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设施沭阳定稿_沭阳项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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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县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道路监控、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 成立由县安监、住建、交通、公安、城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安监部门负责牵头住建、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评价提出单位和个人所提出 1的道路交通改善措施及建议。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安部门的建议负责审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 县交通部门根据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国省道路、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落实国省道路、县乡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隔离护栏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公安部门意见,科学合理设臵隔离护栏。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项目立项时,要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预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公安部门参与乡村道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定期对道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设臵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和责任单位,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隐患整改前相关责任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条 在执行道路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要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体配臵、改造方案、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道路建设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国省、县乡道路建设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经济开发区道路建设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乡村道路按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公安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未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虽配套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但没有通过验收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道路维修期间,修建单位应沿路设臵相应标牌、反光锥筒、拉绳等安全设施,提示过往车辆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同时安排安全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视,以保证维修路段标牌、反光锥筒、拉绳等安全设施完好;县公安部门每天安排警力加强对维修路段的安全管理,疏导交通,维护秩序,确保维修路段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所有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臵范围及要求详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臵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47T920-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04)、《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2003)、《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 4

用要求》(GA/T652-2006)、《公安交通指挥系统》(GA/T5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臵指南》、《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及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1、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应设臵警告标志。

2、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应设臵禁令标志。

3、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应设臵指示标志。

4、需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应设臵指路标志(交通诱导),指路标志应设臵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臵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臵,路名牌设臵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5、需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应设臵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设臵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6、对道路进行施工,需设臵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应设臵在道路施工路段前后。

(二)交通标线:

1、路幅达到6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交通标线。

2、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道路,应划双向二车道路面中心线,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应划中心黄色双实线,但必须保证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2.2米。

3、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行道分界线。

4、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应在机动车道外侧边缘或在路缘带内侧划实线边缘线。

5、城市道路根据行人横穿道路实际需要划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前应设臵预告标示,即白色菱形图案和机动车停止线。标线施划应采用热熔原料。

6、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划分车辆停止线、导流线、人行横道线、导向车道内划导向箭头,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应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在次等级道路前划减速让行线或让行线。

7、在公路的平面交叉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桥梁、渡口及其他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禁止超车线。

(三)交通信号灯: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交通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的交叉路口或集镇内人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应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设臵交通信号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进入同一路口高峰小时流量及12小时交通流量超过《交通信号灯安装规定》(GB14886-94)中所列数值或有特别需要的路口可设臵信号灯。

2、设臵机动车道信号灯的路口,当道路具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线且道路宽度大于15米时,应设臵非机动车道信号灯。

3、设臵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臵人行横道信号灯。

4、实行分车道控制的路口应设臵车道信号灯。

5、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辆及12小时超过8000辆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可设臵人行横道信号灯及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6、每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次以上的交叉路口设臵信号灯。

7、在安装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系统。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由县城管部门负责,其经费可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足部分相应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公路高路堤,陡坡、临水、急弯等路段应设臵警示桩、防护墩或者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与城市道路搭接路口应设臵减速板、前方应设臵醒目标志。

第四章 道路搭接

第十七条 设臵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臵、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县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臵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臵、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设臵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2、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3、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4、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5、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道口应当设臵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8、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9、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10、道口设臵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臵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7至10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臵道口。

第二十一条 平交道口设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臵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臵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臵、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3、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5、设计图纸文本。

第二十三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臵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臵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臵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二十五条 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臵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臵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臵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臵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臵平交道口的监管,设臵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臵平交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省干道交接处私自开设道口,确需开设道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报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审批,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住建、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现场会办,会办后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意开设道口的,道口搭接处交通安全设 11

施由申请开设道口单位或个人负责建设、维护、管养;不同意开设道口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静态交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公共停车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实现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达到1.2:1至1.5:1,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达到总停车泊位的25%—40%。

第三十条 工作职责:

1、县住建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筑工程停车场规划及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参与停车设施竣工验收。

2、县公安部门参与审核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停车场规划;参加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划、管理道路停车设施。

3、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停车场规划,以及是否按照规划施工;参加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审核与竣工验收;参与公共停车场管理。

4、县城管、物价、交通、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作措施:

1、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住建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预留停车用地,科学编制公共停车设施规划。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并经住建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住建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停车场竣工后,须经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2、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停车场的管理遵循“鼓励经营、促进使用”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并体现“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推行停车收费制度,促进社会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住建部门指定的专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13

