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胜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_律所法律顾问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35: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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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甲方就本单位的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提供专业上的解答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甲方拟签署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或出具审查意见书;

3、就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纠纷给予专业建议及意见;

4、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协助甲方开展有关讲座、法律宣传、普法教育,以便甲方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5、就甲方客户之欠款发出催告信或律师函;

6、代为起草甲方的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合同、员工培 1

训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为甲方聘用、续聘、辞退、解聘员工提供法律意见;

7、代为甲方草拟、修改、整理、规范各类合同文本、员工手册、内部管理制度等;

8、就甲方内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维护提供咨询意见及法律意见;

9、参加甲方有关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出具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

10、针对甲方在投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1、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费。

2、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年月日之前再支付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给付律师费。律师费按政府指导标准的 柒 折给付或协商优惠。

1、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申诉等;

2、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

3、办理融资、重组、分立、合并、收购、上市、改组、改制、清盘等专业要求较高的综合性项目的法律事务。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促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签的,乙方在收费上应给予最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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