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若干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招待费报销管理规定”。
1、所称招待费,是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用餐费用。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一、招待标准
2、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就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50元/人;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严禁消费高档烟、酒,其他可酌情自带。
二、招待程序
3、在接待中一律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原则制定接待方案,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
三、招待要求
4、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同城招待;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四、经费管理
5、招待经费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招待经费”科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6、招待经费应按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7、招待经费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招待经费限额。
8、各单位每季度将招待经费支出情况报送至县纪委党廉室,由党廉室汇总,并适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9、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公务招待费管理使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向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