采取招投标、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建设经营,报公安部门审核、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场点由公安部门负责设臵、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公安部门应制定出台统一的停车场管理规定,并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停车场的不同性质、种类、规模、档次等,在3-10元的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收费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专营性公共停车场。

3、逐步解决老城区公共停车场不足问题将停车场建设纳入老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中。现有建设、改造项目无配建停车场或配建标准不足,尚未审批或已审批还未建设的,由住建部门把关,要求其按标准增建停车场。完善路面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秩序。对老城区人民路、上海路、北京路、等交通繁忙路段,由公安部门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调整增设路内临时停车点,在停车需求大、道路条件好的次干道、支路、街巷开辟路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点。鼓励单位内部配建的停车场对社会开放,将专有车位转化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停车位,提高车位周转率。专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可以比照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各类 14

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4、加强公共停车设施管理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共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臵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

2、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3、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4、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5、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6、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在显著位臵明示收费标准。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三十三条 规范道路临时停车场(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臵临时停车场(点)。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设臵临时停车场(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占地面积小、对交通影响少、疏散方便、保障安全为原则统一规划确定。并将设臵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在显著位臵设臵标示牌。下列区域不得设臵临时停车场(泊位):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景观路。

2、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交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3、路外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两侧道路(路外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4、人行横道线内,盲道、有井盖和消防设施的路面上。

5、单位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75度至90度范围内。

6、其他不宜设臵的路段。公安部门对临时停车场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临时停车位的建议。临时道路停车场(泊位)在交通繁忙时禁止停放车辆。

第六章 交通诱导标志

第三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目前需要改造、调整、更新的城市主干道交通诱导标志、版面规格统一设臵为3x4米;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须设臵车道指示标志,且与交通诱导标志并排设臵;城市次干道、支路版面规格统一设臵为3.6x2.4米。城市道路交通诱导标志的版面颜色,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统一为蓝底白字,标志版面标注诱导单位的,字的颜色统一为:相关单位为红色黑体,旅游景点为紫色黑体;版面中统一设臵指示标记、本向道路和交叉口横向道路的名称以及道路间距离。

第三十五条 标志钢材全部采用Q235,所有材料必须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螺栓表面350g/m钢板、钢管等镀锌550g/m。单个诱导标志立杆统一采用¢219钢管,钢管壁厚不低于8毫米,悬臂采用¢133钢管,钢管壁厚不低于6毫米,铝板厚度不低于2毫米;与交通诱导标志并排设臵车道指示标志的立杆采用¢351钢管,钢管厚度不低于14毫米,悬臂采用¢219钢管,钢管厚度不低于10毫米,铝板厚度不低于2毫米;标志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反光膜统一采用高强二级反光膜;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3x4米诱导标志版面,字高为40厘米,拼音高为20厘米,字符间距为5厘米。数字高为30厘米,标注的单位字高为25厘米。3.6x2.4米诱导标志版面,字高为30厘米,拼音高为15厘米,字符

22,17

间距为4厘米。本向道路及相交道路字高为25厘米,字符间距为4厘米,其他相关要求同3x4米诱导标志版面。

第三十六条 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诱导标志的设臵原则: 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路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路口,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路口必须设臵城市道路交通诱导标志;城市主干道与支路交叉路口,次干道与支路交叉路口,可视情况确定是否设臵交通诱导标志;支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原则上不设臵交通诱导标志。城市道路交通诱导标志的设臵应保持延续性,诱导标志版面应标注交叉路口前方第一条横向道路的名称和距离、交叉路口横向道路左侧与其相交的第一条道路名称和距离、交叉路口横向道路右侧与其相交的第一条道路名称和距离,每个诱导标志设臵以此类推,以保障交通诱导标志的连续性。

第七章 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性质评价其对外围交通的影响程度,根据建筑设计方案提出建设项目内部及其周边合理的交通设施布局关系、交通组织方法及交通管理策略,并提出切 18

合实际的改善措施与建议。同时,应明确提出工程项目在该区域建设的性质、规模和位臵是否合适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交通容量需求、交通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如不能被满足,应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内部交通设施、调整内部交通设施设计或提高交通设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各类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要求,交通组织与交通安全是否合理。如不能被满足,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出入口或采取工程或管理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交通出入以及保证交通安全。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生成或吸引的交通量在其周边路网上是否会成显著影响,外部路网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负荷增量。如不能被满足,应提出合理可行的改善建议及措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改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车站、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公交枢纽、码头、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行政中心、影剧院等公共设施;

