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方柏年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株洲市南区城南糖酒副食品经营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_中国农业银行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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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方柏年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株洲市南区城南糖酒副食品经营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株中法民二再终字第3号

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方柏年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株洲市南区城南糖酒副食品经营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芦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存在错误,该院提请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5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民抗(201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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