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直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办法_温州市财政局官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26: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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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直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教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小学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教职工工资委托工资统发承办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包括活期储蓄存折和工资卡)”上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行“单位按规定编报、主管部门初审、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代发到人”的管理体制。

2、市直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教育经费划拨关系由市财政部门按原拨付经费渠道拨给市教委,由市教委按核拨数统一拨给承办银行。

二、实施范围

3、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市直教育事业单位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国家正式教职工。

4、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办法与当地政府公务员一致,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纳入统发范围的,对中小学教职工也纳入统一发放范围。

为有利于推进中小学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保持现有激励机制,中小学教师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固定工资(70%部分)和按政策规定由财政承担的津贴、补贴等。初次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工资项目主要包括:职务(岗位)工资、教师10%提高工资标准、教龄工资、津贴、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放给个人的费用项目。以后随着预算管理的改革和个人工资性收入项目的进一步规范,再逐步将其他个人工资性收入项目纳入统发工资项目范围。对工资构成中的30%津贴部分仍按原渠道由单位结合自筹资金按内部分配方案发放给教职工个人。

三、发放程序

5、各单位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基础数据采集并录入计算机。各单位于2000年1月23日前将本单位2000年2月份《工作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和三张软盘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从2001年3月起,各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如没有变动的,可不用上报;有变化的,只报变动人员的工资软盘和相关表格,并于每月23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或两天,下同)将变动人员的情况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代扣款项是指国家规定政策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暂不列入代扣项目。

6、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上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及代扣款项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根据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计划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学校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按各单位复核、认定后上报的工资发放数据,生成汇总的工资发放光盘,并按单位打印工资发放明细表、变动情况表和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退各单位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用于单位内部的工资查询与核对;一份给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算完整的个人代扣款和单位为个人缴款等财务事项处理的依据;变动情况表、汇总表连同工资光盘一式两份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统发工资承办银行作为统发工资的依据。

7、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及承办银行的关系;负责确定代发工资的承办银行;进一步完善财政内部统发工资管理软件,并负责统发工资各环节管理软件开发的牵头和协调工作;根据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报送的统发工资光盘和有关资料,安排预算资金,并按财政管理需要分别汇总,打印月工资汇总表;负责做好与统发工资有关的支出列报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将当月发放工资数据库文档及工资资金于每月底前传递给统发工资承办银行。

8、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统发工资承办银行,与银行签订合同。经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为教育事业单位的统发工资承办银行。

9、统发工资承办银行负责开发完善银行内部统发工资管理软件;负责为列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免费制作“个人工资帐户”;根据市财政局传递的当月发放工资数据文档和财政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于每月4日前将实发工资分解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同时按单位将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房租等按要求及时转入各单位开户行;并为各单位出具个人工资条,于每月7日前(遇公休假日可延迟一天或两天)将个人工资条分送各单位;同时将各单位工资发放汇总表和个人工资发放情况反馈给市人事局,以便进行核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汇总凭证盖上银行付讫章后及时送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与统发工资有关的各项服务工作。

10、各单位根据经市财政局审定的应发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11、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教育、人事、财政审批调整。

四、管理监督

12、市财政局要尽快做好建立教师工资专户的准备工作,并按编制内教职工工资总额划入专户,确保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

13、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教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体制、原渠道下达。单位要按月记帐,年终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编入单位决算。

14、每年度终了,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及时与统发工资承办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将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教职工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

15、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统一发放工资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资管理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对本单位每月上报的工资资料要实行签批制

度。凡属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不实、或人员变动情况上报不及时的,由单位负责。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按损失额相应扣发其公用经费。

16、统发工资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并按要求向单位提供个人工资条。若承办银行不切实履行市财政局委托的代发工资业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单位或职工意见较大的,市财政局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择定。如由于承办银行的责任造成个人工资差错的,由承办银行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其它

17、由于统一发放工资的数据库是根据各单位采集的基础数据所产生的,因此,个人对所发工资有异议的,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查询。

18、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工资卡或活期储蓄存折”报失后需补领的,可到承办银行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19、各单位年度预算的编报、专项经费报告以及会计报表等仍按现行渠道报送。

20、温州财政干部学校、市人民警察学校、温州市高等职业学院、温州卫校、温州大学、温州师范学院等六个单位要比照本办法执行,并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实发工资额拨付承办银行。

21、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2、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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