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医一体化管理)办〔〕6号_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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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2011‟6号

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关于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县卫生局制订的《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镇(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县各套班子相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9日印发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县县卫生局

(2010年12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省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卫农社„2010‟80号)文件精神,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乡村卫生所(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以乡镇为范围,实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规范管理的制度。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选择已开展示范性和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所率先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力争2011年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达到60%以上,至2012年,在全县全部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使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基本设施较为规范、齐全的村卫生所,有一名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机制,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查验收等工作。各镇(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四、实施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具体如下:

(一)统一机构规范建设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所设置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为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个村卫生所;人口较多和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镇(区)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增加设立村卫生所。没有村卫生所的,实行镇(区)卫生院设点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和工作制度牌。

逐步实行村卫生所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各镇(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所(室)建设,按卫生部《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进行标准化建设。即:业务用房面积至少60平方米,常驻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应设置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达到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统一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保证村卫生所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

(二)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所的医生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者符合省政府《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闽政„2008‟11号)。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人员必须进行公开选聘,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镇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大专学历以上资格的人员优先聘用。聘用人员由县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镇(区)卫生院应及时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村卫生所人员队伍稳定。

(三)统一业务管理

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县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所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

镇(区)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推广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督促乡村医生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常规,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疾控中心、卫生监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

实行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镇(区)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每月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

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配备使用《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的药品。镇(区)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抗菌素、激素类药品使用,严格输液管理。在县卫生局的组织下,村卫生所药械由镇(区)卫生院统一代购或由具备资质的药品企业统一配送。禁止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卫生局负责对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村卫生所应按照卫生部的村卫生所建设标准,配备一般诊疗设备和急救设施,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五)统一绩效考核

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受县卫生局的委托,按照《省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所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六)财务独立核算

村卫生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村卫生所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接受镇(区)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独立承担

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其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阶段(2010.12.1—2011.1.31)

1、各镇(区)要迅速召开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2011年3月前,各镇(区)要选择已开展示范性和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所率先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镇(区)逐步推开。各镇(区)2011年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任务详见附表。

3、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镇(区)要大力宣传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目标、内容及意义,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已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今后优先作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津贴和绩效考核。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2.1—2011.6.30)

1、各镇(区)在广泛听取村委会、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室的设置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实行“三定”即定机构、定房屋、定人员,报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镇(区)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两独立”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实施方案的落实、考核建档等工作,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3、各镇(区)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1.7.1.-2011.8.31.前)。6月30日前各镇(区)自行检查验收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县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小组,对全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行考核验收,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协调,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各镇(区)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卫生院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二)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各镇(区)领导要协调行政村共同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协调行政村做好村卫生所的选址,可以由村集体为村卫生所免费提供业务用房,采取租用或利用乡村医生自有房屋解决业务用房协调;协调确定村卫生所(室)的机构设置等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难题。各镇(区)在实施“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过程中,要加强上下联系,及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与各镇(区)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秩序。县卫生局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为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取得实效。县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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