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_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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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4-7 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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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控制不必要的招待费开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院为满足从事地质勘查和经营活动中洽谈合同、联系业务、协调地方关系及地方政府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等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招待费用。我院属于业务招待费报销范围的包括就餐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典礼费、慰问费、馈赠费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与接待用途及目的相一致。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要本着“必要、合理、节约”和“最小支出、最大成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支出,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业务招待费。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和陪餐次数,一般情况下,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人和院主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院主要领导参加。

第四条

全院所有单位、部门发生的招待事项和费用,均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管理。各科室及服务辅助单位接待客人和联系业务需发生的招待费用,事先必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室核定开支标准,并报经院长批准。凡在天水当地需发生招待业务时,应提前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制“业务招待费申请单”(见附件),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地点和接待标准。在天水以外地区需发生业务招待费时,事前应以电话申请方式向院办公室说明接待事项,院办公室予以登记,报账时经核对后予以报销。“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持”业务招待费用申请单“(在外地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前应应补办”业务招待费用申请单“)及”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院办公室审核

主管领导签字

总会计师签字

院长签字

财务科报销。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审批管理权限按院《财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

(一)就餐标准管理:一般人员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人报请主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安排陪餐人员,拟订就餐标准(一般30-50元/人·天),并报院长批准。由对口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负责接待,领导人员的业务接待由院办公室报经院长,拟订就餐标准(一般50-70元/人·天),并同院领导负责接待。

(二)考察费用管理:一般人员来院原则上不安排去旅游区考察,特殊情况需参观考察的,报院办公室确定陪送人员、考察地点、费用标准等,并报总会计师、院长批准。领导人员去旅游区考察由院长直接决定。

(三)其他费用管理:在业务招待过程中⑴发生的烟酒费用等由单位负责人事前申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并报总会计师、院长批准;⑵业务活动中需购礼品、纪念品时必须事前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经总会计师、院长批准方可实施;⑶业务招待过程中需购置水果等商品应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院领导提出,经总会计师、院长同意,由接待部门或院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索取业务招待费发票,报销时严禁其他票据(或其它餐费票据)顶替报账。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擅自做主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超标准接待事前未请示的不予报销。跨年度招待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洽谈业务"或巧立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院属各生产经营单位、部门内部之间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严禁任何个人以接待的名义及外出途中将个人消费列入院或本单位招待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控制审查招待费的开支,纪委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全院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半年和全年定期检查,以利控制和监督,杜绝铺张浪费现象。每月(季度)末,院办公室定期与财务部门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核对、登记。纪检、审计部门定期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报销程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院审计监察室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自行废止。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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