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_转移社保注意事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4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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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川府办

【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垮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报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账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受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受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部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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