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_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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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运输局

运装设水[2002]

关于发布《铁路供电、水电调度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了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调度管理,特制定《铁路、水电调度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要求各铁路局认真学习,制定细则,贯彻落实,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部。

铁道部运输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供电、水电调度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供电、水电调度室铁路运输调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运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是铁路安全供电、供水的信息中心。

供电、水电调度员的主要任务是:正确组织牵引供电、水电系统的运行,与行车各有关工种调度密切配合、控制安全动态、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供水和行车。

第二条

供电、水电调度工作应采取计算机网络技术、远程监控和先进的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调度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三条

为统一全路供电、水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调度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第四条

供电、水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和供电、水电段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供电调度、水电调度在工作上接受上级调度和同级供电、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或指导。

第五条

部、局、分局、段应设供电、水电调度,其调度台的设置、人员配备、班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

1.了解全路牵引供电设备、自闭、电力贯通线及其变、配电所和主要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2.及时掌握牵引供电、影响行车的电力和给水故障情况。尽快查明原因,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恢复。

3.指导各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4.审查牵引变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局供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跨局使用发电车、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5.及时掌握牵引供电、电力、给水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

6.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信号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抢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7.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8.对全路牵引供电、水电设备故障,各种原因的跳闸及弓网设备进行月、季、年度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全路通报。

9.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事件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局抢修。

二、铁路局

(一)牵引供电

1.及时掌握牵引供电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2.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3.审查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4.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6.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迅速恢复供电。

7.掌握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定时收集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年度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客车上水站、区段站以上给水站和长距离输水管道设备的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掌握自闭、贯通线、变配电所的设备状况及安全运行情况。

3.及时掌握影响行车的电力、给水故障详细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立即上报部调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4.指导各分局调度工作,协调各分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5.审查自闭、电力贯通线跨分局越区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越区供电、跨分局使用发电车等命令,并监督实施。

6.及时掌握管内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亡情况。

7.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分局的水电设备的故障抢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故障所需跨分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

8.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力争迅速恢复供电。

9.审批发电车的跨局使用,办理发电车、电力试验车的跨局进驻和回送事宜。

10.故障情况下,有权调用管内设备和人员组织跨分局的抢修。

11.及时收集、处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有关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12.参加运行图客车上水时间的编制。

三、铁路分局

(一)牵引供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批准在牵引供电设备上停电作业和带电作业,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迅速组织查找故障地点和原因,尽快组织抢修,恢复供电,最大限度的缩小故障范围,并立即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通知供电段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调度。

5.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与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6.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接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7.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及相邻分局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管辖范围。

8.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9.当发生危机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10.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1.协助供电段调度联系安排实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

(二)水电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管内变配电所、自闭、电力贯通线和客车上水站上水设备的质量状况和运行方式及安全运行状况。3.指挥关系行车故障的处理,掌握故障情况(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设备损坏、抢修处理过程等),并及时上报。

4.指导个水电段调度工作,协调各水电段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5.掌握管内电力、给水人员重伤以上的工伤情况。6.办理正常计划停电、停水、施工封锁等有关事宜。7.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电力发电车、实验车的调动手续,督促落实其进驻和回送事宜。

8.当发生危机行车、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再向上级报告。

9.及时收集、掌握、整理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安全运行和有关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四、供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牵引供电设备大修、维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报告。

3.掌握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

4.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调度组织抢修并做好记录。

5.负责办理监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送手续,了解生产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五、水电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各给水站的工艺流程;管内电力设备的系统网络、运行方式、各变配电所整定值及相关的地方电网情况;管内水电设备能力和管理状态。

3.掌握全段水电设备的质量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系统负荷、给水质量和供电质量,下达躲峰调荷的命令。组织水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收集各主要站区的水电设备运行数据和动态,填写工作日志。对设备运行异常状态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并通报段技术科、安全室。

4、凡涉及运输生产的水电设备,未经水电调度许可不得进行操作。但人身、设备安全造成威胁者除外。各单位及运行设备的停送水、电实施命令由水电调度下达。

5.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负责向分局办理水电设备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落实分局调度下达的作业事项,下达分局水电调度职责之外的作业命令,并组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6.当发生设备故障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段长和上级水电调度,积极组织水电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7.协助段长做好全段的生产调度指挥;掌握全段运输车辆的质量状态和使用情况。

