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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
4行使调查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
5代表个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有关方面必须按要求处理并答复。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和历年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