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_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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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文件 河北省人事厅

冀卫科教字„2007‟36号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要求,在认真实施•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办字„2002‟18号)的基础上,近日,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重新修定了•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4.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 O O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1号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

4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三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为依托,设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8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卫办字„2002‟18号)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冀卫科教字„2002‟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112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定的专长或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每年申报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 每年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10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的申报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 各市可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市市级项目的申报规定,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10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

516附件3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4学分

省级刊物 52学分

内部刊物 320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分别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

324申报。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估后认定并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四条 基地职责

一、开展面向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项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制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和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基地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所在单位领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关项目标准,保证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0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五、每年年底之前,基地需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基地,经有关专家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冀卫科教字„2002‟39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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