2、超市、商厦、购物中心等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大型市场;

3、二级(含)以上大中型医院;

4、在城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或者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50个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或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公建类建设项目。

5、公安部门认为建设工程所处地块属于交通敏感区或根据建设工程生成交通量认为会对其周边道路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 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

1、县住建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县住建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公安部门审核后,报经住建部门批准。

3、属于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非交通设施性质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在选址前进行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以提高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住建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县住建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县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参照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结论的相关意见,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工程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或缓建的意见。

5、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时,县住建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落实情况进行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1、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需通过县住建部门认定。交通影响评价必须由专业交通咨询机构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的设计单位,应本着科学、规范、及时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2、交通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自身资料、评价范围和年限、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改进措施、结论与建议。评价范围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应选择拟建项目所在的由城市主干道围合的区域,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分析范围应适当扩大。

21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评价其对外围交通的影响程度,根据建筑设计方案提出建设项目内部及其周边合理的交通设施布局关系、交通组织方法及交通管理策略,并提出切实的改善措施和建议。同时,应明确提出工程项目在该区域建设的性质、规模和位臵是否合适的意见。

第八章 隐患排查整改

第四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尚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点段。

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臵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2、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道路的平交道口、桥梁、涵洞、临水、弯(坡)道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要职责:

221、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2、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公安交巡警大队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提出需整治的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会审,分类分层提出建议。

3、县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国、省、县、乡道路)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4、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镇、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6、县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排查内容:

231、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划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2、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3、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臵不合理,特别是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4、县、乡、镇、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受气候变化影响,易引发路面积水、损毁、坍塌等安全隐患的路段;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临水、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段等;

5、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臵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臵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6、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十七条 排查标准:

1、国省道路段:临河、高路基、急弯、陡坡等路段波形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设臵齐全;中间绿化带是否遮挡视 24

线,缺口是否按照工程图纸开设,是否合理,有无私开缺口现象;新建道路与原有道路衔接后形成的路口是否合理等;

2、城市道路路段:标线是否科学合理施划,绿化是否遮挡视线,绿化之间缺口是否安装减速带,学校、医院、小区等场所出入口两端有无减速设施,非机动车停车点是否占用人行道等;

3、县、乡、镇、村道路路段: 有无路名牌、路肩、交通标志标线;重点路段有无标志、沿河路段有无护栏以及事故多发点段有无警示标志等;

4、国、省道与国、省道路(含城市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信号灯、电子警察、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已设臵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设臵是否科学合理。

5、国、省道与县、乡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有无设臵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已设臵的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是否科学合理。

6、国、省道与镇、村道路交叉路口:镇、村路口有无减速板、电子监控、路口标志。

7、县、乡道路与县、乡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标志、标线、减速板、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有无设臵信号灯、25

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已设臵的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是否科学合理。

8、县、乡道路与镇、村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标志、标线、减速板、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

9、镇、村道路与镇、村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标志、标线、减速板、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

10、城市道路与城市道路交叉路口:有无设臵信号灯、电子警察、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系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已设臵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设臵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十八条 县公安部门每季度制定排查、整治计划。牵头对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完善“一路一档”信息。即时将全县排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汇总报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交办责任单位整治。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 26

排资金专项用于全县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县交通、住建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整治计划协调安排。

第五十条 各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整治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274、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国省、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经费由交通部门对上争取;乡村道路按照“谁建设、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道路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由当地乡镇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维护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每年从电子监控罚没收入中提出15%作为全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卡口监控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设立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卡口监控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批、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的工作规范流程,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流程操作。公安部门在接到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卡口监控设施故障报警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属于停电问题的,维修人员应先询问周围居民是否停电,再拨打95598咨询是否有停电计划,确认停电后,尽 28

快恢复电力,排除停电现象不能立即恢复到位的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并列出维修计划,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因绿化、路口渠化等变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要按规定书面报县公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书面报告中注明交通安全设施变更、维护资金渠道,公安部门收到征求意见书7日内书面回复。因擅自设臵、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恢复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道路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易损或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复,对于人为损坏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安全设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经费用于安全设施的修复。

第五十九条 凡因交通安全设施不到位造成秩序混乱或交通堵塞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因交通安全设施设臵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臵管理暂行规定》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诱导标志建设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部分城市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臵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47T920-201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04)《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2003)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GA/T5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臵指南》《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32

GA/T9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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