄机构除核对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客户在办理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对于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的存量账户,柜员应要求客户提供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否则不得为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时,需要修改或补录客户信息的,代理人不允许对手机号码进行修改。手机号码的修改必须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不允许代办。

客户在办理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柜员确认客户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系统内留存的客户有效实名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应根据客户出示的有效实名证件,更新系统内证件有效期,否则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三)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要求

邮政储蓄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联网核查是指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可实现单笔和批量两种核查方式。

邮政储蓄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应遵循公安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网身份核查的有关规定。

各级机构应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客户在办理下列业务前出示的有效实名证件是居民身份证的,需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联网核查结果:

1.开户、客户申请修改户名或实名证件业务;

2.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存取款业务; 3.无密户取款业务;

4.单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现金方式的行内及跨行汇款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账户方式的行内及跨行汇款业务;

5.挂失补发、挂失销户、挂失撤销凭证、人工解挂失、密码重置业务; 6.存折重新写磁、随机换折/单、换卡、密码维护、密码解锁定、可疑凭证解锁定、紧急折取款业务;

7.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

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四)客户身份联网核查结果处理

1.如核查结果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照片,下同)与客户的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核对完全一致,打印核查结果,然后继续为其办理业务。

2.联网核查时,对于客户姓名无法输入、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照片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应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1)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进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应留存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阅读机或专门鉴别仪进行鉴别后,确属真实证件的,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为相关个人更新公民身份信息后,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网点柜面办理业务;

(3)将疑义信息按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由公安机关将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如经核实确属真实证件,可继续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3.如果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的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机构报告,上级机构应及时将可疑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网点应建立《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进行联网核查的,在采取视验或其他形式验证方式后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应在《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上对未联网核查的居民身份信息做手工登记,登记信息还应包括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办理业务类型、账号等。待故障排除后,对登记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客户在同一网点连续办理多笔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时,在第一笔联网核查结果信息与客户持有的身份证记载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的其他业务无需进行联网核查。

(五)业务代办时的处理要求

对于需要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应由客户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办理,并在相关交易凭单上签字确认,除非特殊原因不允许代办。

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应提供被代理人授权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的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并承诺若日后出现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有权机构(如司法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情况证明(或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款凭证,由代理人代为办理。营业机构应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进行核实,并经支行(局)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办理完成后营业机构应留存委托书、有权机构出具的情况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于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客户,需其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特事特办的要求进行特殊处理,报上级邮政储蓄机构同意后,可通过柜台延伸服务办理的采取上门延伸服务办理;不能通过延伸服务办理的,营业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客户开通绿色服务通道。

三、账户密码管理

客户可使用密码确认身份。绿卡和可办理通存通取业务的账户必须设置密码。未设置密码的账户除存款、补登折和密码加办业务可在同县(市)办理以外,其余业务只能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客户需保管好预留的账户密码。因客户本人原因泄漏密码,在未办理密码挂失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邮政储蓄机构不负有责任。

邮政储蓄机构负有认真保管和审核客户密码的责任。系统对客户预留的密码应加密保存,密码的传递、存储在系统内任何时候都不得以明文方式出现。在办理取款等业务时,邮政储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账户预留的密码。

客户密码必须由客户使用专用密码输入设备输入,只能输入到终端画面的客户密码输入域里,密码输入时屏幕上显示“*”代替密码值。

客户连续累计输错账户密码达3次,密码自动锁定。客户办理密码解锁定,需客户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凭正确密码前往全国任一网点柜面办理,不允许代办。在客户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客户的身份信息与系统记录相符,且输入的密码正确,应立即为客户解除密码锁定;如果客户输入3次密码仍不正确,应请客户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不允许办理人工解挂失,只能办理密码重置。

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向网点提出密码维护申请,为相关账户加办、更改、撤销密码。

客户在网点柜面申请维护账户密码时,需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由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和存款凭证办理,不允许代办。

加办、撤销密码在县(市)内任一网点办理,更改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绿卡及绿卡对应的活期存折、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不允许撤销密码。

四、账户信息修改

(一)账户信息修改的含义与原因

账户信息修改是指根据客户申请,或由于普通柜员操作失误,需对已开立账户的户名、证件信息、存期等要素进行修改的业务。

根据引起账户信息修改的原因,分为客户申请修改和柜员差错修改。

(二)账户信息修改操作处理

客户因姓名或有效实名证件发生变更等原因,申请修改已开立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时,需客户本人持存款凭证、账户对应的原有效实名证件和新有效实名证件,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若账户对应的原有效实名证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网点应留存新证件、原证件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客户申请修改存折/单户名后,必须换发新存折/单,原存折/单日终上缴会计稽核中心。

柜员因操作失误造成存折/单的户名或存期差错,需要进行账户信息修改的,应立即与客户联系,进行相应处理。

1.存折/单户名输入错误的,应请客户尽快到开户网点,出示原存款凭证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账户信息修改。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2.存折/单存款期限输入错误的,应与客户协商后决定是否修改。客户认可当前存款期限的,不对当前账户存款期限进行修改,应将情况手工记录在交易凭单的正面空白处;客户不认可的,应请客户尽快到开户网点出示原存款凭证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办理账户存款期限修改。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修改账户存款期限只能在开户后三个月内办理,且只能办理一次。修改账户存款期限只支持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个储种,不支持通知存款品种。整存整取已经部提、存本取息已经取息、整存零取已经取款的,不能办理。

3.未联系上客户的,暂不办理账户信息修改。当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时对该账户有关信息产生异议的,按照保护客户经济利益的原则采取相应处理。

