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成因及防治对策分析——读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_论刑讯逼供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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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成因及防治对策分析——读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作者:路聪 栏目:法学之窗 添加时间:2010-7-30 10:41:2

5摘要: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其中,关于废除刑讯的呼声,振聋发聩,穿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触动着多少代法学人的灵魂。笔者拟通过对刑讯的危害、成因等方面的分析,探讨这个一直困扰着人们的难题,并最终提出关于刑讯防治的一些个人见解。关键词: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成因;刑讯逼供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7-0000-02

1764年是应被历史镌刻的一年。被伏尔泰称为“人权法典”的《论犯罪与刑罚》就诞生在这一年,其博大的刑法思想不仅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深远影响。《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贝卡里亚,在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在这不朽的巨著中,关于废除刑讯的呼声,振聋发聩,穿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触动着多少代法学人的灵魂。本文拟通过对刑讯的危害、成因等方面的分析,探讨这个一直困扰着人们的难题,并最终提出关于刑讯防治的一些个人见解。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现实危害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疾,屡禁而不止。由于其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等一系列的危害,极易侵犯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自由,与

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世界潮流相背离。因此,认清刑讯逼供的成因,对症下药,有效的遏制刑讯的发生,是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的。

二、刑讯逼供成因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一直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为遏制刑讯逼供的泛滥,整全社会都在努力,但效果并不理想,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那么,刑讯逼供,缘何屡禁不止?

(一)“有罪推定”和宗教蒙昧主义——从《论犯罪与刑罚》中寻找答案

“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司法工作人员采取野蛮的手段,通[1]

常是将刑罚看作是对犯罪人的简单报复和对已然发生罪行的赎罪,基于有罪推定,认为对一个“犯了罪”的人提前予以打击,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必要的和正义的,可以使他更好的得到报复。然而直到今天,有罪推定的思想痼疾仍然支配着采用刑讯的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刑讯的另一个可笑的理由是:洗涤耻辱,也就是说,被法律认为可耻的人,应该用骨位脱臼来证实他的口供。”[2]“作为一种感觉的痛苦可以洗刷纯粹作为一种道德关系的耻辱。”[3]“一条不可动摇的教义向我们断言:人类的怯懦所招致的污点不配领教上帝的永恒怒火,而应当由一种莫名其妙的火来清除。耻辱就是一种世俗的污点,既然痛苦和火可以消除无形的精神污点,为什么刑讯中的痉挛就不能消除作为耻辱的世俗污点呢?”[4]用施加于受害人身上的刑讯作为一种耻辱,去洗涤他可能因犯罪获得的耻辱,以听取人们的忏悔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这些旧的刑事制度的理念都是蒙昧时代遗留的产物。

(二)人性中的功利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从功利主义的视角

1、关于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简言之,是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提出了著名的“功利主义”原则。他指出,功利主义原则的核心是指,对于某

种行为的评价,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能够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意在为国家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福祉。

2、功利主义与刑讯逼供

由上文可知,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和政治民主为功利主义所明确主张,尤其是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选择和欲望。若是考虑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讲,刑讯逼供应为功利主义所否定。但是,为何结果却恰恰相反呢?

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功利主义属于结果主义的范畴。正确的道德行为只能通过对行为结果的收益成本分析来决定。我们要通过对行为利弊的全面的分析,最终做出是否实施行为的选择。倘若利大于弊,则行为在道德上是恰当的。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理论奠定了基础。

我们所言的刑讯逼供,在现今社会主要是一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种公务行为,属于国家暴力,而非个人复仇。这样一种“公”的性质,导致刑讯逼供获得道德上的宽宥乃至纵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刑讯逼供是通过对痛苦和放任罪恶的选择来谋求社会功利。

三、刑讯逼供对策分析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重点对于废除刑讯的理由进行了论证,但未就实践操作进行说明。通过对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之所以存在如此长的时间而屡禁不止,有它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缘由,只要不能完全的客观化和固定化人们的行为,那么口供作为证据就不会消失;进而,刑讯逼供就不会得到彻底根治。所以,在现行口供仍作为证据的背景下,我们所要做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的构建,尽最大的努力遏制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

1、适当引进沉默权制度

关于沉默权的论述国内有很多,而且态度不一。[6]笔者认为,强迫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是不道德的,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讯问者将无法得到口供,从而逼迫侦查人员去寻找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于刑讯逼供产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言论自由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沉默权正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是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的必然选择。

2、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刚刚于今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中包括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突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为非法言词证据以及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对于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虽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明确的排除,但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有没有证据能力的问题仍然没有作出详明的规定。同时,对于除口供之外的、以刑讯逼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据,并没有明确的予以排除。

而在国外,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以违法程度轻重为标准,而非以证据种类为依据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7]也即,只要是严重违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而获得的证据,即便是物证也必须排除。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限制,将从一定程度上对刑讯逼供形成有效遏制。

3、树立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

产生刑讯逼供的根源在于片面注重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因而,树立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是治理刑讯逼供根本之所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由此可见人权保障在我国已有不容置疑的重要地位。因此,一定要深刻认识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同时,提高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鼓励公民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正当权利。如此,刑讯逼供才能最终得到根治。

4、结语

上文所列的防治刑讯逼供的对策,没有哪一项能够独立的发挥作用,它们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系统工程,只有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已不同于传统制度,而的确是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内核而设计的。但是,这种内核所体现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光辉尚未完全照亮刑事司法的实践,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正是明证,因而改革的步伐仍将继续。正如培根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卷首语中所说的那样,“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仿佛看到一位刑法学的巨人站在历史长河的畔边,他在思考着自己的学说,同时也在注视着百年后的法治进程。这本书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灯引,法律人需要认真阅读,让这个灯引点亮自己的心灵,以人为本位去实践,以怀疑的精神去思考,让自己的思想散发出人性和理性的光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路聪(1988.06—)女,汉族,山东滨州人,现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9.[2]吴晓明.刑讯逼供的法理思考[D].湖南大学,2008.[3]李云昭.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北京大学学报,2002教师专刊.[4]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61.[6]王亚洲.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谈刑讯逼供[J].华章,2007(8).[7]邓训民.刑讯逼供产生原因以及防治对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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