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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兴华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薛维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朱天养律师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代理一审诉讼;如需代理二审诉讼及申请执行,则经委托后继续代理。
委托代理权限以委托书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不及时提供或伪造证据,由此而产——
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合理、合法;
(三)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并按法院或仲裁委通知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诉讼标的为3386,140元,律师代理服务费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计算并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支付金额及方式:如起诉后未经开庭,对方就主动支付欠款,则一审律师费按**万元收取;如一审开庭后未经裁决或调解前,对方主动支付欠款,则一审律师服务费按**万元收取;如一审通过判决或调解形式结案,则一审律师服务费按**万元收取;如一审判决后一方提起上诉并继续委托本所代理,则二审律师费减半收取即**万元;如需委托本所代理申请执行,则执行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万元收取。乙方于签约之日起三日内先支付**万元,其余一审律师费待支付条件成就后10日内支付。(如需代理二审或申请执行,则依据本条约定标准另行签订代理合同及出具委托书)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下列第1、3项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1. 有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邮政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出差到佛山地区以外的地方办案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仲裁或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速算表》(粤价[2006]298
号)计算另行计算,须以补充协议形式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的义务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义务或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签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仲裁或法院判决或开庭,甲方或对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
七、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审终结(包括和解、调解、撤诉、裁决等)后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81851169,***
地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
数码城创新大厦1113室
签订日期: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