因柜员操作失误需修改账户信息的,必须调取原交易凭单或电子影像,由营业主管填写《修改分户账通知单》,并授权普通柜员按照原交易凭单信息修改。

1.修改存折/单户名或存期的,必须换发新存折/单,原存折/单、原交易凭单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连同《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一并保存,日终上缴会计稽核中心。

2.修改卡户名或绿卡通子账户存期的,原交易凭单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连同《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一并保存,日终上缴会计稽核中心。

3.修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原交易凭单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连同《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一并保存,日终上缴会计稽核中心。

客户在办理与账户相关的需要核对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应与系统内该账户记录的相一致。若出现以下不一致情况,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1.系统内记录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位,客户本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8位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由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先为客户办理实名证件变更手续,再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允许代办。其中,对于居民身份证姓名相同但由于增加两位年份号码和最后一位校验码升至18位的,不需要客户提供原证件。

2.系统内记录的证件类型是临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客户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由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先为客户办理实名证件变更手续,再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允许代办。居民身份证号码与原证件号码一致,以及姓名相同但由于增加两位年份号码和最后一位校验码升至18位的,不需要客户提供原证件。

3.系统内记录的证件类型是居民身份证,客户由于证件丢失补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经联网核查相符后,视同居民身份证办理,柜员应在相关交易凭单上注明实际办理业务所使用的证件类型,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五、账户管理费

为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促进客户合理管理个人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特定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主要包括小额账户管理费、卡年费等。

小额账户管理费仅对账户季度日均余额小于规定金额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收取,每季度收取一次。

对于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处于账户冻结、账户止付等异常状态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处于挂失、长期不动户等异常状态及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收费金额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均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于可用余额不足的情况,待账户可用余额增加后补扣欠费。在欠费状态下,可应客户要求直接办理销户,不需补足欠费。

小额账户管理费欠费达到12元、账户余额为0且满足长期不动户条件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系统将定期自动做销户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代发低保、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和工资等社会服务及财政类资金账户,其他类代发账户各一级分行如需免征,需向总行报备;

2.办理授权代缴水、电、煤气、电话等公共事业性费用的活期账户,其他类代收账户各一级分行如需免征,需向总行报备;

3.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的活期账户;4.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国债、保险产品的活期账户; 5.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活期账户;

6.当季统计期内存在过本、外币子账户的绿卡通和本外币活期一本通的活期主账户;

7.VIP客户名下的所有活期账户;

8.特定的区域性联名卡/认同卡活期账户,各一级分行如需免征,需向总行报备; 9.军人保障卡、武警军人保障卡;

10.中职学生资助卡、高中学生资助卡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新开立的活期账户在开户季度统计期内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对借记卡按年收取卡年费。各一级分行根据经营发展策略或当地政策要求,需在辖内对所有卡产品或对特定卡产品征收卡年费的,应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报批材料至少应包括征收原因、征收对象、资费标准、征收期限、免征条件等。

对签约代发工资、退休金、低保、医保、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借记卡免收卡年费。

六、长期不动户管理

(一)长期不动户的确定

1.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最后一笔交易(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和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超过3年的;

2.定活两便账户自起息日起满3年未发生业务的;

3.存单式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未约定转存和未自动转存的,到期后3年未发生业务的。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的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4.其他储种(包括通知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本通、绿卡通暂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5.加办特定业务(如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账户或其他特殊账户可不设为长期不动户;

6.账户状态非正常时(包括止付、冻结、挂失等)不设为长期不动户。每年定期将符合长期不动户确定条件的账户设定为长期不动户,并在账户状态中设置“不动户”标志,日终不再处理。转为长期不动户的账户在转成“动户”前,不结息。不动户需重新办理业务时,必须先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客户要求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的,需本人出示存款凭证、有效实名证件办理,不允许代办;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查询、冻结、扣划需要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的,需输入有权机关名称等信息办理。

(二)长期不动户的解除

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可在省内任一网点经支行(局)长授权办理。

不动户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后,按正常账户的计息方式和利率重新计算自转为“不动户”日至交易日的利息和利息税。

七、存款的继承

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邮政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未设公证机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一节协助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客户办理存款继承的过程中,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出示其本人有效实名证件,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出查询申请。《存款查询函》中指定的查询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查询的,可授权他人持在公证机构签署的《委托书》(需加盖公证机构钢印)和《存款查询函》,并同时出示任一查询申请人和受托人有效实名证件进行查询。邮政储蓄机构根据查询结果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并留存《存款查询函》和《委托书》原件。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存款继承的,可以委托他人持继承权证明书,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第九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业务规定(27)

第一节 基本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不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只需凭密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

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网点给客户签发存折/单时,必须在规定位置加盖业务专用章。业务办理完成后所有交易凭单均应加盖业务专用章。

交易凭单上需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款凭证的真伪。客户在窗口持存折/单办理取款、销户、汇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以及紧急折取款、急付款、重新写磁、可疑凭证解锁定、随机换折/单等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荧光丝防伪特征。经检验,确认客户所持存款凭证不符合防伪特征,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规定限额以下或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必须检验存款凭证真伪由各一级分行自定。对于确定符合短波荧光丝防伪特征的存折/单,柜员还要查看存折/单是否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特别要检查存折/单户名、印刷号和账号三处位置。经检查确定存折/单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柜员对需要在存折/单等凭证及交易凭单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要仔细核对、检查。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工整,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客户填写的内容不允许修改。

