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面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_门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45: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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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面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

为更好地开展门面房屋租赁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门面房屋管理采取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经办人员具体管理的办法。签订合同、更改管理程序等重大事项需报室分管领导批准,或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门面房屋租赁过程中,其他人可以联系、推荐或建议信息行情,但不得干预门面房屋租赁工作。

二、门面房屋管理经办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串通租赁户损公肥私。违纪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门面房屋出租价格按市场行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定价。房租租金问题,由经办人员在同承租方充分商洽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四、经办人员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门面房屋承租合同,要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不得签订有损我室利益和带来后遗症的合同。凡正式签订合同前,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室分管领导审定。室分管领导在审定合同时,应酌情提出是否进行公证等意见。

五、承租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经营范围,出示工商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六、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门面房屋内的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更不准有任何破坏房屋结构和房屋基础的行为发生。

七、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上门收取门面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协助和督促承租方合法经营。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经办人员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八、承租方将门面房屋转让出租时,必须经我室经办人员同意,获取的门面房屋转让费必须按50%缴纳我室。

九、租赁双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消防、环保等工作。

十、对直接担负门面房屋出租和收款工作的同志,每年年底,根据其业绩实行奖惩。奖惩具体办法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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