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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拆除作业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铁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中标并签订拆除合同,同时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区征收局要求,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 区征收局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第六条 区征收局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排迁工作。当建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区安监局办理拆除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八条 区征收局与施工单位根据中标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征收局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对在拆除工程施工中,造成人员、周边未拆除建筑物及地下光缆、管网等重要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从事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物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第十六条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七条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第十八条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结构形式、层高、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合理选择拆除方法。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应采取机械或爆破拆除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遇有风力六级以上、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区安监局和区征收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5日内铁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验收拆除项目时,应认真核查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和拆除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验收,并将情况上报铁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区安监局和区征收局应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铁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铁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