储蓄业务系统中可完整输入40位字符长的户名(即20个汉字或40个英文字母),若客户户名字符长度超出了存折/单户名打印栏长度,柜员应在存折/单户名旁手工填写完整户名,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换存折/单时,应在新存折/单户名旁作相同处理。

若客户户名所使用的汉字在系统字库中不存在,则输入该汉字的汉语拼音(大写)代替,然后在存折/单上汉语拼音旁手工填写该字,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换存折/单时,应在新存折/单上汉语拼音旁作相同处理。

储蓄业务系统中已有的各类登记簿,应在办理业务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或由系统自动进行登记,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各类储蓄业务报表和登记簿,均不要求打印。

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存款业务种类

(一)邮政储蓄存款种类 邮政储蓄存款基本业务种类包括: 1.活期储蓄存款;2.定期储蓄存款;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4.个人通知存款;5.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邮政储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存款时不限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邮政储蓄机构在客户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后应为客户签发存折、绿卡。存折和绿卡都是账户办理存款、取款、汇款等交易的凭证。

活期存款账户按签发的存款凭证可分为单折户、单卡户、卡折合一户。活期账户取款后,账户留存金额可为零,账户不销户。

(三)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等种类。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到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50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的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元)。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2.零存整取定期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5元起存,每月存入金额固定。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时,将本月应存和本月补存一次办理;未补存者,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3.整存零取定期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利息到期一次结清的一种定期储蓄。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周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每期支取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款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销户时一并结清。未到约定支取期,客户可以提前支取固定本金一次,以后停取一次。

4.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期均等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的一种定期储蓄。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利息支取周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存本取息定期存款的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以起息日为准)。约定取息日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或到期一并支取。逾期取息不再复计利息,逾期本金按活期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元位,元以下部分在销户时一并结清。如果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付利息。

定活两便存款是一种事先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存款。

(四)定活两便存款

定活两便存款50元起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元),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定活两便存款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支取日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息。

定活两便不可部分支取。

(五)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的储蓄存款。包括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个人通知存款5万元起存,单笔存款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含500万元),存款金额超过上限的,需分笔开户。

三、存取款业务

(一)活期紧急折取款

当活期存折、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刷磁失败,且网点不能办理重新写磁或随机换折交易,而客户又急需用款的特殊情况下,客户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柜员采用手工输入账号方式为客户办理紧急折取款交易。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紧急折取款需营业主管授权。

(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提前支取和整存整取的部分提前支取,客户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整存整取(包括转存后)可多次(最多5次)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的留存金额高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整存整取新账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不能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只能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整存整取到期后可进行转存。转存金额为本金加扣税后利息,存款期限为转存前整存整取存款期限,转存利率为转存日的整存整取利率。

(三)整存整取存款转存服务

邮政储蓄机构提供整存整取存款转存服务。各一级分行可选择是否对整存整取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约定转存服务。

自动转存服务指不需客户约定,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约定转存服务指客户在开户时选择到期转存,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按同档次同存期自动转存。

整存整取开户时,如客户选择约定转存,在存单上打印“约转”标志。客户未选择约定转存,开户省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转存”标志;开户省未选择提供自动转存服务的,在存单上打印“不约转”标志。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均不限定转存次数。

整存整取约定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提前支取;整存整取自动转存的,转存期未满,客户全额支取,视同逾期支取。

(四)通知存款支取、转存与销户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留存金额高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通知存款新账户,起息日为原起息日;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不能办理部分支取,只能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通知存款具有自动转存功能,每存满一天或七天储蓄业务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结息,次日将本息自动转入下一个存款周期复利计息。

通知存款支取,客户可凭存单和有效实名证件随时前往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但大额取款需符合相关规定(如大额预约申请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如果支取日不是自动转存日,则从最近转存日起至支取前

一日止按照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存通取和销户范围包括:

1.绿卡可在全国任一网点通存通取和销户(挂失销户除外);

2.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折、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可在全国任一网点通存通取和销户;

3.预留密码的其他凭证可在省内任一网点通存通取和销户。

(五)存取款“转存”方式

客户办理账户转存业务时(即从一个或多个账户取款或销户后随即转存入另一个账户时),柜员在转存金额超过当时尾箱现金结余的情况下,可在取款类交易和存款类交易分别选择“转存”方式办理业务。日间以“转存”方式为客户办理大额转存业务后,应即时轧平转存业务平衡表,确保账实相符。

(六)存取款免填单

存取款免填单是指客户凭折/卡在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需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需出示相关的存款凭证,并告知柜员存取款金额,由柜员打印凭单,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存取款免填单适用于客户持折/卡办理的规定金额以下(各一级分行自定)活期存取款业务(含活期销户)。开户、汇款、挂失以及规定金额以上的存取款等业务,客户需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业务,客户仍可自填存取款凭单办理业务,网点柜面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自填单业务。

实行存取款免填单的网点必须加强核对,控制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柜员应主动询问。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柜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需提醒客户核对户名、业务种类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客户时,需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七)其他相关规定

柜员办理完存款、取款等业务后,必须打印交易凭单,认真核对后交客户签名确认,客户确认后再将交易凭单的客户回执联交予客户。

客户办理支票类存款业务时柜员需先办理外部支票登记手续。待支票入账后,通知客户前来办理相应手续。

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取款业务:挂失、账户止付、账户冻结、密码锁

定、可疑凭证锁定、未激活、长期不动户;当账户为以下状态时,拒绝办理存款业务:挂失、长期不动户。

存款账户正常销户时,客户应交回相关存款凭证。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需同时交回活期存折与绿卡。

