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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收代缴水费合同
甲方:青原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加强全镇水费收缴工作,杜绝水费流失和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实行水费代收代缴业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村水田费应收缴项目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甲方向村水田用户收取水田费。
二、收费标准
灌区内水田直流灌20元/亩,提水灌10元/亩,井灌5元/亩。
三、收缴面积及金额
1、亩,其中:直流灌提水灌井灌亩。
2、金额:元,提水灌井灌元。
四、乙方按照收费标准和收缴面积在期限内完成收缴工作,并在代收工作完成后三天内,将代收费用上缴甲方财政所,由甲方财政所按收缴水用户名单及金额开具财政正规票据,由乙方转交各水用户,乙方不得截留、挪用收缴水费。
五、乙方代收费用实际完成应收缴金额的90%以上。甲方将按照实际完成上缴水费金额的25%给付委托费用,未完成应收缴金额 1
90%的费用自理。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费用的期限自 2012 年 1月10 日起至 月日止。
七、甲方对乙方拥有代收缴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向乙方支付完成标准后的委托费用,并为乙方完成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八、乙方有按约定代收水费和收取完成标准的报酬的权利,及时上缴代收的水费,并上报拒缴水费人员名单的义务。
九、如乙方有违规收缴行为,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