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科目案例分析练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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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科目案例分析练习题集

案例一

2010年10月初云南籍杨某某在缅甸购买300克海洛因,从缅甸老街越境至我国云南省南伞市,后乘长途汽车至昆明市,在昆明市乘车至本市。当月12日晚8时许杨某某在本市某宾馆与本市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在杨某某身上缴获人民币9万元,刘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300克。问题:杨某某、刘某某涉嫌什么罪名?请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要点:

(1)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2)杨某某携带毒品越境从缅甸运至我国云南南伞市,涉嫌走私毒品罪,杨某某将毒品后从云南昆明乘车运至本市,其行为符合跨省市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

(3)杨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刘某某,其贩卖行为已成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4)刘某某其行为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刘某某系吸毒人员,在杨某某处购买海洛因300克,无证据证实其具有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二

2011年4月9日徐某在其经营的个体药店内,在明知杜某某是吸毒人员情况下,以每盒22元人民币价格向杜某某出售曲马多2盒被查获。经查:2011年3月份以来,徐某以非法手段在本市某医院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买曲马多10盒,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出售曲马多8盒,获利80元人民币。问题一:徐某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如涉嫌犯罪涉嫌什么罪名?为什么?

答:(1)构成犯罪。(2)涉嫌贩卖毒品罪。(3)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4)曲马多属国家管制精神药品。(5)具备主观故意,明知是吸毒人员向其出售管制药品。

案例三

2011年8月3日晚,民警在对一娱乐场所检查中发现,一单间内有吸食毒品的冰壶,遂将涉嫌吸毒的王某、李某、郭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对三人进行人体生物样本(尿液)检测,在三人尿液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后,将检测尿液丢弃。经询问,三人对当晚吸毒行为如实陈述,三人均称,今年以来在一起共同吸食冰毒10余次。经查,王某2010年6月因吸食冰毒被责令社区戒毒,派出所依法对三人予以行政拘留,拘留执行3日后,值班所长指定两名见习民警,制作吸毒成瘾认定书。办案单位对三人呈报社区戒毒。问题

一、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而办案单位将检测样本丢弃,做法错误。

(2)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办案单位所长指派两名见习民警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是错误的。

(3)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要求,应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办案单位在执行行政拘留后3日才提出认定意见是错误的。

(4)王某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其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呈报强制隔离戒毒。办案单位认定其吸毒成瘾呈报社区戒毒是错误的。

案例四

2008年某日吸毒人员李某在家中毒瘾发作,李某哥哥见其痛苦异常,遂答应帮助李某到本市某区一长途汽车站附近,找到李某事先预定好的本市贩毒人员张某,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海洛因12克,返回途中被查获,当场收缴海洛因12克。问题一:李某之兄代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问题

二、对收缴的毒品应怎样处置?

答:(1)李某之兄代购行为构成犯罪。(2)其行为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3)李某之兄的行为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是毒品,持有数量达到10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问题二:(4)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收缴的毒品一般应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5)再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毒品鉴定报告》,(6)最后将毒品交保管仓库统一保管并销毁。

案例五

2009年2月份,滑某欲向李某购买冰毒400克,提前支付李某现金17万元。后李某与河南人程某联系以每克400元价格购买冰毒400克,并约定由程某将冰毒从河南送至本市李某家中。当月20日凌晨3时许,程某依约携带冰毒400克由河南乘长途汽车来津,行至李某居住小区门口时被抓获,当场收缴400克冰毒,后将李某在家中抓获,并收缴现金17万元。

问题一:程某、李某、滑谋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什么犯罪?为什么?

问题

二、对收缴的17万毒资应当如何处理 答:

1、程某、李某构成犯罪,滑某不够成犯罪

2、程某的行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李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3、程某为贩毒获利从河南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到津属跨省市,其又具有向李某贩卖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

4、李某虽未进行毒品交易,但其收取滑某毒资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应当对收缴的毒资进行扣押,并随案起诉、审判。

案例六

2010年10月初本市吸毒人员靳某、王某、张某共同出资12万元,由王某到广东省惠州市购买海洛因300克,本月26日王某乘火车携带所购毒品回津。靳某、张某由北京站接王某至本市某小区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00克。

问题一:王某与靳某、张某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及涉嫌何罪名?