客户销户交回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当场打印交易明细;存折内页也可交由客户留存,邮政储蓄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收回保存,由领取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并在回收的存折上签字确认。

签订有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协议的存款账户销户前需撤销相关协议。

四、一本通

一本通是将多个储种、多个币种、多个资金形态的存款集中于一本存折上,用一个存款凭证记载、管理多个存款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一个业务品种。一本通包括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一本通。

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包括本币活期主账户和各外币活期子账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包括本币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三个储种和外币整存整取。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内各本币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万元(含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时,同时开立子账户,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机构余额内。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中每笔存款业务的办理遵照相应储种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通内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密码。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可记录54行交易明细,奇数行记录存款、移入等交易,偶数行记录取款、销户、移出等交易。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内子账户可以移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移入本外币定期一本通。移入和移出的存单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等账户信息与对应的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子账户相同。

移入的存单与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必须同户名、同证件类型及号码、同协议国税率、同地市。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后,密码变更为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密码;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办理移入、移出业务时,需客户出示有效实名证件、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存单,凭密码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

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若一本通客户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核批准后,该一本通下所有账户使用同一协议国税率。

一本通内各子账户均已结清方可销户。

五、个人存款证明

(一)个人存款证明的含义与分类

个人存款证明是邮政储蓄机构应存款人的申请,为其存于邮政储蓄机构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邮政储蓄机构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两种类型。时点存款证明,是指客户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指客户自申请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邮政储蓄机构有一定金额存款的证明。

(二)个人存款证明的开立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必须出示存款凭证和有效实名证件,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存折/单、卡。一本通和绿卡通内的子账户可以单笔或全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以下情形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1.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部分; 2.账户止付或限额止付的限额部分; 3.账户已用于质押; 4.账户处于挂失状态; 5.账户为非实名; 6.账户密码被锁定状态; 7.账户为长期不动户状态; 8.账户为未激活状态; 9.账户为销户状态;

10.凭证为吞没、作废、注销、可疑状态。

邮政储蓄机构接受客户申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后,该账户内相应金额存款即处于止付状态。出具证明的存款止付期限,依据客户的要求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存

款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存款的止付期。

客户申请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可为全国任一网点开立的账户。网点对客户不同储种的若干账户(最多5个)存款,可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同时按储种、账户详细准确填写明细。证明上的总金额和各账户金额为应出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三)个人存款证明开立授权规定

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人存款证明,由普通柜员签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个人存款证明,需经营业主管授权并签发;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个人存款证明,需经支行(局)长授权并签发。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只作为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有储蓄存款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款凭证作为存款、取款、汇款等的凭证;不表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客户或第三方负有经济担保责任,不承诺一定被相关第三方所认可。

(五)个人存款证明开立份数、日期要求

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多份(最多20份)个人存款证明。客户在第一次开立后可申请增开相同时间段存款证明,增开次数最多两次,增开份数与已开立的份数之和不得大于20份。个人存款证明按份收取手续费。多份时段证明书的有效期必须相同。

增开个人存款证明的申请日期需在存款证明截止日期之前,且在第一次开立日期1年内(含1年)。

(六)个人存款证明的撤销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可申请撤销存款证明。撤销个人存款证明,需出示客户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有效实名证件向原受理网点提出申请,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经审核无误,将客户持有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撤销存款证明。对同一笔存款开具多份个人存款证明的,需交回所有个人存款证明书(含增开)才可办理撤销个人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不允许增开及撤销。

六、批量业务管理

批量业务是指以一定文件格式处理多个账户的开户、续存、加办对账簿等交易。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和网点可以办理批量业务。其中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办理批量业务时,不得发生现金收付。

办理非零金额批量开户和批量续存时,应遵循“银行不垫款”原则,必须先收到资金后才能办理。

邮政储蓄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批量业务时,应事先与单位客户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单位在代理开户和加办对账簿前已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确定单位有权代为办理。

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对应使用一种凭证,卡折合一户的开户可同时申请存折和绿卡。批量开户可为单位客户批量开立一个或多个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定活两便账户、整存整取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可开立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绿卡、存单、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和本外币定期一本通。一个批量开户文件只能开立一种账户。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开户起存金额可以为零,其余账户起存金额同该储种规定。

批量开户成功后,柜员应在15日内批量领取存款凭证。批量领取存折/单的,可以一次录入一个存折/单号、打印一张存折/单;也可以一次录入存折/单起始号和张数,按顺序打印多张存折/单,中途可暂停打印,然后续打。批量领取卡的,无需打印凭证,一次建立多个卡号和多个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

批量加办对账簿业务可为客户已开立的单卡批量加办活期对账簿或定期对账簿。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以为指定网点办理批量业务,由指定网点负责批量领取存款凭证或对账簿。

单位客户负责提供需要批量开户的个人信息,批量开户业务受理机构应通过联网核查,审核单位提供的开户信息无误后,办理批量开户。办理批量开户时,网点普通柜员需经营业主管授权;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员需经同级业务主管授权。批量开户完成后,受理机构将凭证交至单位客户指定委托人时应请接收人在相关明细清单或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批量交易成功后可以查询打印成功、不成功交易处理结果和明细。如与实际不一致时,可经营业主管授权做批量取消处理,也可经支行(局)长授权做批量冲正等处理。原批量交易由管理机构处理的,应经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做批量取消、冲正等处理。

