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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司法院统计处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1-10-09 【正
文】
司法院统计处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照各级主计机构办事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办理统计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及所属统计机构主办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统计机构负责,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并出席所在机关有关业务之各项会议。
第 4 条
本处拟订各种有关统计组织、职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规,应签报机关长官后,报请上级主计机关核定实施。
第 5 条
本处对所属统计机构办理业务情形,经常派员视察督导。
第 6 条
本处定期召集所属统计人员举行统计业务检讨会报,并将会报纪录报请所在机关长官及上级主计机关核备。
第 7 条
本处各科之职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公务统计报表程式之设计及推行指导事项。
(二)关于统计法令之研拟、执行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专案调查统计业务之规划事项。
(四)关于公务统计月报、年报之审核汇编及出版事项。
(五)关于本院所属各级法院推事办案成绩之统计事项。
(六)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之一般行政统计事项。
(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院所属机关统计业务之指导视察事项。
(四)关于统计图表资料之搜集、分析及整理事项。
(五)关于本处文卷收发分配管理及印信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处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事项。
(七)关于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本处随时适应本院暨所属各机关之需要,根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公务统计编报与管理办法之规定,修订公务统计报表程式,建全公务登记制度。
第 9 条
本处在年度开始前、进行中、结束后提供本院暨所属各机关拟订其施政计划,编制概算、控制预算、执行其职务及考核其绩效与决算依据所需要之各种统计参考资料。
第 10 条
本处为因应本院暨所属各机关业务之需要,得以调查方式搜集本院暨所属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
第 11 条
本处得分别对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统计报表予以抽核。并调取所属统计机构所
登记之各项终结案件卡片资料审核,认有必要时,得派员实地调取原始资料核对。
第 12 条
本院公务统计资料之发布,由本处签报秘书长副秘书长核定后统一办理,或由本处审定后发布。
第 13 条
本处依照规定设立推事办案成绩资料档案,加强管理,充分运用。
第 14 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 15 条
本细则经签报机关首长后,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定施行。
少年辅育院院务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 1 条
少年辅育院院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本会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本会议,由院长、秘书、组长及各主管人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秘书代理之。院长、秘书均不能出席时,由院长指定资深组长或主任代理之。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命业务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应出席会议之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职务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第 3 条
本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 4 条
左列事项,应提交本会议讨论:
一关于分类管理、累进处遇及奖惩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建议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处分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教学、习艺业务计划之审核及执行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建教合作契约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重大修建工程计划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学生生活辅导、文康活动之指导事项。
七关于各单位重要业务之协调事项。
八其他院内行政之重要事项及法令规定应经本会议决议事项。
前项事项,如有急速处分之必要时,得先由院长行之,提报本会议备查。
第 5 条
本会议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院长。但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八款之决议,应经院长之核定。
累进处遇及建议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处分事项之决议,人事及主计主任不参加表决。
第 6 条
议案有审查必要时,得由院长于会议前指定人员先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告院长提交本会议。
第 7 条
会议时,各出席人员,应将与会议有关业务及议决案执行情形,提会报告。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