问题二:王某、靳某、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1)王某、靳某、张某共同集资购买海洛因,没有证据证实其贩卖毒品犯意,查获时当场收缴海洛因300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均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某、靳某、张某共同集资购买海洛因,没有证据证实其贩卖毒品犯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均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答: 王某、靳某、张某共同集资购买海洛因,王某购毒返津后,靳某、张某在北京站接王某,后行至本市某小区时被抓获,当场缴获三人共同集资购买的海洛因,故属于共同犯罪。

案例七

2011年6月28日下午15时,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电话在本市一日租房内有人吸食毒品。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吸毒人员周某(男,22岁),杨某(女,20岁),郑某(男,15岁)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三人陈述自2010年以来多次采用注射方式吸食海洛因,且现场对三人的人体生物样本(尿液)进行检测,尿液中均检测出含有吗啡类毒品成分。经妊娠试验,证实杨某已怀孕。郑某的父母对办案民警表示,希望从轻处罚,以后对孩子加强管教。问题一:派出所对周某、杨某、郑某应采取何种戒毒措施?为什么?

答:(1)有证据证明周某采用注射方式多次吸食毒品,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属于吸毒成瘾严重,应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2)有证据证明杨某采用注射方式多次吸食毒品,但因其怀孕,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应责令杨某接受社区戒毒。

(3)有证据证明郑某采用注射方式多次吸食毒品,因其未满十六周岁,具备家庭监管条件,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案例八

2010年6月初,蒋某、张某预谋制造冰毒,并筹资后由蒋某在河北非法购买麻黄素、丙酮、乙醚、硫酸、盐酸等化学原料及器材运抵本市。后张某与蒋某在房山区某一废弃仓库配制冰毒过程中被查获。

问题一:蒋某、张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及依据是什么?

问题二:蒋某、张某上述行为如构成涉嫌犯罪,属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或既遂?

答:(1)蒋某、张某上述行为均构成涉嫌制造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均构成涉嫌制造毒品罪。蒋某、张某上述行为均构成涉嫌制造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均构成涉嫌制造毒品罪

(2)蒋某、张某为制造冰毒,购买丙酮、乙醚、硫酸、盐酸等化学原料及器材在京被查获,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虽购进制毒设备、原料,并着手制毒,但尚未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蒋某、张某为制造冰毒,虽购进制毒设备、原料,并着手制毒,但尚未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案例九

2010年某日张某在本市一快捷酒店用本人身份证并出资预定一房间,后电话联系李某弄点冰毒玩玩,又邀请朱某、汪某来酒店玩。同日晚上,李某带着冰毒到该房间,后朱某、汪某也赶到酒店。张某用矿泉水瓶及吸管自制吸毒工具冰壶2个,张某、李某、朱某、汪某先后吸食冰毒,凌晨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并从李某身上查获收缴冰毒15克。

问题:张某、李某、朱某、汪某是否构成涉嫌犯罪及依据是什么?

答:(1)张某用本人身份证并出资在快捷酒店办理了房间入住手续,容留李某、朱某、汪某在快捷酒店房间内吸食冰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2)李某被查获后,在其身上搜出冰毒15克,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3)朱某、汪某系吸毒人员不构成犯罪,对二人的吸毒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案例十

李某今年17周岁,从国外游玩回来,在过海关时被查出在其行李中藏有2千克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李某自称知道是罂粟的种子,但是朋友托其带的,用于经营火锅店,并不是用于种植毒品。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理由如下:

1、李某已年满16周岁,符合该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运输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

4、触犯了《刑法》和《禁毒法》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案例十一

甲是某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某日甲办理了运输备案证明后,雇佣一外地有合法资质运输车辆的乙从外地向甲运输易制毒化易制毒化学品时,乙在运输时因出发匆忙,未携带运输证明即上路运输。在运输中乙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

问题一:乙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问题二:若乙携带了运输备案证明,但因装货误差,本应运输20吨的货物,实际只运输了19.5吨,公安机关依据运输数量与证明载明数量不符对乙进行处3000元罚款,处罚依据是否恰当,处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题三:若甲未办理运输备案证明,乙同样为其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甲乙该依据何条款处理?