批量总控资料查询可对实时批量、非实时批量的批次号、交易处理情况等信息进

行查询。

七、大额交易规定

(一)大额交易授权规定

1.开户、销户、存款、取款、行内现金到账户汇款、行内账户间汇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需经营业主管授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需经支行(局)长授权;

2.无密户定期提前支取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需经营业主管授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经支行(局)长授权;

3.现金跨行汇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之间的,需经营业主管授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需经支行(局)长授权;

4.账户跨行汇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需经营业主管授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需经支行(局)长授权。

授权柜员仔细核对授权交易的各项内容后方可进行授权。检查事项包括业务种类、交易金额、柜员操作合规性等,现场授权柜员需亲见授权交易发送完成。

开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存单的,现场授权柜员还应在存单规定位置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客户从存款账户一次性提取现金一定金额及以上的,应请取款人提前一天及以上向网点预约,以便准备现金。客户大额取款预约可以在网点柜面或通过电话办理。大额取款预约金额可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不得高于20万元。网点现金充足时,可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大额取款业务。

大额取款预约的受理范围与相应储种的办理范围一致。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

(二)大额交易限额规定

1.异地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含200万元);用急付款方式为客户办理异地取款,凭存折每日每户取款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含5万元),凭绿卡每日每户取款累计最高限额为1万元(含1万元);紧急折取款每日每户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

2.客户通过ATM办理汇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汇出限额为5万元(含5万元),客户在此范围内可自行设置每日每户累计汇款限额。客户通过境内ATM办理取款业务,37 每日每户累计最高取款限额为2万元(含2万元),发卡机构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ATM单笔取款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境外ATM办理取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取款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

3.客户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汇出限额为5万元(含5万元),客户在此范围内可自行设置日汇出限额;

4.客户通过商易通办理行内汇款业务,单笔最高汇出限额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客户在此范围内可自行设置单笔最高汇出限额;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单笔最高汇出限额为5万元(不含5万元)。客户从商易通办理的汇款业务,每日每户累计最高汇出限额可由客户自定;

5.绿卡通卡内互转不在上述汇款限额范围内; 6.同一客户号下账户间互转不受上述累计金额限制; 7.以上限额均指本金,不包含手续费和利息。

第二节 入账汇款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入账汇款的含义与分类

入账汇款是指汇款人将资金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的业务,且客户办理汇款业务的渠道、汇出账户、汇入账户均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入账汇款按照汇入方账户类型可分为向个人账户入账汇款和向单位账户入账汇款。

(二)向个人账户入账汇款

向个人账户入账汇款是指汇入方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实现资金到个人账户汇划的业务。

向个人账户入账汇款按照汇出方式可分为现金到个人账户入账汇款和账户到个人账户入账汇款。

现金到个人账户入账汇款是指客户以现金形式将资金汇入行内个人结算账户的业务。

账户到个人账户入账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在不同账户间办理资金汇划的业务。

(三)向单位账户入账汇款

向单位账户入账汇款是指汇入方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单位账户,并实现

资金到单位账户汇划的业务。

向单位账户入账汇款按照汇出方式可分为个人现金/支票到单位账户入账汇款和个人账户到单位账户入账汇款。

个人现金/支票到单位账户汇款是指客户以现金/支票形式将资金汇入行内单位账户的业务。

个人账户到单位账户入账汇款是指客户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汇划业务。

(四)汇出、汇入账户无法成功交易的情形

汇出账户为储蓄账户或者处于长期不动户、未激活、挂失、账户冻结、账户止付、吞没等状态或余额不足等情况时,无法成功汇出。

汇入个人账户为副卡、储蓄账户或者处于长期不动户等状态,无法成功汇入;汇入单位账户处于睡眠、双向账户冻结等状态,无法成功汇入。

二、预约汇款

预约汇款是指按客户约定的日期、频次、金额,系统自动从汇款人指定的账户扣款,向约定的收款人账户定额定期汇出款项的业务。

预约汇款业务限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间汇款。汇出账户必须为有密户。

客户办理预约汇款业务的申请、变更和撤销时,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存款凭证,并填写《预约汇款申请书》在汇出账户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客户办理预约汇款业务申请时需设定首次汇款日期。首次汇款日期需大于申请日期。设定汇款截止日期的,到汇款截止日期系统自动解除预约汇款关系;不设定截止日期的,预约汇款申请长期有效。汇款周期可设置为一至十二个月的整数月。客户可在网点柜面办理预约汇款撤销以解除预约汇款关系。

预约汇款单笔最高汇款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

每个汇出账户可以和多个汇入账户建立预约汇款关系,多个汇出账户也可以和一个汇入账户建立预约汇款关系。两个个人结算账户间同一方向只能建立一个预约汇款关系。

客户可对预约汇款手续费收取方式、单笔汇款金额、首次汇款日期、汇款周期、汇款截止日期等信息进行变更。

客户如需变更汇出账/卡号或汇入账/卡号,应将原预约汇款关系撤销后,重新申

请预约汇款业务。

每次汇款日期根据“首次汇款日期”与“汇款周期”计算,使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如汇款当月不存在相应日期(例如小月没有31日,2月没有30日等情况),则自动设置为月末。

由于汇出账户挂失、账户冻结、账户止付、余额不足,或汇入账户账/卡号错误、户名错误、销户等原因造成汇款不成功的,在下一约定日期系统仍将发起汇款交易,但不补汇上期金额;连续两个约定周期汇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取消预约汇款服务。

