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行驶记录仪管理办法_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19: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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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分公司

货运队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物流分公司货运队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结合物流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监管部门为安检科,管理部门是货运队,货运队指定调度员兼任监控员;通过GPS记录仪系统加强对车队营运车辆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第三条: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GPS车载终端,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驶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调试以及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系统的技术故障,确保GPS记录仪系统正常运行。

2、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并负责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监督货运队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

3、根据货运队上报的汇总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车队进行整改。

第五条:货运队管理职责:

1、通过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实时监控功能,规范钼产品运输管理,确保钼产品的运输安全、质量和效率。

2、实时监控承运钼产品车辆,对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行驶路线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飞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及时纠正。

3、车队选派车辆运送长途钼产品时,要根据厂家所在地制定固定线路,并要求司机按照该线路行驶,从而统计、考核车辆实际运行里程;当承运车辆在两台及两台以上时,要保证其中有一台以上车辆安装了动态行驶记录仪。

4、加强对汽车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管理,教育驾驶员严格按记录仪的规定标准和使用方法进行操作。

第六条:监控人员职责:

1、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对照固定线路实时监控车辆,了解车辆位置、速度、方向等状态,确保钼产品的运输安全,同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运送信息。

2、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定期上报安检科。

第七条:动态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维护。

1、汽车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在使用过程中,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拆装产品及剪断联结器或连线。记录仪若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向车队监控员及时报告,以便安检科组织维护和修复。

2、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规范驾驶行为,当GPS监控系统疲劳驾驶报警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更换驾驶人;GPS监控系统超速报警时应减速行驶,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车辆正常运行过程中,司机不得随意关闭机器、关闭电源或用其它物品遮盖记录仪,同时要做好机器的日常维护。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关闭电源的,司机须向车队汇报,车队同意后要向安检科说明并做出记录;当电源恢复时,司机同样要向车队汇报。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由安检科负责对货运队汽车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管理、使用进行考核,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监控考核的,发现一次处罚车队100元,处罚监控人员50元。

2、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处罚监控人员50元。

3、当承运车辆在两台及两台以上时,其中没有车辆安装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处罚车队及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4、驾驶员私自拆装产品或因其它原因导致记录仪损坏的,除等价赔偿外,再处罚个人1000元,车队200元;驾驶员或监控人员未及时报告记录仪出现故障的处罚100元。

5、车辆正常运行过程中,无故关闭记录仪电源或用其它物品遮盖记录仪的,每次处罚驾驶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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