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铁财函1434号)_高铁项目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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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使用

管理的通知

铁财函[2008]1434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其中:铁路建设项目新增中央投资150亿元,铁道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铁计函〔2008〕1351号)已下达各建设单位。为了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铁路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资金,按铁道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工程项目,确保用于加快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进度,尽快形成土建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和订货等在内的实物工作量。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严禁用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禁止性项目。

二、确保新增投资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一)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应按照铁道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向部财务司请领新增中央投资资金。铁路局、投资公司收到中央投资资金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建设机构。合资铁路项目新增中央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入铁道部出资者代表的股份。

(二)建设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其他股东配套资金、贷款等按投资计划、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新增中央投资时,不得减少原投资计划规定的股东出资和债务性资金,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

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股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当会同合资公司按照部省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方法,督促其及时到位。贷款不能及时到位的,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当会同合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到位。

三、确保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一)各建设单位要加强领导,逐级将完成新增中央投资任务的责任落实到项目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

(二)投资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规定验工计价,确保完成工作量和验工计价的真实性。严禁虚报投资完成、虚假验工计价。

(三)投资用于材料、物资和设备采购的,要在概算内按需求采购,防止投资浪费和材料、物资、设备积压;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等程序,依法规范地签订采购协议,按协议支付物资材料款。严禁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和概算外采购合同,严禁违反合同支付物资、材料和设备款。

(四)新开工项目按投资计划部分使用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征地拆迁的,建设单位要与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签订协议,确保资金按概算真正用于本项目征地拆迁。其他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并且在此前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用此次新增中央投资抵顶、置换地方和其他股东投资,也不得抵顶、置换贷款。

四、加强资金监管

(一)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及其财会主管部门应当对合资铁路公司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可延伸检查施工单位,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立即责成其整改,整改不认真、不严肃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07〕237号)精神,与开户银行、施工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新增中央投资作为重中之重进行监管。

(三)严格执行大额资金支付联签制度。没有执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支付,各资金结算机构拒绝支付。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不产生新的不规范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

铁道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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