答案要点:(1)乙未全程携带运输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可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处罚依据恰当,处罚不合理,对运输数量与证明载明数量不符罚款范围因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3)对甲依据“无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处理,对乙依据“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备案证明”处理。

案例十二

两年前,张三在参加朋友生日集会时吸了1次K粉,后来在其他的场合又吸K粉2次。在最后一次吸K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吸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公安机关认为张三吸K粉3次,属于吸毒成瘾严重,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题一:公安机关的做法对不对,理由是什么? 问题二:对张三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对不对?为什么? 答题要点:问题一:(1)公安机关认定错误,应认定其吸毒成瘾,而不是成瘾严重;

(2)处置不当。根据有关法律,对吸毒成瘾的,应责令接受社区戒毒,而不是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二: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本案中,张三3次吸的都是K粉,不属于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情形;此前没有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不属于“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

案例十三

公安机关在对某娱乐场所突击检查中,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赵某,经现场检测赵某尿检呈阳性,赵某对现场结果有异议,公安机关依法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经实验室检测赵某尿检仍呈阳性。

问: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孙某的情况?为什么?

答题要点:

1、根据《禁毒法》、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2、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3、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案例十四

2000年3月,陈某携带900克“头痛粉”来到广西南宁,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3月20日,陈某找到李某,求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李某从陈某处拿了400克假毒品,在南宁某居民区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陈某又叫刘某帮其贩卖海洛因。3月29日,陈某、刘某二人携带500克假毒品在南宁准备贩卖时被当场查获。据查明,陈某明知所贩“毒品”为头痛粉,但对李某、刘某说是海洛因,而李某、刘某一直认为帮陈某贩卖的是真海洛因。

问题一: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问题二:李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问题三:陈某、李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问题四:陈某、李某和刘某的行为分别是何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对其如何处罚?

答:(1)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隐瞒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其主观上并没有贩毒的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

(2)贩卖毒品罪(未遂)。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他们贩卖的不是真的毒品,但这是由于他们意忐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陈某有诈骗故意,而李某、刘某只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他们并没有实施共同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4)从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李某、刘某的行为均构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十五

2011年5月2日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吸毒的张某和王某抓获,办案单位对二人尿样进行检测,《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二人承认被查获时正在吸食冰毒。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张某2009年因贩毒罪被判刑六个月,且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供吸食海洛因尿检呈阳性;王某曾参加过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问题一:对张某和王某的吸毒行为是否进行成瘾认定?认定依据是什么?

问题二:作出认定的结论及理由是什么? 问题三:对张某和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问题一:需要进行成瘾认定。认定依照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问题二:张某应认定为吸毒成瘾,王某应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理由:张某和王某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人均供认有吸毒的行为且能相互印证。张某曾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吸毒成瘾;王某曾经参加过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吸毒成瘾严重。

问题三:应对张某裁决行政拘留后,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应对王某裁决行政拘留后,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案例十六

2011年3月,刘某向吸毒成瘾人员张某贩卖冰毒20克,非法获利1万元。张某除自己留下吸食的10克,其余都零包贩卖给其他5名吸毒人员,其中查获3名吸毒人员。

侦查员王某、赵某在第一次审讯刘某时,提讯开始时间为早上9点,王某着便服和赵某一同讯问。王某讯问刘某基本情况后,继续讯问犯罪事实。过程中,王某安排赵某另行讯问张某,核实情况。赵某走后,王某为了突破口供,将讯问一直进行到了次日凌晨3点。由于时间较晚,预审员王某在做完笔录后,让嫌疑人刘某直接在笔录上签字并捺了手印。在刘某被送回监室后。王某发现笔录中,有一处记录笔误。为了完善笔录,王某在笔录处自行涂改后代替赵某在笔录结尾处签字。问题一:刘某、张某涉嫌什么犯罪?对张某吸毒行为是否处罚?

问题二:王某在讯问过程中,存在那些问题?

问题三:让3名吸毒人员对张某进行辨认,要履行什么程序?

