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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低洼地合同
甲方:大泊子村委会
乙方:王绍兵
2005年上港路第一次拆迁,由于拆迁户偷挖土造成原可耕地形成现在的南泊子路北,上港路东,王恒顺房屋前成为低洼地。如今2011年上港路第二次拆迁扩宽,上港路两侧绿化带弃土需要往外运,我村村民王绍兵承包对外运土工程,该同志向村委提出:为了自己工程进度快,省时省力,将这部分弃土卸到该低洼处,对于王绍兵同志的要求,村委会研究做出如下规定:
允许王绍兵把弃土卸到低洼处,抬高地势增加我村的耕地面积,弃土垫好后,王绍兵必须整平,形成耕地后,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没有做它用的任何权力。村委对村民承包时,优先考虑王绍兵。村委研究种植期限()年,每年每亩()元,土地共计5.5亩(东头宽69米,西头宽64米,北边长55米,南边还长),一次缴清()年承包费()元,在承包期内,如果遇到国家和集体需用此地时,乙方应无偿归还村集体,剩余年限承包费退还乙方,占地赔偿归集体所有。同意本合同签字盖章.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机关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