已办理预约汇款业务的汇出账户若办理挂失,在挂失期间暂停预约汇款交易;汇入账户若办理挂失,在挂失期间内预约汇款交易正常进行。

汇出或汇入账户挂失补发新折/卡后,预约汇款交易正常进行。单卡户或卡折合一户以卡号申请预约汇款业务的,挂失补发新卡或换卡后,预约汇款关系自动关联到新卡。

客户可持折/卡凭密码在省内任一网点查询汇出账户预约汇款相关信息。每笔预约汇款交易资费标准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资费标准。

三、入账汇款特殊业务

入账汇款特殊业务包括:入账汇款冲正、入账汇款限额止付、入账汇款限额解止付、强制解止付等。

对一笔汇款只能办理一次入账汇款限额止付,止付金额必须与原交易金额相符。入账汇款限额止付交易只能在原交易网点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办理,解止付只能在原止付交易机构办理。

入账汇款冲正和入账汇款限额止付、入账汇款限额解止付其他规定同本制度“冲正和止付”章节相关规定。

向单位账户汇款特殊规定包括:

(1)储蓄业务系统发起对单位账户的限额止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解止付,可按公司业务有关规定在公司结算集中处理系统实现单位账户强制解止付;公司结算集中处理系统发起对个人结算账户的限额止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解止付,可在储蓄业务系统实现个人结算账户强制解止付。

(2)储蓄业务系统发起的对单位账户的冲正、限额止付、限额解止付等特殊业务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结算集中处理系统发起的对个人结算账户的取消、冲正、限额止付、限额解止付等特殊业务按照公司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卡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绿卡含义与分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汇款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绿卡可以根据以下属性进行分类:

1.按发行对象和服务等级,可分为普卡、VIP卡等; 2.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副卡等; 3.按凭证与账户对应关系,可分为单卡户和卡折合一户; 4.按联合发卡的合作伙伴性质,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

5.按金融信息载体,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6.按金融IC卡服务应用范围,可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

(二)绿卡卡面

绿卡卡面主要由“邮政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XX卡)”、“绿卡通(XX卡)”、“闪付”等字样以及所属卡组织规定的相关图案标识组成。绿卡卡面要素具有固定位置,各一级分行不得随意变动。

(三)绿卡发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发行的绿卡,版面由总行负责设计并指定厂家生产,各一级分行不得自行设计与生产。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发行的绿卡(区域性联名卡),版面由当地自行设计后报总行批准,在总行指定厂家生产。

绿卡卡片规格、卡号、磁条信息格式、芯片信息格式及内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卡BIN所属卡组织及总行发布的相关标准。

绿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四)绿卡申领与使用

客户持绿卡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在指定的受理网点、ATM机具办理现金存取、汇款等业务,在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汇款等业务,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办理代收付等业务。

客户领用绿卡时,柜员应提示客户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本人姓名。

批量方式申领绿卡的,客户本人需持绿卡及有效实名证件到全国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密码修改业务以激活卡,不允许代办。未激活卡除密码更改、挂失及后续处理、作

为转入方的入账汇款、批量存款等业务外,不可办理其他业务。

客户可选择是否为绿卡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开通时,客户本人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或《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为客户开通该业务时,柜员应向持卡人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单位代个人批量开立借记卡时,原则上应关闭自助设备转账功能,在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

客户可在我行限额范围内自行设置境内ATM转账交易限额、境内POS消费交易限额、境外ATM取款交易限额及跨境消费日限额。设置时需由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或《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五)绿卡换卡

绿卡因破损、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换卡时,客户本人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凭密码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并交回旧卡,不允许代办。因卡老化、污染、损毁等原因造成卡号模糊、缺失等无法辩识真伪,或者IC卡芯片缺失的,不得办理换卡,应向客户说明情况,进行凭证挂失处理。

磁条卡可更换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可更换为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单芯片卡只能更换为单芯片卡。

军人保障卡、有效期内的学生资助卡等特殊类型的联名/认同卡以及区域性联名/认同卡原则上只能更换同一卡品种卡类别的卡。学生资助卡三年期满后可更换为绿卡通卡。

换卡和挂失补发新卡后,原卡签订的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协议及电子现金卡圈存绑定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

单卡户不得加办存折,单折户不得加办绿卡。

(六)卡折合一户处理特殊规定

1.开立卡折合一户(除批量办理外)只能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2.客户撤销绿卡时,需出示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折和卡及其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卡撤销后,原卡对应的存折可继续使用。

3.客户撤销存折时,需出示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折和卡及其密码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存

折撤销后,原存折对应的卡可继续使用。回收的旧存折参照折销户回收旧存折处理。

(七)绿卡旧卡处理

因客户换卡、销户或撤销卡而回收的旧卡,柜员应当场剪卡(即磁条卡沿卡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IC卡沿靠近芯片的卡片一侧边缘,穿过芯片中心和磁条(如有)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或在磁条、芯片上打洞作废。

网点对发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更换的旧卡、销户卡、撤销卡,日终时随原始凭证上缴凭证管理部门。

(八)对账单和对账簿业务

对账单和对账簿业务是为方便客户了解绿卡(副卡除外)卡内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向持卡人提供账务交易明细的服务。

1.对账簿

对账簿分为活期对账簿和定期对账簿。活期对账簿记录绿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记录绿卡通定期子账户交易明细。

对账簿只用于记录交易明细,不可办理任何业务。活期对账簿打印加办后的交易明细,且不压缩打印,IC借记卡的活期对账簿不打印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打印加办时未销户以及加办后新开立的子账户明细。对账簿打满后自动更换。

