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节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渣土工程监管难点”。
淇滨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征得所辖办事处同意后,携带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调运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同时与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建筑垃圾清运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区城市管理局核准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应将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出入口未硬化的,区城市管理局不予审批清运手续。
建设施工工地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及时清洗轮胎与车身,严禁带垃圾上路。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按规定采取覆盖篷布等密闭措施。
第十条 清运工程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局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清运工程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