问题一:刘某、张某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张某以贩养吸且吸毒成瘾严重,应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二:1.讯问应着警服; 2.讯问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 3.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第一次讯问,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 5.笔录应让刘某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字; 6.笔录制作完毕不得随意涂改; 7.刘某不得代替赵某在笔录上签名。

问题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例十七

2011年5月2日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吸毒的张某和王某抓获,办案单位对二人尿样进行检测,《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二人承认被查获时正在吸食冰毒。后经公安机关核实,张某2009年因贩毒罪被判刑六个月,且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供吸食海洛因尿检呈阳性;王某曾参加过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问题一:对张某和王某的吸毒行为是否进行成瘾认定?认定依据是什么?

问题二:作出认定的结论及理由是什么? 问题三:对张某和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问题一:需要进行成瘾认定。认定依照是《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问题二:张某应认定为吸毒成瘾,王某应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理由:张某和王某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人均供认有吸毒的行为且能相互印证。张某曾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吸毒成瘾;王某曾经参加过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吸毒成瘾严重。

问题三:应对张某裁决行政拘留后,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应对王某裁决行政拘留后,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案例十八

2006年6月,石家庄制药厂在北京购买了苯基丙酮,向北京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证。北京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石家庄制药厂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放其多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运输许可证。石家庄制药厂委托华辰物流公司将苯基丙酮运回石家庄。华辰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中还有30公斤盐酸,华辰公司认为其不影响运输,遂将这批货物运到石家庄。

问:(1)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审批石家庄制药厂的运输许可证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操作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华辰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3)华辰公司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答案要点:

(1)操作不正确。一是公安机关应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是苯基丙酮属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应是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为一个月的许可证。

(2)华辰公司的做法不正确,盐酸属于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运输前由货主向运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3)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案例十九 张某与窦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济南共同经营一家小吃店,后张某在朋友的影响下开始吸食海洛因,毒瘾逐渐严重,店里生意每况愈下。某日,窦某偶遇其老乡陈某,陈某常往返于昆明与济南两地运输货物。聊天时陈某得知窦某丈夫吸毒成瘾,便告知陈某说其听说昆明那边海洛因的价格便宜很多,且其有一个同学包某在当地做生意,也吸食海洛因。窦某随即拿出积攒的3000元钱请陈某帮忙到区昆明买海洛因,陈某推托不过,因同情窦某便答应下来。一个月后,陈某运货到昆明找到包某买了价值3000元的海洛因,重45克。再返回途中经过某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根据陈某交待,公安机关将窦某和包某抓获。

问题一:窦某、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问题二:包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窦某和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且达到既遂。(2)窦某为供丈夫吸毒而托陈某代为购买毒品,并无贩卖毒品或其他牟利的目的,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从昆明购买毒品并带回济南,其主观目的是帮助朋友窦某购买,并无从中牟利或索取报酬的医院,因而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该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包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达到既遂。包某收取陈某3000元,交付给陈某45克海洛因,自交易发生时刻起包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案例二十

农民张某听说有火锅店收购罂粟壳,他明知罂粟是毒品,但为了赚钱,便在自家的地里种植罂粟200余株,经家人的劝说,张某在成熟前铲除了罂粟。因为邻居不和被举报。民警甲、已两人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张问甲被带到派出所的原因,并要求告诉家属,民警甲说“到派出所后就知道为什么了,事情也不大,很快就出来了,不用通知家属”。2天后,张某交了500元罚款后被放出。

问题一: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请说明理由。

案情续:2011年8月20日下午,张某的妻妹于某(女)将10克海洛因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蔡某,蔡某跑到与张某同村的朋友李某家中,要求在李家中吸毒,李某看见蔡某正犯毒瘾,无奈同意了蔡某的要求。李某的邻居郑某打此路过,看到蔡某正在吸毒,当即报警。蔡某被民警查获,经查,于某怀有身孕,蔡某尿检呈阳性,2008年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二:于某构成何种犯罪?对于某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

问题三:对蔡某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问题四: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案要点:

问题一:存在问题

1、张某要求通知家属,民警答复不用通知是错误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所以张某要求通知家属,民警答复不用通知是错误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存在问题

2、派出所对张某罚款500元是错误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所以派出所对张某罚款500元是错误的,派出所不应对张某进行处罚。

问题二:于某构成贩毒罪。对于某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因于某怀孕所以对于某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问题三:对蔡某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蔡某08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又再次吸食毒品,因此认定蔡某吸毒成瘾严重。

