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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丰优香占”种植收购合同
甲方:彭水县太原乡:
乙方:连湖镇村(居)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水稻“丰优香占”种植收购合同。
第一条:乙方负责对水稻“丰优香占”种植生产。甲方负责对水稻“丰优香占”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甲方统一向乙方提供水稻“丰优香占”种子供应,具体价格为40元∕斤,每亩用种1.5斤。
第三条:乙方生产的水稻“丰优香占”,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甲方负责包销。每斤的收购价为1.7元。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甲方应搞好水稻“丰优香占”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购要求,向甲方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公斤(按每亩除留部分自己食用外不低于800斤出售给甲方计算)。乙方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六条:因甲方提供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造成乙方种植的水稻“丰优香占”失收或绝收,应由甲方负责按每亩1000斤水稻的产量标准给乙方补足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乙方由于不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乙方所在的村相对居中的地方设点收购。原则上200亩以上的村才设收购点,不足200亩的村种植农户在其他附近的村收购点交易。
第九条:为了体现甲方的诚信,保证按时收购乙方种植的水稻“丰优香占”,甲方向乙方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交5万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政府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二○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