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用资金预决算管理的意见_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30: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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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

资金预决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完善项目资金预、决算制度,规范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访,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已经正式批准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包括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等)的科技项目,市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2.项目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使用

1.科技三项费用是为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科技项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具有直接相关性。

2.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行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行政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殉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5)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必须进行的国内外调研、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8)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

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9)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鉴定、项目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10)管理费:指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企业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提取管理费。

(11)贷款贴息:指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专项贷款的财政贴息费用,原则上只对项目批准当年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至多追溯到上一年度的项目贷款。

(12)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需经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列支。

(13)计划管理费。指各类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管理部门为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

3.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在收到市财政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属于贴息拨款,冲减财务费用。

三、预算管理

1.项目单位应在正式批准立项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使用规定,合理编制项目使用预算,并填写“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预算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科技三项费用购置项目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及工程等,应按《政府采殉法》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入项目预算。

3.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持以下要件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包括:

(1)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预算报表;

(2)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

(3)企业单位需要同时提供:

①上年度会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如固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同时提供中介部门审计报告;

②自有资金证明及其他资金证明材料。

③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及付息凭证复

印件。

④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4)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单位持以上要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核准手续。

对要件齐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合理、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不拖欠税金、以前年度资金使用中未出现问题的,市财政局予以核准,拨付款项。按《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原则上拨付项目经费的80%。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期内补充纠正,重新履行以上程序,拨付资金;限期内无法纠正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调整计划安排。

四、决算管理

1.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办理决算。

2.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据实编制“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决算报表”。

3.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持以下要件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决算报表;

(2)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新药鉴定证书

等相关验收鉴定材料;

(3)企业项目单位同时提供:项目建设期内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固有企业等),同时提供中介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4)科技三项费用核算的明细账复印件,及形成资产部分的购置证明。

(5)申请无偿经费资助的企业需要提供投入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项目协作合同及发票等。也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

(6)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出具政府采购结算单等凭证复印件。

(7)对决算与预算有较大差异的,项目单位要提供说明。

4.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持以上要件和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对要件齐全、经费使用合理合规、达到项目立项时要求到达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市财政局予以核准,并及时拨付尾款。

对要件不全、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期考核指标未能完成且无合理解释的,尾欠款暂不予拨付。限期内能

够纠正的,按程序重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限期内不能纠正的,尾欠款不予拨付,结余资金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另行安排。对于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违规金额。

五、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使用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1.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报表

2.沈阳市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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