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十必须_学校安全卫生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35: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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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商店卫生安全管理

十必须、十不准

1、必须有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准无照经营。

2、必须做到经营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不准无证上岗。

3、必须与承包人签订《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书》;经营人要保障设备和设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准营业。

4、必须实行学校食品准入制度,校内食堂和商店进货索票、索证率达100%,食品严格按产品说明冷藏要求保存;不准购进散装食品、非定型包装食品和定型包装“五期”标志不全的食品,不准购进三文治、奶油蛋糕等易腐变质食品。

5、必须依法经营,制度健全。学校要有专人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在岗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准存有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6、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对整改问题敷衍或置之不理。

7、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新、改、扩建副食品商店的选址、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不准擅自做主,违背规范。

8、必须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不准有任何违章操作的行为发生。

9、必须做到如有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突发性食源性疾患发生,要立即停止被疑食品的经营活动;同时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和保留可能导致中毒的饮食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准瞒报、误报、迟报已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

10、必须做到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局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不准包庇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对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法律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贾山中学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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