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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简称乙方):贵州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龙里县西南药都生态城药材市场、医药展厅区域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西南民族民族医药物流交易-----药材市场、医药展厅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办公用房_ 坐落位置: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荷花井__
建筑面积:__约25000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监控设备、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化粪池、停车场、沟渠、池、停车场;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和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协助组织开展本物业区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可以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兵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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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三年
第十八条止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自行
终止。
第四章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
合同时做出书面承诺
3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和物业买受人做好交接工作
4、审定和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方案及公共规章制度,对乙方提交的方案及时回复 ;
5、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甲方负责返修(2)委托乙方返修,有甲方由甲方支出全部费用;
6、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协助乙方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8、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
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9、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各项资料,和乙方做好交接工作;
10、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规定
交纳外,由甲方给予补贴(1)本物业区域一次性补贴开办费用人民币元整;合同有效期内至交付
业主物业之间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进行补偿(2)甲方将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
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11、甲方补贴给乙方的开办费用(依据第10条)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12、小区的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均由甲方提供,包括环卫设施、智能仪设施及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甲
方提供的设施;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 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 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
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的服务企业的,相关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 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
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建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有乙方组织实施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10、负责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以书面方式公示;
11、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如需在本物业内该、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实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合同终止时必须做好全部的移交手续;
15、接受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得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做好总结报告;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一个月修复;
3、公共环境:道路室内外排水;每半年清理一次:
4、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清扫
(2)楼道卫生每天清扫保洁一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
5、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95%以上
6、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24小时有人维持;
7、秩序维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岗位设置数个,24小时轮流值守;、;
8、急修:停水停电及时修好;下水道堵塞及时处理,小修:报修后尽快开工;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度达到90%。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暂按以下标准收取,龙里县物价部门核准后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1)住宅房屋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元收取;(2)商业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元收取(3)车辆停泊服务费:甲乙方依据龙里县现行标准另行协商
2、装潢垃圾清运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最低为一季一付,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1至15日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 物业持有人按其拥有建筑面积依据第二十二条1款交纳;
5、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业主交纳,业主和承租人另行约定的,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房屋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物业管综合服务不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
8、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任不按规定交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额的1%交纳滞纳金,三个月后仍不交纳的,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递交协助报告,如六个月仍不交纳乙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服务,由乙方与当事人按市场价格协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费用
由甲方承担
2、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把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
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
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开办费的2‰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
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的,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
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