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根据其吸毒成瘾严重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根据其吸毒成瘾严重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问题四:李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案例二十一

2008年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陈卫东与刘卫忠驾车至广东省汕头市,犯罪嫌疑人王农力送陈卫东至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得毒品后返回汕头。后陈卫东、刘卫忠驾车将毒品运回上海贩卖。公安机关得到情报后搜查了陈卫东的住所,在租用的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处别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 717.16克、氯胺酮11.22克、咖啡因3.15克、大麻0.64克、尼美西泮0.18克,但未抓到陈卫东。同年6月上旬,犯罪嫌疑人陈卫东与刘卫忠再次驾车至汕头市,犯罪嫌疑人王农力将二人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品驾车返沪进行贩卖。

同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卫东指使犯罪嫌疑人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资款一百万元至陆丰市甲子镇交给毒贩。刘卫忠购得毒品后携带毒品返沪,并按照陈卫东的要求,将毒品送至陈的女友赵雪敏住处。赵雪敏受陈卫东指使,将其中近300克甲基苯丙胺售出。

同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卫东乘飞机至汕头市,犯罪嫌疑人王农力开车将陈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王农力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沪。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上将陈卫东、王农力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 545.83克。同时在赵雪敏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

问题2: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什么犯罪?量刑如何? 答案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二)犯罪嫌疑人赵雪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四)在共同犯罪中,陈卫东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农力、刘卫忠积极参与毒品犯罪,亦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可判处。

(五)赵雪敏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六)鉴于刘卫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七)据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卫东判处并核准死刑,对犯罪嫌疑人王农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刘卫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犯罪嫌疑人赵雪敏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二十二

2008年7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马重阳在陕西省西安市给犯罪嫌疑人李亮50克毒品让其贩卖,李亮将毒品带回渭南市贩卖未果。同年8月18日,马重阳让李亮将该50克毒品带回西安市,马将毒品交给黄建民,黄将毒品部分吸食,部分出售。

同月19日,犯罪嫌疑人马重阳在西安市购得500克毒品,次日将毒品卖给黄建民。黄将部分所购毒品出售,部分藏于住处。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建民住所将黄和前来购毒的林某等人抓获,并在该住所内和林的身上查获咖啡因19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

同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马重阳伙同犯罪嫌疑人李亮驾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24日18时许,马重阳在成都市以23万元购得21包毒品。次日13时许,马重阳和李亮在返回西安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97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1包,净重82克。

问题一:对马重阳、李亮等人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续:经审查,马重阳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现处于假释考验期内。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出狱不到五年。

问题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量刑如何? 答案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马重阳、李亮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黄建民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马重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重阳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黄建民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重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犯罪嫌疑人黄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李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二十三

2008年7月初,北京市张某某在津乘飞机至云南省芒市联系一缅甸籍贩毒人员商议购买毒品,后张某某电话告知在京刘某因购买毒品需3万元人民币,随后刘某将3万元人民币汇入张某卡内,张某收到毒资后,向缅甸籍贩毒人员以每克2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海洛因140克,张某某携带毒品由云南省芒市乘飞机返京销售。当得知公安机关近期要开展“严打”行动,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农村亲戚王某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找王某调查此事,王某矢口否认,并于当晚将50克毒品、8万元赃款带到后山山洞藏匿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张某被刑拘后拒不认罪,并强烈要求聘请律师,我公安办案人员答复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介入,要请律师等案件到检察院再请。

问题一:张某某行为涉嫌什么罪名?为什么? 问题二:刘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问题三:王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题四:对张某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民警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十四

犯罪嫌疑人黄某和王某,二人系近邻,生活穷困。突然有一天,黄发现王暴富,问其原因,王某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在王的“开导”下,黄和王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海洛因。为增加数量,黄和王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在一旁学习。其后,黄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黄检举了王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毒的历史。问题一: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问题二: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问题三: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答案要点:

问题一: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

问题二:

1.黄某因诈骗罪被刑拘后,供述了与王某共同贩毒的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黄某协助抓获同案王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二人共同贩毒案中,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黄某一人犯贩毒罪和诈骗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问题三:

