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_员工聘用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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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DG-2008-A-

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育兴路恒生大厦2楼;邮编:523106

电话:2604128传真:2604268联系人: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建业分理处

帐号:4400***7852

5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

帐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作出如下补充及修订:

第一条、补充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1、协办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的理赔、提取、转移、变更;

2、协办中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提取、转移、变更;

3、向乙方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咨询;

4、调解中国员工和乙方的劳资纠纷;

5、不定期为乙方人事负责人或中国员工进行劳动法规的培训;

第二条、补充甲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中国员工,由乙方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当出现乙方退回中国员工情形(即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2、3项中乙方解雇和终止雇用中国员工的情形),在同一时间甲方有权解除与中国员工劳动合同。

第三条、补充乙方承担责任如下:

1、与中国员工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带同中国员工到甲方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决定聘用的中国员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要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聘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包括二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六十日);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包括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不得扣押中国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中国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与中国员工协商基本工资和其他补助;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中国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并与中国员工签定《岗位确认书》的确

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纪律;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给予中国员工假期和死亡抚恤待遇;按照现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制度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担购买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6、中国员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雇中国员工;如聘用期满,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中国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⑤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中国员工权益的;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中国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中国员工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中国员工人身安全的,中国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凡甲方、乙方和中国员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乙方又聘用中国员工直至退休的,乙方承担因中国员工退休可能需要上交政府有关部门的费用。

第四条、补充乙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中国员工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中国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中国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经营的需要注销在本市商业登记; ④因乙方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中国员工的;或因乙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其中①项情形,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

方可以终止雇用中国员工:

① 劳动合同期已满的;

② 乙方的外国主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者乙方工商登记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③中国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④中国员工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①、②项终止雇用的,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中国员工。

本条①项情形出现,乙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中国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乙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国员工有第三条6项情形之一,本合同期满的,乙方应当延续中国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中国员工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乙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包括:解雇和终止雇用部分中国员工)的权利仅限于在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2、3项的情形出现;除此以外,乙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应承担甲方和中国员工的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修订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乙方向中国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按甲方派遣中国员工在乙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中国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应以发放当时的法律法规为准则。

第六条、补充其他条款如下: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东莞市地区相关的政府机构仲裁。

2、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费用、受聘人、聘用时间及方式均在《附件》和《员工变动通知书》中体现。此《附件》、《员工变动通知书》和《岗位确认书》以及《劳动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并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一般情况下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如果《岗位确认书》里聘用中国员工截止日期长于(超过)本合同截止日期,则以《岗位确认书》截止日期为本合同的截止日期;如果出现补充协议第三条5项的情形,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期满壹个月之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两年,并以此类推。

第七条、废止的《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条款:

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废止:第五条1项、第六条2项、第七条2、3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东莞签字/盖章确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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