绿卡单卡户只能加办活期对账簿;绿卡通卡可同时加办活期对账簿和定期对账簿。卡折合一户、电子现金卡、绿卡通副卡不允许加办对账簿。

加办对账簿需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和绿卡办理,不允许代办(批量加办对账簿除外)。对账簿的加办、撤办、更换、补发和明细打印均可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和网点可办理批量加办对账簿业务。2.对账单业务

(1)对账单业务的含义与分类

对账单业务包括对账单打印和对账单寄送。

客户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两种。

电子对账单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客户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的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向客户预留的地址寄送的对账单。

(2)对账单的申请、加办、查询、变更与撤销

客户申请、变更、撤销寄送对账单,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客户查询对账单寄送申请信息,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绿卡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客户申请打印对账单,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绿卡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寄送的绿卡通对账单内容包括本、外币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人民币主账户、外币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信息;打印的绿卡通对账单内容包括:本、外币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人民币主账户交易明细信息。

一级支行和网点可办理批量加办、修改、撤销对账单寄送业务。

客户申请寄送对账单后,将按月度周期向客户发送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对账单;客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从办理取消当日所在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因客户原因造成对账单寄送服务费无法扣收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从本对账单月度周期起,取消对账单寄送服务。

二、绿卡通业务

(一)含义与基本规定

绿卡通业务是指对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不同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账户同时进行管理的绿卡借记卡业务。绿卡通卡可申请副卡,绿卡通卡对卡内所有账户具有完全操作权限,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人民币活期主账户资金。

绿卡通卡允许开立一个主账户和多个子账户,主账户为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其他储种、币种、资金形态的存款账户为子账户。

绿卡通卡卡内人民币子账户可开立多个,储种可以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绿卡通卡内还可开立行业应用子账户。行业应用子账户是我行与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合作单位共同开发的人民币活期账户,用于管理具有特定用途

的专项资金。行业应用子账户只能通过合作方授权的渠道或交易才能办理资金的存入、支出或消费等。

客户在交易机构新开立的人民币子账户余额累积计算在绿卡通卡开户机构余额内。存单移入生成的子账户与原存单开户机构相同。

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使用相同协议国税率。

绿卡通卡内储种为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的子账户,单笔存款金额最高500万元(含50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需分笔开户。

绿卡通卡需预留密码,绿卡通卡内所有本币、外币账户使用同一密码。绿卡通卡与所属副卡的密码分别管理。

除行业应用子账户外,绿卡通卡内所有账户可在全国任一网点通存通取。绿卡通卡内所有子账户全部销户后方可销户。绿卡通卡销户时,同时自动撤销其所有副卡。

(二)绿卡通卡副卡管理

绿卡通卡最多可申请5张(参数化)副卡,客户需出示绿卡通卡、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副卡使用人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县(市)内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申请副卡时需设定副卡支出额度。

副卡可办理存款、取款、消费、汇出汇款等业务,不支持汇入汇款、中间业务、理财业务等。副卡与所属绿卡通卡间不允许相互汇款。

客户对副卡月支出额度进行修改时,需出示绿卡通卡及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副卡支出额度以月为周期,每月15日(参数化)日终系统自动将可用支出额度恢复为月支出额度。对于修改月支出额度的,可用支出额度即时更新为修改后的月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支出类交易后,系统自动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含交易本金与手续费)。

副卡发生存款交易后,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如发生异地存款手续费,不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冲正、调整、消费退货等交易时,如原交易未发生在本额度周期内,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不予冲回。

如副卡被盗或遗失,绿卡通卡客户及副卡客户可办理副卡停用或撤销业务。

绿卡通卡撤销副卡时,客户需出示绿卡通卡及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县(市)内任一网点办理。撤销副卡时,除副卡丢失情况外,应收回副卡,当场剪卡或在磁条、芯片上打洞作废。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绿卡通卡客户和副卡客户均可办理副卡停用和启用,副卡停用后,该副卡不能办理除副卡启用、副卡撤销外的其他业务。由绿卡通卡客户办理的停用,只能由其进行启用;由副卡客户办理的停用,绿卡通卡客户和副卡客户均可办理启用。

办理副卡停用和启用时,绿卡通卡客户需出示绿卡通卡和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副卡客户需出示副卡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绿卡通卡客户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客户。

(三)子账户移入与移出

绿卡通卡内子账户可移出为存单,已开立存单也可移入绿卡通。移入存单与绿卡通必须为相同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市及协议国税率。预留密码的存单移入绿卡通后,密码变更为绿卡通密码;未预留密码的存单不允许移入。

移入和移出的存单户名、起息日、存期、利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等账户信息与对应的绿卡通子账户相同。

移入、移出时,客户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四)绿卡通卡内定活互转

绿卡通卡内活期账户资金与同币种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可以进行互转,客户需持绿卡通卡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异地办理不收取手续费。

活期账户资金转为其他储种子账户时,金额不能小于相应储种的最低起存金额。其他储种子账户资金转入活期账户时,本息需全额转入,原子账户销户。

提前支取的整存整取子账户转入活期主账户,客户需提供有效实名证件。通过活转定生成的绿卡通子账户开户机构为原绿卡通卡开户机构。

(五)绿卡通卡约定转账定制

绿卡通卡可办理约定转账定制业务。客户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并填

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绿卡通卡内约定转账定制的约转方式可设为按留存金额、按约转金额、按留存和约转金额。

绿卡通卡约定转账可约转定制定期整整、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三种储种,约定转账可按照“天”、“月”、“季”和“年”四种周期定制,“首次转账日期”必须设定为1日至28日。

