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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学习资料
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登录查
阅,电子口岸问题登录
查阅。
1、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员本人持操作员IC卡有外汇局办理;
2、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则上由出口单位核销员领取(IC卡中的操作员),特殊情况下非核销员本人前来领取的提供出口单位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注明持卡人姓名、卡号、代领人姓名、代领人身份证号码,和领单份数等情况,加盖出口单位公章,复印代领人身份证。用A4纸打印);
3、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在使用前应通过电子口岸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5、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不再使用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6、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外汇局注销;
7、出口收汇远期备案: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08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手续;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8、出口单位交单及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收到报关单后经审核有关纸质内容及电子数据无误后进行网上交单,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9、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单笔收汇大于出口报关金额等值5000美元,(多收汇)或小于报关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少收汇),应当按规定办理差额核销手续;
10、因质量原因、外商破产造成出口收汇差额的核销办法:(1)因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2)因进口商破产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11、从保税区汇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自行复印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前自行复印),外汇局留存专用联正本;
12、非正常核销的有关资料外汇局留存,出口单位自行复印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前自行复印;
13、不按合同核销,来料加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在向外汇局报送核销报告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应加工出口合同和加工合同批准证(或网络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网上核销无需合同号)。
14、退运业务核销处理。对以“一般贸易”出口而发生货物退运的,凭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抵扣核销;对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退运回原“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其对应的原出口应全额收汇核销,其退运货物的再加工出口应继续采用“进料成品退换”方式。
15、“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计算机打印件,原则上不应使用手写件,1如个别内容发生修改或增删的须在修改或增删处加盖出口单位公章。对多页式报告表,每页均应注明页号(如、),每页报告表需注明录入员、初审、复审、核销情况、核销日期等要素,对“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为一页的,不得填写页号。出口单位上报核销报告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外汇局不受理,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因次要求出口单位核销员认真负责,所提供的材料及报告表审核无误后报外汇局核销。(手工核销时使用,自2005年9月份起,实行网上核销,有关网上核销见网上核销指南).16、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栏有关要素的填写。“出口币种总价”的填写如果出口币种为美元应填写USD12000.00;“收汇方式”栏应填写实际的收汇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预计收汇日期”栏应填写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收汇日期;“报关日期”栏应填写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存根栏中有关要素发生涂改应加盖出口单位公章。个别出口单位存在出口收汇核销员所报送的核销单存在“未交单”情况,希各出口单位核销员在报送核销材料前应检查是否向外汇局网上交单,在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后要及时交单处理,各出口单位收到收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通知后要及时到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便及时核销。出口单位报送的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存在出口单位业务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乱写、记录有关事项等,因“专用联”属重要凭证,出口单位不得在“专用联”上记录有关内容,否则外汇局不受理。单位核销员应认真审核“专用联”有关要素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及时到银行更正。
17、出口单位存在一笔收汇存在两种贸易方式的(其中存在贸易方式不一致的,如有一般贸易有进料加工等情况的)需结转余额的,应如下操作:复印一份专用联复印件,正本与复印件同时套写(在专用联的空白位置)例:本次核销20000美元,余10000美元转123456789、23445698中核销。2004年12月1日。专用联正本与复印件应附在相应的核销资料中,原则上应同时核销(网上核销的需在专专用联上注明信息表中的序列号)。
18、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有关要素不得涂改,如涂改应重新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数字部分不得涂改,进口单位应与付汇银行协调好。各进出口单位应建立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领用、使用登记簿,以便随时了解有关核销单的使用、交回、核销情况。
19、向外汇局提供的审核材料如为复印件的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20、网上核销需注意的问题
(1)、每次做业务前要通过系统下载数据;
(2)、及时查看系统中的信息,有关注意问题和问题处理方法,外汇局通过信息公告不定期发送。
(3)、信息表打印建议从已报审业务中打印;
(4)、网上核销时在选择核销单号码后要与纸质资料核对核销单号码、报送金额是否一致;
(5)、网上核销时在选择收汇后要与纸质核销专用联上的号码、金额核结是否一致;
(7)、发现核销单号码、报送金额、收汇联序列号、金额如系统与纸质不一致的,请到银行或海关进行更正;
(8)、如交单后(3天以后)、收汇到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后(一般申报后10天左右),下载数据没上上述信息时,可通过网上系统中的数据交换-同步请求功能再做一次,一般2天后可获得信息;
(9)、信息表打印后要与系统中的核销序列号、报关合计金额、收汇核销合计金额核对是否一致;
(10)、报送外汇局的核销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外汇局通过网上系统退回给企业按规定重新核销,企业要通过网上核销系统中的信息模块找出退回的信息,点击后在正在处理业务中处理(建议删除该批后重新输入);
(11)、核销完毕后打印出信息表查看是否差额部分是否重复录入;
(12)、网上核销完毕并打印信息表,在信息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员签字,连同核销资料一同报送外汇局;
(13)2008年4月1日以后出口报关的,通过网上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核销后(正常业务)将核销信息传送外汇局,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按规定保管相关核销材料,企业自行查看网上核销系统是否通过核销,如未核销携带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特殊业务还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1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后,携带U盘到外汇局考取网上核销程序。
21、进出口单位档案管理:退回出口单位的有关核销资料,自行设专夹保管5年备查;
22、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1)未用于出口报关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并向外汇局提供说明;
(2)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出出口核销单退税联挂失申请;
2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24、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10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告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并于7月14日起实施。
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将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出口收汇要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办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的要求。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
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外汇局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还应提交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
二、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企业预收货款实行外债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到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daodoc.com),办理预收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二)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三)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四)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登记说明
一、合同登记
1、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都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的合同登记手续.二、提款登记
2、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或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的提款登记手续。(实际收到预到货款,而未办理合同登记的,应在办理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提款登记)。
三、注销登记
1、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货物未出口退汇的在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的注销手续。
四、提款登记是指企业自行到外汇局网站服务平台上办理提款登记,而不是到银行办理提款登记。
2008年7月30日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登记、出口延期收款登记的通知
1、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汇发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2、自2008年11月15日起,进口预付货款需办理登记和注销,否则无法办理付汇。
3、自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延期收款需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9月28日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款
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进出口单位:
根据汇发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就进口单位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预付货款登记
1、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2、未办预付货款登记的进口企业,将无法办理预付货款的对外付款业务。
3、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国家外汇局网站下载汇发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进行学习。
二、出口延期收汇登记
1、出口延期收汇的登记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三、外汇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22152
5联系电话:622267
32008年11月6日
关于延期收款登记通知
各出口单位:
1、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未办理延期收款登记的,将无法办理收汇的结汇和划转手续。
3、出口单位登陆国家外汇局网站下载学习汇综发2008-176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便于登记操作。
昌乐支局咨询电话:6222673622152
52008年11月17日
关于相关外汇政策咨询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相关外汇政策。
2、外汇局昌乐支局咨询电话:6222673、62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