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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对侵占学校公有房屋人员的处理办
法
(经2007年12月月26日第八届教代团团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管校长
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
序,保护公共财产
不被侵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同济大学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同济大学公有房屋是国家财产,是学校公共房屋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公有房屋必须以经过学校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合法手续为前提,否则即为本办法所指侵占学校公有房屋。
第四条
侵占公有房屋的行为包括未经学校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合法手续而占用公有住房;福利分配新住房后至今仍不腾退原福利分配住房;借用期满仍不腾退所借用的教师公寓及其它房屋;抢占办公用房(包括实验室)及其它公用房;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未经原任职部门许可而占用办公用房(包括实验室)的情况。
第五条 对侵占公有房屋人员,从侵占之日起停发校内各类奖励津贴 并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直至腾退被侵占房屋为止。房屋资源占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日2元,从校发津贴中扣除。
第六条
学校授权职能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对被侵占的房屋予以收回。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收回被侵占房屋。
第七条 非本校职工侵占学校公有房屋,比照上述条款,通过其所在单位,街道、公安部门及司法部门,对侵占公有房屋人员给予处理,并收回所占房屋。
第八条 本处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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