约定转账起存金额不能低于100元,且不能低于指定子账户储种最低起存金额。绿卡通卡最多可设置5次(参数化)有效约定转账定制。

客户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绿卡通卡,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省内任一网点办理绿卡通卡约定转账变更、撤销、查询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三、金融IC卡业务

(一)金融IC卡的含义与分类

金融IC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借记卡。金融IC卡根据卡内账户功能,分为IC借记卡和电子现金卡。

IC借记卡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具备电子现金账户功能。电子现金卡仅具备电子现金账户功能。

(二)电子现金账户含义与相关规定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存储在金融IC卡芯片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技术规范,可在指定终端上进行快速消费的小额支付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应符合如下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其余额记录在卡片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客户可在此范围内自行设定。

IC借记卡可采用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两种形式。磁条芯片复合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存借记账户相关信息,电子现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芯片中。通过磁条或芯片使用借记账户进行交易时,校验同一个密码。客户持磁条芯片复合卡在柜面办理交易时,应优先选择读取芯片,如读取芯片失败则按照降级处理流程,从磁条读取卡号进行交易。

IC借记卡在柜面开户时,其携带的电子现金账户同时开立。IC借记卡批量开户时,47 可选择是否开通电子现金账户,若选择不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客户后续有开通需求,可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支持圈存、现金充值、快速消费、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功能。圈存是指客户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借记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并写入到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自动圈存及预约圈存等。

现金充值是指客户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转并写入电子现金账户。快速消费是指客户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余额、明细查询指客户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卡片中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四)指定账户圈存

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指定终端发起的,将预先与电子现金绑定的借记账户资金划转并写入到电子现金账户的业务。

IC借记卡开户时,其借记账户默认为与该卡电子现金账户绑定的指定圈存账户。客户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本人其他借记卡的借记账户作为指定圈存账户。一个借记账户可最多设置为3个电子现金账户的指定圈存账户,一个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设置一个借记账户作为其指定圈存账户。

客户加办指定圈存账户时,需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五)非指定账户圈存

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指定终端发起的,将借记账户资金划转并写入到电子现金账户的业务。

(六)自动圈存

自动圈存指加办了自动圈存功能的IC借记卡在进行特定联机交易且卡内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所设下限时,将该卡借记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并写入电子现金账户,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的业务。

客户可加办IC借记卡的自动圈存功能,加办时需设置自动圈存的上下限值和日累

计自动圈存上限值。自动圈存的上限应低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下限值不得低于50元,日累计自动圈存上限值不得高于2000元。

办理自动圈存或修改自动圈存相关限额时,需客户本人出示有效实名证件并填写《绿卡通业务事项申请书》在全国任一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

(七)预约圈存

预约圈存指设置了预约圈存关系的IC借记卡在约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特定联机交易时,按照约定的圈存金额将借记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并写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业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设置预约圈存关系,约定预约圈存转出账户、圈存金额和有效期。转出账户为客户在电子银行签约的借记账户。

超过有效期的,预约圈存关系自动失效。发生预约圈存时,若圈存金额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则该笔预约圈存失败,且预约圈存关系同时失效。

(八)IC借记卡换卡

IC借记卡换卡时,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转移到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中。换卡时因芯片损坏无法确认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照清算后的金额自动转入新卡借记账户中。

IC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转移到新卡中。

IC借记卡销户时,柜员应将卡内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一并返还客户。销户时因芯片损坏无法确认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可要求客户提供本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借记账户,已销户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照清算后的金额转入该借记账户中。挂失销户的,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返还。

金融IC卡业务其他未尽事宜参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管理办法(暂行)》(邮银发〔2014〕2249号)。

四、联名(认同)卡

(一)联名(认同)卡的含义与分类

绿卡联名(认同)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产品。绿卡联名(认同)卡持卡人可享受绿卡(绿卡通)借记卡全部或部分金融功能。同时,绿卡联名卡持卡人可享受盈利性质联名单位提供的特定服务或优惠;绿卡认同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非盈利性质合作单位的认同和支持,也可享受合作单位的相应服务。

绿卡联名(认同)卡按发行区域分为全国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和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

(二)联名(认同)卡的发行 1.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行原则

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行要遵循“积极开发、严格审批、维护品牌、注重效益、鼓励创新”的原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卡业务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有利于我行绿卡品牌的建设和发展。

2.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发卡条件

(1)绿卡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拥有广泛客户群和社会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集团)。

(2)绿卡认同卡的认同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社会影响力大、信誉程度高、获得广泛认同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各分行在所辖地区发行的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其发行区域原则上不小于地市范围,且必须在联名(认同)单位服务区域范围之内。

(4)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的首批发卡量原则上不应低于1万张,1年内发卡量不应低于2万张。

3.绿卡联名(认同)卡的代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产品中卡品种代码为两位,卡类别代码为四位。普通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卡品种为“绿卡联名卡(银联)”等;绿卡通联名卡的卡品种为“绿卡通联名卡(银联)”等,全国性绿卡联名(认同)卡的卡类别代码顺序前两位使用00-09,区域性绿卡联名(认同)卡代码前两位参考地区代码标准。

联名(认同)卡业务其他未尽事宜参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邮银发〔2014〕157号)。

五、吞没卡管理

(一)ATM机具吞卡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时ATM机具吞卡: 1.ATM机具发生故障; 2.持卡人操作错误; 3.超过一定时间客户未取卡;

4.发卡行返回“挂失卡”、“被窃卡”、“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有作弊嫌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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