8.积极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上传下达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人安全情况,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每月汇总上报一次。全段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9.参加段生产、安全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听取各车间反映的意见,以改进水电调度工作。

第三章

各级供电、水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必须明确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相应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掌握信息现代化操作技术,必要具有中专及以上专业文化水平。

调度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必须熟悉牵引供电、水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及工程施工等工作。

第八条

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水厂、电力变、配电所、电力、给水、管道工区等处熟悉设备运行和检修等业务,经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调度工作,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制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实习期不少于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调度员应定期深入管内现场调研、学习,了解设备运用状态,掌握第一手运行资料。下现场时间:部、局调度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分局以下调度员由各局自定。

第九条

分局以下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个班次,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7个班次,并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担当值班工作。

第十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按照定编配齐调度人员,分局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参与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正式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各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室必须配备带有录音装置的电话,分局调度室还应由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关系行车的变配电所、客车上水站的管道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配置实施信息管理现代化所必需的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网络通讯设施等)。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或投影。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分相所、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映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分局水电调度室的模拟图或投影显示出各变、配电所的一、二次主接线;自闭、贯通线及客车上水设备的运行状态。水电段调度室的水电设备模拟图应与现场行车设备实行同步显示,并可进行调度远控。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室内应具有的资料 见附表二(1):牵引供电部分 附表二(2):水电部分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

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各级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供电、水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电力、给水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值班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调度下达。调度信息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准确,严禁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使用标准术语,用语准确,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调度员向一个命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操作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由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属各级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由调度命令。

调度命令:见附表四

第二十四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运行设备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供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二十六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至少阅读两个班次的日志。2.核对模拟、投影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电力变、配电所、自闭(贯通)线、客车上水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4.水电段调度应查阅核对上一班次的作业命令和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作业和倒闸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未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二十八条

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时钟。

第二十九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条

每日18:00—21:00铁路局调度向铁道部调度报告:当日18点前24小时内情况;6:00—7:30报告:夜间发生的主要故障。报告内容及要求祥见附表五、六。

附表五(1):供电调度交班日志及填报说明。附表五(2):水电调度交班日志。附表六:供电、水电故障速报表。

第三十一条

对影响行车的较大故障(断线、断杆、弓网故障等)报告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1)故障发生后立即报告并保持联系,以便随时补充报告故障抢修、处理情况,并填写事故速报。

(2)追踪调查,了解故障原因,12小时内报告初步结论。(3)落实责任,24小时内以电传或网络传输方式,填报故障详细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三天之内必须报告)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铁道部供电、水电调度日志的全部内容。2.供电、水电速报表的全部内容。3.第三十一条信息反馈情况。

第三十三条

铁路局内各级调度逐级上报的时间和内容有路局自行确定。

第五章

计划停电、停水与故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供电、水电调度权限的停电、停水作业,必须由供电、水电调度发布作业命令,发准进行作业。1.对牵引供电设备的计划性停电,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向分局调度提报停电计划。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局制定。分局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通知作业组。

2.凡涉及行车的计划停电、停水作业,按分局的规定报批,分局权限外的由分局报路局审批。涉及行车的临时停电、停水作业,水电段按上级批准的电报由调度组织实施。

3.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水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三十五条

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3天以前向分局调度报送安全组织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封锁区段、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第三十七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供电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调度。

第三十九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供电调度汇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四十条

当进行停电、停水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晚消令。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牵引供电、信号供电、客车上水系统发生故障影响运输时,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处理故障,并立即上报上级调度,同时通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的供电段、水电段。对于设备损坏严重、影响行车时间较长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调度要立即报告机务处和铁道部调度。

第四十二条

对接触网跳闸,可对跳闸重合失败的停电区段进行强送电,最多连续2次,2次强送失败则必须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准再次送电。

第四十三条

故障抢修时,值班调度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水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下达抢修命令,尽快恢复供电、供水。

第四十四条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调度员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四十五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及以上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用于故障和事故抢修。

第四十六条

在抢修作业中,抢修人员要指定专人与分局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需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调度。分局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故障抢修中的原始记录(领导指示、调度命令、现场情况的录音、录像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各分局可按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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