1.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50克海洛因加上50克“头痛粉”,即100克。

2.黄某与王某共同贩毒是一个整体,因此,黄某、王某贩毒的数量都应当是100克。

3.王某没有吸毒的历史,之前又实施了贩毒的行为,在王某住处发现的200克海洛因,足以证明是王进行贩毒所用。4.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毒的数量是100克,王某卖毒的数量是300克。

案例二十五

2011年8月27日,赵某在一娱乐场所与朱某、王某消闲,其间朱某、王某毒瘾发作,便拿出携带的海洛因吸食,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经人体含毒检测,朱某、王某均呈阳性,赵某呈阴性。经审查,朱某于2004年因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王某系初次吸毒。

问题一:公安机关需要对朱某、王某作出是否成瘾或成瘾严重的认定?

问题二:担任本案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需取得什么资格?其具体条件是什么?

问题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朱某、王某应作出什么处理决定?

案情续:

在此案调查期间,朱某交待:2011年4月29日,朱某从赵某处购买过毒品10克海洛因。赵某对此亦供认不讳,并从朱某住处查获朱某从赵某处购买的尚未用完的海洛因9克,赵某亦予确认。后经查,赵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2月3日才刑满释放。在审讯中,赵某称自己身体比较虚弱,希望能取保候审,并表示愿意多缴纳保证金。经禁毒大队长同意,作出对赵某取保候审的决定,要求赵某缴纳保证金5万元,并责令其妻子田某作保证人。

问题四:赵某是否构成累犯? 问题五:对赵某能否取保候审?

问题六:禁毒大队决定取保候审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问题一:公安机关需要对朱某作出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对王某不作出成瘾或成瘾严重的认定。

问题二:担任本案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需取得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其具体条件是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问题三:朱某、王某的吸毒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并对朱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对朱某、王某的吸毒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朱某2004年因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过,因此认定朱某吸毒成瘾严重,应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题四:赵某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问题五:对赵某不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

问题六:存在问题

1、禁毒大队无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由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

2、保证人、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案例二十六

某公安局接到报案,辖区居民住宅内有人吸毒,派出所立即出警,正在吸毒的王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抓获的还有未吸食完的海洛因、冰毒等毒品以及吸毒工具等,因王某不愿配合,经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批准后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检测,尿检均呈阳性。王某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实验室检测,后又对实验室检测结果不服,公安机关让同一医疗机构进行了实验室复检,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与现场检测结果相同。由王某承担了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

公安机关认为,因王某在家多次吸食毒品,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遂作出对王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因当地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便决定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完强制隔离戒毒后,再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一:在此案中,由派出所值班所长批准后进行强制检测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中,公安机关办案有无不妥之处?如有,请指出。

问题三:由王某承担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问题四:对王某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妥当,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有无不妥,并请说明理由。

问题五:在执行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时,有无不妥? 答案要点:

问题一:合法,依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测。

问题二:有不妥之处。王某对现场检测有异议,申请实验室检测,后对实验室检测结果不服,公安机关让同一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此做法不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问题三:王某承担实验室检测费用符合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王某承担实验室复检费用不符和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指定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检测程序违法。

问题四:对王某的吸毒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妥当。因为民警将正在吸毒的王某当场抓获,并收缴未吸食完的海洛因、冰毒以及吸毒工具经对王某尿液现场检测均呈阳性。

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不妥。因为实验室复检不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多次吸食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不妥。

问题五:在执行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时,有不妥。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共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所以应先执行行政拘留后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案例二十七

2006年8月22日,郑某将两块块状海洛因用胶纸绑在腰腹部,将装有稀释海洛因液体的三支注射针筒、一个小塑料瓶放在西装口袋内,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从深圳市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块状海洛因净重350克,含量为23.7%,含海洛因的液体重15克。郑某称其携带的毒品是为自己吸食,并非贩卖。问:吸毒人员郑某携带大量毒品出入海关,应当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本案中,郑某明知走私物品是毒品,主观上具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2)依照《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为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因此,认定郑某走私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获的海洛因数量为准,而无须考虑其走私、吸食的海洛因数量各有多少,但在量刑时要考虑郑某吸毒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本案中,无论郑某以何目的走私,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获的全部数量认定,但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案例二十八

2011年10月,刘某向吸毒成瘾人员张某贩卖冰毒20克,非法获利1万元。张某除自己留下吸食的10克,其余都零包贩卖给其他5名吸毒人员,其中查获3名吸毒人员。

侦查员王某、赵某在第一次审讯刘某时,提讯开始时间为早上9点,王某着便服和赵某一同讯问。王某讯问刘某基本情况后,继续讯问犯罪事实。过程中,王某安排赵某另行讯问张某,核实情况。赵某走后,王某为了突破口供,将讯问一直进行到了次日凌晨3点。由于时间较晚,预审员王某在做完笔录后,让嫌疑人刘某直接在笔录上签字并捺了手印。在刘某被送回监室后。王某发现笔录中,有一处记录笔误。为了完善笔录,王某在笔录处自行涂改后代替赵某在笔录结尾处签字。

问题一:刘某、张某涉嫌什么犯罪?对张某吸毒行为是否处罚?

问题二:王某在讯问过程中,存在那些问题?

问题三:让3名吸毒人员对张某进行辨认,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案要点:

问题一:刘某、张某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张某以贩养吸且吸毒成瘾,应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其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办理相应的戒毒措施。

问题二:1.讯问应着警服; 2.讯问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 3.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第一次讯问,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 5.笔录应让刘某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字; 6.笔录制作完毕不得随意涂改; 7.刘某不得代替赵某在笔录上签名。

问题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例二十九

唐某于2006年10月在广州开了一家名为“灯红酒绿”的夜总会,雇佣朱某(女)为公关经理。2007年2月起,白某等人经常光顾该夜总会,并多次在KTV包间内吸食冰毒,负责陪同的朱某对白某等人的吸毒行为并不予制止,唐某得知后严厉批评了朱某,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白某等人再次来时,朱某将其安排到偏僻角落的一处包间内吸毒,唐某知道后未再制止。白某等人经常指定服务员沙某(男,15周岁)到夜总会附近替白某等人购买冰毒。2007年底,当地公安机关在组织治理“黄、赌、毒”专项斗争中,将正在“灯红酒绿”夜总会吸食冰毒的白某等人查获,随后将唐某、朱某和沙某抓获。

问题:公安机关对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述理由? 答案要点:(1)应追究“灯红酒绿”夜总会作为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主管人员唐某及直接责任人员朱某、沙某的刑事责任。

(2)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的,若构成犯罪者,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若不构成犯罪者,则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禁毒法》同时也规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毒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前述“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来处理。“灯红酒绿”夜总会老板唐某明知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吸食毒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关经理朱某又多次为白某等人吸毒提供方便,所以该夜总会作为单位主体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对该夜总会判处罚金,同时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要求,唐某作为夜总会主管人员,朱某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4)沙某帮助白某代买冰毒,该行为属于介绍贩毒,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应比照贩卖毒品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三十

某日,张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称,曾在家中多次吸食毒品,现希望公安机关帮助其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并向民警举报李某和王某夫妇俩也吸毒。四名民警按张某提供的线索到李某家中查获了正在用自制的冰壶吸食冰毒的李某和其妻子王某。民警在李某家中询问时得知,王某已怀孕5个月,且腹部已明显隆起。民警认为王某怀孕不能拘留,就未作任何工作,只对李某进行了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呈苯丙胺类阳性,对李某家中进行检查后未发现其他物品,民警将李某带回派出所继续工作。经李某交待并核实查证,李某、王某均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问题一:对张某应当如何处罚?

问题二:公安机关应如何帮助张某进行戒毒? 问题三:对李某应当怎样处理? 问题四:对王某应当怎样处理? 问题五:民警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答案要点:

问题一:王某是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应当不予处罚。问题二: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问题三:对李某应当在治安处罚基础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问题四:王某的行为应当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由于王某已怀孕,因此不予执行,但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问题五:

1.检查李某家未开具检查证。2.检查未制作检查笔录。3.对吸毒工具未进行收缴。4.对王某未进行吸毒现场检测。5.对王某未制作询问笔录。6.对王某未进行吸毒成瘾认定。7.对王某未进行治安管理处罚。8.对王某未办理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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